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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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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票证管理
  1955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昌邑县于同年11月1日起使用粮票。通行的有两类:一是全国通用粮票,分为5市斤、3市斤、1市斤、0.5市斤4种。二是山东省粮票,分为10市斤、5市斤、1市斤、0.5市斤、1市两5种。油票分为1市斤、0.5市斤、1市两3种。由粮店办理发放,实行收发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级粮食部门设立专管和兼管人员,并建立专库或专柜,发放的数量范围由上级控制。   非农业人口外出,凭购粮证支取粮票,数量较大者持单位或组织证明办理。农业人口外出需用粮票,凭社队证明以粮兑换。 各单位收回的粮票要及时交当地粮食部门,严禁擅自兑换和买卖。管理粮票的单位,每月、每季、每年将收、支、存数字,结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