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机构
1990年,坊子区税务局隶属坊子区人民政府。局设办公室、税收科、计划财务科。1991年6月,设立税务稽查大队,1994年6月撤销。是月,坊子区税务局分设为坊子区地方税务局和坊子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1994年6月,坊子区设立国家税务局(国家垂直管理)。内设办公室、政工股、征管股、计会股、税政股、微机中心6个机关股室,涉外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坊子所、埠头所、沟西所、荆山洼所、清池所、眉村所、涌泉所、车留庄所、穆村所、坊城所13个征收单位。5月,农村征管机构改革,荆山洼所、埠头所合并为埠头征收分局,清池所、涌泉所合并为清池征收分局,沟西所、车留庄所、穆村所合并为车留庄征收分局,坊子所、坊城所、直属征收分局合并为区直征收分局。1997年9月,坊子区国税局区直征收分局更名坊子区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1998年5月,坊子区国税局稽查分局更名坊子区国税局稽查局。7月,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政工科、人事科、监察室、税收管理科、计划管理科、个体税收管理科7个机关科室;稽查局、上属分局、涉外分局、直属分局4个直属机构;车留庄分局、埠头分局、清池分局3个征收分局。2001年5月,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5个机关科室;稽查局、计划征收局2个直属机构;1个信息中心;城区分局、车留庄分局、眉村分局、清池分局4个税收管理单位。2002年6月,成立坊子区国税局发票管理所。2003年6月,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征收科6个机关科室;1个稽查局;信息中心、发票管理所2个事业单位;车留庄分局、眉村分局、城区分局3个税收管理单位。2005年8月,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办税服务厅7个机关科室;1个稽查局;1个信息中心;城区分局、长宁分局、眉村分局、恒安分局4个派驻机构。2007年,有干部职工126人。
地方税务局1994年6月设立潍坊市坊子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正科级)。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征收管理科、计划会计科、税收政策科5个科室。辖稽查分局、电厂征收分局、征收分局和坊子、埠头、荆山洼、车留、清池、穆村、眉村、涌泉、坊城、沟西10个基层税务所。1995年8月,增设凤凰山产业园征收分局。1996年4月,设立坊子区地税局涉外征收分局。12月,设立税务代理事务所。1997年1月,电厂征收分局更名上属企业征收分局。1998年10月,地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1999年4月,局机关增设监察室。2000年,局机关设办公室、政工科、计会科、征管科、税政科、监察室6个科(室),辖稽查、上属、征收、涉外、产业园5个分局及沟西、坊子、坊城、荆山洼4个基层税务所,担负全区2828户纳税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2002年12月,根据鲁编办发〔2002〕138号文件,更名为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坊子分局。2003年8月,设立信息管理科,计划会计科更名计划财务科,政工科更名人事政工科,税政科更名税收管理科,征管科更名法规征管科,征收分局更名直属征收分局。2007年,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政工科、计划财务科、法规征管科、税收管理科、信息管理科、监察室、纳税服务中心8个科(室)和稽查、直属2个直属局,辖凤凰、长宁、眉村、黄旗堡、地税经济走廊姜家庄分局和南流税务所,共有干部职工109人。
第二节税制
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缴纳所得税,建立起国家与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利益分配关系;将原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和资源税。保留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暂缓开征)。1985年,从工商所得税中分出集体企业所得税,新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从工商所得税分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新设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9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3年,全区税收主体包括6大类36个税种,初步建立起适应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求,内外有别,以流转税、所得税类税收主体,其它税种相配合的税制体系,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体系基本形成。
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税务征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税种有4大类12种,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税种有6大类18种。2007年,坊子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坊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遗产税(未开征)、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教育附加费、烟叶税。
第三节税种税率
产品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单独税种,税率30%~60%。1994年1月,取消该税种。
增值税1986年,只对机器机械产品征收增值税。1987年1月,对服装产品开征增值税;1988年1月,对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部分矿产品征收增值税;1989年1月,对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的外购原材料和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等业务的企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货物销售(除不动产)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基本税率17%,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实行13%的低税率,出口商品为零税率。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下的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销售收入的6%。1998年7月,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为4%,由区国税局征收。
营业税1984年10月,征收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1994年起,商品零售、商品批发营业税均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由14个税目减为9个税目。1997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3%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税局征收。地税局征税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2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自198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60%,对利润大的加成征收。1994年1月起,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起计征,凡境内有住所的公民,其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均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1月,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营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从1984年10月、集体企业从1985年开始计征,大中型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对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年内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3%的税率,由地税局征收。2002年1月起,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开征,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家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根据所得的性质,税率分别按5%~35%、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起计征,1994年,由按流转税额附征改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成为独立税种,税率7%,由地方税务局计征。1995年后,国税不再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管。
