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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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征收 清代,实行田亩制,将田赋、徭役课税等全部归并于田赋,按地亩纳银两,一年分两季征收,所纳银两以粮食相抵,故民间谓之“纳皇粮”。清末,改征货币。
民国成立,仍沿袭清制。1938年日军侵占潍城后,国民党地方军及日伪军皆不时催粮逼款,分“给养”、“事费”两大项。给养要粮,生熟皆要;“事费”要钱,亦可以粮顶替。
建国后的征收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均以粮食折价相抵税款。群众仍习惯称为“公粮”。
1946年,潍县部分地区解放,没有正式征收公粮任务,只在老解放区内按人口和地亩征收。每亩地一年平均负担8公斤,每人只一亩半地者不负担公粮。
1948年秋,开始正式征收公粮(与田赋合并征收),按实有耕地亩数负担。每亩征收秋粮1.5公斤。1949年,县内开始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农业税收暂行办法》。以中亩为负担标准,公粮、柴草、田赋同时并征(每中亩产量为75公斤)。每中亩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2.5公斤,柴草2.5公斤,乡村经费3公斤。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
1951年,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改行按产量征收农业税,每人年收入不足50公斤者免缴,50公斤以上者按25公斤一级累进征收(见下表)。

1951年公粮累进征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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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 │征收比 │数量(公斤) │征收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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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5 │1% │325.5350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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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00 │2% │350.5375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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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25 │3% │375.5400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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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150 │5% │400.5500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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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175 │7% │500以上 │皆征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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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200 │9% │军粮困难时,可提高累进率,但以不超立45%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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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25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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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250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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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75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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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300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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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325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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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查田定产,计亩划级,按地级高低以率计征。地级划分,以亩产5公斤为一个级别。县内低产田仅为3级,高者达30级,个别到32级。自划级定产后,各农户即照此缴纳农业税,一直执行到1958年。
1958年开始,农业税的征收,由以粮计征改为以货币计征。征和购作为一个“征购”任务。先征后购,即从生产队或个人交售粮食征购任务的价款中,先扣除应缴纳的农业税,由粮食部门划转财政。此后执行20余年,无大变化。
1985年,全面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农业税部分仍由区粮食部门从粮食定购任务价款中代为扣除,转交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