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养路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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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始,每月向有车单位及运输专业户征收养路费。1985年对专业运输部门,按其总收入的15%征收;社会车辆按其载重吨位征收,主车每个吨位每月115元,挂车每吨位58元,学校、医院的车辆每吨位75元,邮政车每吨位81元,所征收路费全部上缴省交通厅。对公路的修建养护所需费用由省按预算拨付。汽车定额超收部分以15%上缴省厅,余者按四三三分成,即40%交市公路局,30%留作生产基金,另30%由市局控制监督使用。
1978年—1988年汽车养路费征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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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额(万元)                       │年份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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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14.9                          │1984                       │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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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06.1                          │1985                       │2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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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14.2                          │1986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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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10.1                          │1987                       │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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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15.6                          │1988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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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6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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