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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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邮政、铁路职员及公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实行薪金制。1942—1948年,抗日民主政府对脱产干部实行供给制,即供给伙食、服装和少量补贴。其直系家属给予“工属”待遇(主要是享受代耕)。解放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中实行供给制,包括菜金燃料、粮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保健和卫生费等,标准与当时部队供应基本一致。到1951年改为“小包干”办法,按供给标准把其中伙食部分(菜金燃料、粮食)和津贴费折款发给个人。次年,实行供给制“大包干”,以干部所任职务参照德、才、资等条件,确定级别发给津贴,概以人民币计发。同年,供给制人员由10等24级改为29个等级。1955年有365人享受供给制待遇。7月供给制取消,实行货币工资制。县内统一执行国家新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30个工资等级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物价津贴按山东省历城物价区执行。
    1956年8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取销津贴,改为按国家规定的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潍县被确定为三类工资区。此次改革,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干部811人,其中升级增资475人,人均月工资由原来的42.37元增为50.30元。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18级及以下干部的升级面为40%,17级至14级的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的升级面不超过5%,有421人升级增资,占干部总数的46%。调整前人均月工资53元,调整后为56元。1971年的工资调整,县、公社干部有154人升级,升两级的27人。1977年工资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人员,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干部6203人,增加工资的3338人,占干部总数的53.8%。次年又给82名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而工资偏低的干部调升了工资。1979年县内改为四类工资区。1980年又对2826名干部进行了升级,升级面为42.5%。1981年给中小学和医疗卫生体育单位的工作人员普调了工资。分为“靠级”和“升级”。其中,教育系统靠级1105人,升级2533人,医疗卫生系统靠级315人,升级1128人。1982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上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教育、卫生、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有2207人升了级,升两级的238人,人均增加工资7.22元。1985年8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按工资的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令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时,寒亭区改为五类工资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人数为4364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64.13元,改革后为84.50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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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工资改革范围人│改革前月│人均月工资   │改革后月工资│人均月工资   │改革后比改革前           │平均工龄津贴    │平均教龄或护龄津贴┃
┃                       │数(人)        │工资总数│            │总数        │            │月增资总额人均月增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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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4364           │279877   │64.13      │368747       │84.5        │88870      │20.36     │8.48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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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党派团体       │939          │66420  │70.7        │84979      │90.5        │18559      │19.76     │9.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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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学校           │45            │2909    │64.64      │3850        │85.56      │941         │20.91     │7.42            │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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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1996           │122782   │61.5        │168463       │84.4        │45681      │22.89     │8.38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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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               │487          │30052  │62.87      │38226      │79.97      │8174        │17.1       │7.29            │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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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业               │828          │52565  │63.84      │66645      │80.48      │14080      │17        │7.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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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专业公司        │78            │5149    │66.01      │6584        │84.41      │1435        │18.4       │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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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机关            │69            │4524    │65.56      │5780        │83.76      │1256        │18.2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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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企业中集体人员    │154          │8682    │56.38      │11208      │72.78      │2526        │16.4       │6.66            │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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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事业               │196          │11269  │57.5        │14453      │73.74      │3184        │16.24     │6。56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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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寒亭区改为执行六类区工资标准,为事业单位评定职称的部分工作人员增加了工资。同年,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浮10%。
    职工  清末和民国时期,工商业雇用工人,多实行雇用工资制度,雇工工资由雇主确定。华丰机械厂和大华、信丰等染厂的高技术工人,每月可拿到35元,低者每月6元。大多数工商厂家吸收的学徒工,头三年没有工资,只过年节给零用钱,出徒后工资一般在6—20元。农村刺绣、发网、制鬃等女工按日计算,一天只能挣到10—12个铜元。农村长工的收入视年景收成好坏而定,其年薪在50—275公斤高梁之间。建国后,在干部实行供给制的同时,对1948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薪粮形式工资制,开始发小麦和杂粮,后改发小米,每月75公斤左右。1951年改为“工资分”制,即将工资分数以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规定的数量,按每月市场零售牌价计算货币发给,每一“工资分”为粮食0.4公斤,白布0.2市尺,食油0.025公斤,盐0.01公斤,煤1公斤。1952年,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1955年7月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企业工资改革主要内容是改革企业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简单劳动、繁重体力劳动和一般体力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适当扩大了高级技术人员和低等级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差额。对企业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评定工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加发技术津贴,有90%以上的职工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工资。推广和改进了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1963年8月,对企业职工进行了一次工资调整,升级面为该月份实发工资人数的40%,一般只升一级。1971年,重点给工资偏低的职工提升了工资,升级的职工2769人,其中升两级的280人,月增加工资额136300元。1977年,对工作多年而工资较低的职工,按其参加工作年限予以升级。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又低于36元的增到36元;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又低于41元的提到41元。有8204人提升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7.9%。1978年重点对工作成绩较大的283名工作人员提高了工资,提资面为2%。次年又为5703人升级增资,占职工总数的42.85%。1983年对企业单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其特点是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升级调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进行。1983年9月底在册职工4496人,2977人调资升级,升两级的40人。1984年,对国营企业和区以上大集体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工人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简化归并。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共为89个单位的6236人套改新工资标准,人均每月增加工资8.5元,为4729人升级,升级面为75.8%,人均月增加工资7.2元。1987年,为100个企业单位的9800名职工调整了工资,每人每月增1.8元。至1988年5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