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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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官设置和名称沿革  1912年(民国元年),知县改称民政长,下设巡检、典史、区官、劝学所长各一人。1913年,改民政长为县知事,裁巡检,警区改为警察事务所,县知事兼任所长。1917年,警察事务所改为警察署,设一、二等警佐各一人。设警备队,有队长一人。1919年,设立财政管理处,置处长。1920年,设立劝业所,置所长。1923年,将劝学所改称教育局,置局长。1925年,劝业所改为实业局,置局长。1928年2月,警察事务所与警备队合并为警察所。6月,改称公安局,置局长。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为县长。1929年,县政府设置秘书一人(掌理机要、总核文件、承办职员进退、典守印信、办理其他不属各科、局的事项)。财政管理所改为财务局,实业局改为建设局,分别设局长。1930年,将管狱员改称看守所所长。1933年,将局改称科,各科置科长1人。1938年至1945年,县政府置秘书一人,下设各科,各置科长1人,科员、文书3至5人。金库置主任1人,县政府下辖7个区,各置区长1人,1945年8月,县政府增设军事科,置科长1人。1946年,新设县参议会,置参议长1人,参议员若干人。
    职官的来源和任用  职官的来源有二:一是社会吸收,主要是指由在职官员推荐或保举的人员。其中被认为有培养前途的,保送到政治院校培训,结业后经高等或普通考试,合格者分配适当工作;认为一般水平的,则在机关内直接分配业务性工作。二是学校分配,是指在各类国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
    职官的任用,一般需要履行填表登记、审查批准等手续。凡被任用的文职人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个等级。县政府的职官一般为荐任和委任,拟用各职官员,均由政府首长提名,填写“公务员送审书”,经主管长官签名盖章,报送上级机关审批。县长由省政府任命,任期三年,成绩优良者得连任。秘书、局(科)长,由县长从合格人员中遴选,呈请省政府民政厅核准后任命。科员等一般职官,由县长委任,报省民政厅备案。县长对科员以下人员有罢免权,科长以上职官,有失职行为需要罢免时,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职富的薪俸  民国建立后,曾多次公布过各级官员薪俸标准,但多未能严格实行。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官员薪俸规则,实行范围最广,使用时间最长。1933年,潍县县长月薪300元,秘书月薪80元,科长月薪80元,科员月薪30—40元,录事月薪18元。
    职官的奖励与惩戒  县政府对职官的奖励分为六种: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颁发奖金、升职、晋级。颁发奖金分为两种:一是年奖,二是特别奖。职官任职甚久或工作努力,经考查合格者,颁发年奖金。职官对所任工作有特殊贡献,经呈报上级批准,颁发特别奖金。
    惩戒为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附
1938年,日伪政权在境内设县知事1人,秘书2人。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承审5个科和顾问室、警察所、警备大队。1945年日军投降后撤销。
         民国县政府官员薪俸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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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类│职务                │薪俸等级和标准                                                                                                   ┃
┃别    │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   │十四│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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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 │380 │360  │34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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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县县长           │400 │380 │360  │340 │32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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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县县长           │400 │380 │360  │340 │320  │3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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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县秘书科局长    │200 │180 │160  │140 │130  │12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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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县秘书科局长    │200 │180 │160  │140 │130  │120  │11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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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县秘书科局长    │200 │180 │160  │140 │130  │120  │110 │1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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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县督学、科员    │    │    │160  │140 │130  │120  │110 │100  │90   │8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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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县督学、科员    │    │    │160  │140 │130  │120  │110 │100  │90   │85    │8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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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县督学、科员    │    │    │160  │140 │130  │120  │110 │100  │90   │85    │80    │7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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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员               │    │    │       │    │       │       │    │       │    │       │80    │75   │70    │65   │60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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