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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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所辖各区,村村都有调解员,群众之间发生纠纷由调解员主持调解。1951年秋,各乡成立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有正副主任和委员7至9人,属县民政科领导,业务由法院指导。1951年9月,县法院在全县62个乡村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民事纠纷。1954年2月,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受到影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组织恢复。1986年全区有调解委员会407个,厂矿企事业调解组织22个,共有调解人员1274人。全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11个,占应建站的91.7%,形成了区、乡镇、村三级调解网络,全年共调解民事纠纷案件1898件,成功率达85%。
    1988年结合队改村工作对全区的村调委员会和厂矿企业调委会进行了整顿和调整,人员由1987年的1370人增加到1401人。共受理民事纠纷1682件,调解1672件,调解率99.4%,成功1567件,成功率93%。
        民事纠纷调解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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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婚姻    │继承   │赡养    │房宅   │债务   │四争    │损赔   │家庭    │邻里   │打架│生产经营   │其它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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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74     │72    │146     │259  │204  │55       │6     │102     │162  │268 │           │30    │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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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31     │73    │165     │255  │194  │184     │105  │217     │174  │219 │           │14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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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86     │99    │185     │295  │170  │154     │       │358     │304  │    │51        │96    │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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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92     │198  │325     │297  │178  │151     │       │462     │423  │    │71        │96    │2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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