车船使用税1987年1月,对机动车辆开征车船使用税。1994年1月1日起,车船使用税为地方税种,由区地税局征管。征税范围为中国境内公共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车船(另有规定者除外)。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计税依据为车船数量、载重吨位、净吨位,实行从量计征。年税额为小型客车每辆260元,大型客车每辆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56元,三轮摩托车每辆72元。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税目税额进行了调整。坊子区征收的车辆税目税额为小型客车每辆420元/年,大型客车每辆600元/年,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96元,二、三轮摩托车每辆60元。
房产税1987年1月开征。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征税范围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的税率为12%。1994年1月,房产税列为地方税种,由区地税局征管。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开征。1994年1月,土地使用税由区地税局征收。征管范围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应税集体土地。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新老城区每平方米3元,其它区域每平方米2元。2007年1月1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要求,坊子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一级土地每平方米8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6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4元。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开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税率为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的3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不超过100%的部分为4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不超过200%的部分为5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为60%。该税种由区地税局征收。
屠宰税1986年4月1日,对经营生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1994年1月起,改征屠宰税。征税范围包括屠宰或者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骡、驴6种牲畜。计税依据为应税牲畜的头数。税额为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匹)20元,羊每只2元。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对牛、马、骡、驴4种牲畜在交易形成时,向买方征购牲畜交易税。1994年,取消牲畜交易税。
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条例》开征资源税。1994年1月,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为铁矿石每吨10元,石灰石每吨2元,花岗石每平方米3元,煤炭每吨1.2元,宝石每克拉10元。天然矿泉水每吨3元,建筑用砂每立方米1元,其他粘土每立方米1元,其他建筑石料每立方米1元。2005年5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要求,坊子区煤炭税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吨3.6元。
奖金税分为国营企业奖金税和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1994年1月,取消该税种。
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起,复征印花税。纳税人为在境内立书、领受或使用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各类经济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经国家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税率为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薄适用比例税率,共设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4个档次;权利许可证照和其它营业账薄按件贴花5元。1994年起,由区地税局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1月开征。凡在区境内投资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5%、10%、15%、30%和零税率5个档次。2000年1月暂停征收。
建筑税1986年1月开征,区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建设,均征收建筑税。1991年,废止该税种。
消费税1994年1月开征。应税品目为生产销售的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率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最高比例税率为45%,最低为3%;定额税率,黄酒每吨240元,啤酒每吨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车辆购置税2001年1月开征,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征收范围包括购置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教育费附加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照3%的附加征收率计征,由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开征,由区地税局负责征管,是针对经营娱乐业、广告业的纳税人实现的收入征收的一项专项资金,计征率为3%。
城市房地产税1994年1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由区国税局负责征管。1996年2月进行调整,城市房地产税由区地税局征管。
车船使用牌照税1994年1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区国税局征管。1996年2月进行调整,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区地税局征管。
农业税1986年,农业税负担率为11.25%,农业税附加按正税15%征收。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实物抵交金额结算和折征代金的办法,农业税征收管理由各乡镇财税所负责。1988年,每公斤标准粮由0.4131元上调到0.4257元,1996年上调到1.46元,1999年下调到1.36元。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0元,税率为6%。农业税附加按正税40%征收,为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一并征收,专户存储,各村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2004年起,对农业税税率下调。2005年,坊子区全部取消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1988年开征,只对水果特产品种的苹果品目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2%,附加按正税15%征收。之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占区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农业特产税按品目执行差别比例税率。1994年,取消特产税附加。2002年,对农业特产税调整,水果类由12%下调到8%,干果类由10%下调到8%,恢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附加比例为塑料棚蔬菜按正税的10%征收,其他应税品目按正税的20%征收。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1988年开征,以实际批准占有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税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或乡镇财政所直接征收。征收标准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税额4.30元/m2,区以上交通、公路建设占有耕地税额1.50元/m2,农民建房占有耕地减半征收。
契税1997年开始征收,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计征。契税实行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扣代缴的办法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4年始由区地税局代收。凡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XI.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烟叶税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收购单位征收烟叶税,由地税局征收,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20%。
地方教育附加2005年起由地税局征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1日起计征,1994年1月调整,1996年起停止征收,1997年、1998年清理余欠,由国税局负责。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起,缴纳预算调节基金,调节基金按有关项目当年收入的1%计征。1994年,税制改革划归国税局征管。1996年,停止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7年、1998年分别清理余欠。
第五节税收征管
1990年6月,按照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通告》要求,坊子区工商户再次换证。1992年,成立坊子区税务稽查队。1993年,全区形成了以区税务稽查队为中心、乡镇(街道)稽查组为基础的稽查监督网,负责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及重点税源、征管薄弱环节进行检查督导。1994年1月,坊子区税务征管体制实施改革,对工业企业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月,组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双重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别形成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体系。
国税征管1994年6月,随着国税局的组建设立国税征管体系。1995年,电子计算机进入区税收征管领域。1996年2月,将全区10个农村所合并为4个农村征收分局,各分局建立征税服务厅,并与金融机构联合,实现税收金融一体化服务。1997年5月,潍坊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软件在区国税系统运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缴和核算、发票领用存管理、税务稽查对象筛选、纳税人的资料管理及综合税收统计分析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并实现全区内计算机联网,对防止税源流失、提高税收分析能力发挥重要作用。区国税局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强了防伪性。1999年,区税务局探索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特别是异常申报问题的有效措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2000年,推行网上银行网点和电话申报纳税,实现申报纳税方式的多元化、电子化。2001年1月,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区联网,实现了专用发票管理的电算化、规范化,堵塞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漏洞。5月,潍坊市国税局制定《个体双定业定额核定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微机定税,税收征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2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符合规定的新设立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2003年5月,区政务中心将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凤凰分局所辖纳税业户的涉税业务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国税服务窗口办理。7月,将所有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一般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将运输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纳入票表稽核。2004年1月,国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明确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负担出口退税。2005年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在原批准核定基数不变的基础上,按92.5:7.5的比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同月,销售货物的纳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元。2006年,综合征管软件V2.0成功上线。2007年,强化税收分析预警,逐步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监控的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了“以分析预警引导评估、以评估督促稽查、以稽查促进管理”的目标。
1994年7月,区国税局设立稽查分局,专门进行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形成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格局。2000年,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专项检查。2001年,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专项检查。2002年,开展跨地区经营集团性企业和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检查纳税业户97户,查补税款94万元,罚款、收滞纳金147万元,全部征收入库。2003年,检查纳税户49户,查补税款35万元,罚款、收滞纳金33万元。2004年,检查纳税户61户,查补税款134万元,罚款、收滞纳金92万元。2005年,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酒类企业、房地产企业专项检查,检查纳税户115户,查补税款199万元,罚款、收滞纳金78万元;宏观税负调查分析企业90家,通过评估程序入库税款333万元,罚款、收滞纳金82万元,入库415万元。2007年,开展农副产品加工、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木材加工、房地产行业、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检查,查补入库税款359万元,罚款、收滞纳金103万元。
1995~2007年,坊子区国税局先后荣获“省级文明机关”、“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特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长宁分局等4个基层单位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办税服务厅获得“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地税征管1994年1月1日,新税制正式运行。6月,随区地税局的组建设立地税征管体系,逐步探索出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以税务机关的管理检查为核心,以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服务为辅助的申报、稽查、代理三者相互结合的征管改革新思路。2001年12月,在眉村分局对“双定户”试行农信“双委托”缴纳税款申报方式并取得成功,2002年在全区推广。至2007年,实行“双委托”报税的定期定额户达1290户,占双定户总数的97%。
2003年6月,区地税分局开展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活动,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税收源泉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实施意见》,区地税局与工商、国税、公安、交通等21个部门签订部门综合治税文件,与有源泉控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在全区初步建立区、镇(街)、分局、片、村五级综合治税网络。2006年3月,根据企业的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2007年,按照山东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账务不健全、达不到查账征收要求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全区办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62户。10月,按照山东省地税局要求,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省级数据“大集中”工程,将纳税人的所有数据信息重新釆集、审核、整理、录入,全部移送省局数据库集中管理,进一步夯实了征管基础。
1994~2007年,投资131.25万元,购置微机、交换机、服务器,实现了人手一台微机。对系统内原有微机进行升级,租用网通公司光缆,对网络线路进行改造,实现了系统内部数据信息的高速传输,税收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执法责任制软件,把好执法预警、运行、监督关,杜绝“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层层签订《规范执法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补充修订征管责任区考核办法和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提高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加强税务稽查,把金融、交通运输、建筑和房地产业作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确保依法征收、有效控管。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对重点税源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管理,随时监控重点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并分析税收纵向、横向变动原因,实现了对重点税源的全方位管理。二是深化“四房”税收管理,2007年,实现“四房”税收2822万元,同比增长58%。三是狠抓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对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选择部分重点纳税人进行跟踪监控,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四是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2007年,代征税款1817万元,同比增长54.21%。
2005年7月21日,在全省纳税服务暨社会综合治税现场观摩点评中,坊子地税分局作为全省县级局唯一现场观摩点,接受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领导的检阅。
2006年11月,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等8家新闻媒体参加的“纳税服务齐鲁行”到坊子地税分局检查指导,给予一致好评。
2007年,坊子地税分局先后被授予“六好基层单位”、“省级文明机关”、“省级优秀纳税服务中心”、“省特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
1994~2007年坊子区地税稽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稽查户数 │稽查税款 │入库税款 │
├─────┼──────┼──────┼──────┤
│1994 │18 │38 │38 │
├─────┼──────┼──────┼──────┤
│1995 │25 │46 │46 │
├─────┼──────┼──────┼──────┤
│1996 │28 │29 │29 │
├─────┼──────┼──────┼──────┤
│1997 │47 │66 │66 │
├─────┼──────┼──────┼──────┤
│1998 │62 │188 │188 │
├─────┼──────┼──────┼──────┤
│1999 │90 │273 │273 │
├─────┼──────┼──────┼──────┤
│2000 │66 │181 │181 │
├─────┼──────┼──────┼──────┤
│2001 │80 │145 │145 │
├─────┼──────┼──────┼──────┤
│2002 │68 │156 │156 │
├─────┼──────┼──────┼──────┤
│2003 │80 │230 │230 │
├─────┼──────┼──────┼──────┤
│2004 │76 │248 │248 │
├─────┼──────┼──────┼──────┤
│2005 │83 │269 │269 │
├─────┼──────┼──────┼──────┤
│2006 │48 │480 │480 │
├─────┼──────┼──────┼──────┤
│2007 │52 │490 │490 │
└─────┴──────┴──────┴──────┘
第六节减免税管理
区国税局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依法、依率减免,不变通、不乱开口子,做到层次清楚、责任分明、手续具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办理减免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995年减免税款33万元,2001年减免税款738万元,2007年减免税款10628万元。
区地税分局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以“落实政策、激活经济、培植财源、夯实后劲、坚决不收过头税、决不越权减免税”为准则,严格“减、免、缓”的审批,为经济进步和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1994~1997年,为24户办理减免税368.05万元。自2001年,地税局每年编辑《税收优惠政策手册》,免费赠阅辖区内纳税人,让全区新办企业、民营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尚新技术企业等及时孚受;到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负增效,壮大发展。2002年,为1户企业办理减免税27.38万元。2003年,开辟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承诺即办即批,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减免税审核效率。是年,为1户企业办理减免税108.65万元。2004年,按减免税政策为新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减免税收822.4万元。2005年,审批下岗再就业个体税收减免7户,减免税收2万元;为5户企业办理减免税822.43万元。2006年,累计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14万元,所得税前弥补亏损117万元,减免各类税收370.76万元,涉及煤炭、饮食服务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2007年,按减免税政策为2户企业减免各类税收299.3万元,进一步减轻了税负,为助推企业发展、壮大财源、增加税收夯实了基础。
1994~2007年坊子区地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税种减免税额1994企业所得税96. 381995企业所得税115. 721996企业所得税149. 251997企业所得税6. 701998?2001——2002企业所得税27. 382003企业所得税108. 652004企业所得税407.652005企业所得税822. 432006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370.762007企业所得税299.30
第七节税源培植
区国税局围绕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积极培植地方税源,助推企业持续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增值税优惠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均免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农资中的农膜,尿素以外的氮肥、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材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利用旋窑生产的水泥、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墙体材料: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污水处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民政福利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25%以上且达到10人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低于起征点免征工业型个体工商户月收入低于3000元免征增值税,商业型个体工商户月收入低于5000元免征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优惠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出口实现的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实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免税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免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釆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扶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100%扣除。
创业投资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釆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投资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区地税分局把握经济发展是税收收入增加的理念,积极涵养税源。1999年,在系统内实施“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务检查办法,既降低了税收成本,又减轻了企业社会负担,检查次数比上年降低42%,查补收入增长21%;2000年,积极探索“地税中间业务”,先后帮助多豕企业解决企业改制、财务成本核算等方面的难题。2002年,牵头成立坊子区民营企业家联谊会,成为民营企业家学习交流的桥梁、政策培训的平台和人才支持的基地。2003年,组织开展“清底子、建档案、输微机、严控管”税源普查活动,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2004年,全面整合服务资源,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模式,初步构建起“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现实办结、窗口出件”的服务格局,促进了征纳之间的平等交流。2005年,创新实施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全程服务、预约服务、减负服务、提醒服务、维权服务、职能服务、办税服务、参谋服务和环境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服务质效。2006年,相继推出税企联系工作制度、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制度、纳税服务质效回访制度和纳税人需求日记制度,实现了“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目标。2007年,大力推行网上呼叫服务、网上办税服务、网上查询服务的科技型网络服务,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纳税申报,及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涵养税源,巩固税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