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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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拥军优抚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
县内拥军优属工作开展较早,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形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参军、参战、支前为主要内容,全县有3万余名青壮年加入了人民军队,近10万民工、民兵支前。群众为部队碾米390万公斤,做军鞋35万多双。1949年春节期间,丘南县开展大规模拥军优属活动,全县军工烈属户户挂上了光荣灯、光荣牌、光荣花,并重点优待军工烈属2106户,发拥军粮3.5万公斤,群众自愿捐献现金2900万元(旧币),帮助烈军属解决困难。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县内迅速掀起大规模拥军活动,共捐现金25亿元(旧币),慰问品3.4万件,时,有6000多名青年要求当兵入伍,不少青年被批准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2年后,拥军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除定期召开全县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军人及拥军模范代表会表彰先进外,每逢“元旦”、“八一”、“春节”前夕,县党政机关负责人即带领慰问团前往驻县境各部队慰问,同时在县城召开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驻境内部队首长举行座谈会、茶话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经常慰问当地驻军、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发动干部群众修订拥军公约,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措施。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妇女和青少年,为烈军属、残废军人挑水、送面、送煤等,并落实了责任制。
1979年,对越防御作战以来,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慰问小组,对134名参战军人家属分别进行慰问,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拥军优属活动中,贾戈乡常家庄农家妇女陈金香,自1980年以后,坚持六年如一日,无报酬地为驻军缝补拆洗衣服、被褥、做鞋垫等,被战士们誉为“常家岭上新红嫂”,被省政府授予“拥军模范”光荣称号。1983年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1984年8月,出席了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代表大会,获奖章一枚。
1985年驻境部队奉令赴云南老山前线对越防御作战,县内迅速掀起了走访慰问军属,赶制纪念品、慰问品、捐款、捐物赠送前方的拥军热潮。据统计,全县捐款捐物总值达20多万元,寄往前线的慰问品、纪念品3.2万余件,慰问信1.2万余封。
二、优属
县内军工烈属多在农村,自抗日战争以来对其优待工作分别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形式。抗日战争至建国初期,对军工烈属的优待方式主要是代耕代种,采取大拨工、固定到户和固定到组3种形式,后进一步完善为包工、包产、包肥,应代耕户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1954年共为8410户军工烈属代耕土地62221亩。其中烈属747户,土地5945亩;军属6598户,土地48751亩;工属1065户,土地7525亩。1956年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方式,逐步变为优待劳动日,即以当地每人全年平均劳动日数为标准,优待补齐烈军属自己劳动日所达不到的差额,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1974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属729户,2893人,优待劳动日16.6万余个;军属3706户,19579人,优待劳动日67万余个;残废军人634户,3796人,优待劳动日16.9万个;复员军人758户,3910人,优待劳动日15万余个;退伍军人194户,964人,优待劳动日5.3万个。共计优待6021户,31142人,优待劳动日121万个,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6%。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农民和优抚对象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县内优属形式逐步改为粮款定额优待。1982年,贯彻《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对烈军属的优待标准按每户优待一个整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的1/3到2/3执行。残废、复退军人,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大小给予适当照顾。1983年共有12292户(人)优待对象,享受定额优待款272万余元。其中烈属658户,优待款近19万元;军属8631户,优待款207万多元;残废军人678人,优待款10.8万多元;复员军人1862人,优待款29.7万多元;退伍军人463人,优待款5.5万多元。1984年后,为解决村与村之间经济状况差异而造成的优待不平衡矛盾,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即除为烈军属普遍割多给一口人的土地外,每户还优待本乡镇上年度一口人平均分配水平的现金,孤老烈属略优,保证其稍高于本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此外,1961年县建烈属养老院一处,专门收养县内孤老烈属。凡入院者衣、食、住、医等均由国家担负。到1985年底,先后收养过30名烈属老人,使其过上了幸福的晚年。
三、国家补助
1950年前,连年战乱和灾荒,给一些烈军属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1951年始,对15%的贫苦烈军属重点照顾,当年共为1026户,4288人补助小米12.5万公斤,并帮其购买牲畜、农具、肥料、安排生活,解决了临时困难。
1954年,为帮助烈军属解决生产及生活的实际困难,扶持发展生产,重点对3124户进行了实物补助。年内共补助牛244头,驴499头,骡子3匹,羊433只,猪239头,双铧犁、步犁、耘锄、水车等大型农具1075部,小车62辆,化肥50998斤,小农具1279件,喷雾器73部,发放实物折款16亿元(旧币)。扶持158名烈士子女上学,共发入学补助金2.75亿元(旧币)。1955年,为352户烈军属发入社基金1.5万元。1956年始,对916户无依无靠及人多无力赡养的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补助3至12元,全县月补助款3873元,年补助款4.6万余元。补助户数占烈属总户数的42%。对713户无依无靠及本人年老体弱或子女无力抚养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期补助3至5元,全县月补助款2551元,年补助款3万余元。
1980年后,对烈属和复退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进行了调整,即从全年优抚补助款中拨出75%,作为定期定量补助费。调整后,是年共有烈属644户764人,享受补助93880元;复员军人1457人享受补助10.8万元;退伍军人93人享受补助7216元,基本达到了对象准确,标准适当,优抚对象和干部、群众三满意。1985年,全县共有2579户烈军属、复退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有所提高,年补助款26.7万元。

第二节 国家抚恤

一、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
1950年前,对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仿照老解放区的标准和办法,以发放抚恤粮为主。
1950年,贯彻中央内务部优抚条例,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军队编制的无军籍工人、职员、人民警察,国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等进行优抚。除按规定妥善安葬和照顾好部分生活困难的家属外,并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战士、勤警至营长、团长、县长级,牺牲者发抚恤粮300—500公斤,病故者发抚恤粮275—375公斤,参战民兵民工牺牲者发抚恤粮250公斤。1952年抚恤粮标准稍有增加,发放办法及对象未变。1953年改抚恤粮为货币。1955年,对牺牲、病故人员抚恤标准再作调整,战士级至团级及相应级国家工作人员牺牲者发抚恤金180至450元,病故者发抚恤金150至360元。民兵民工牺牲、病故者抚恤金分别为150元、120元。1979年,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班长、战士至团级及相应级国家工作人员牺牲者发抚恤金500元至650元,病故者发抚恤金400至55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者抚恤金分别为470元、370元。
1980年,贯彻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因战、因公或因其他牺牲的革命烈士,均进行抚恤。其标准是;班长、战士、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及国家工勤人员抚恤金为800元;连排职或20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至团职或14至17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金均为850至950元。其余标准未变。1985年全县共有703名牺牲、病故人员享受抚恤金待遇,年发抚恤金18.6万元。
二、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
1950年始,贯彻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暂行条例》,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按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的残废等级发放抚恤粮。
1953年,改残废抚恤粮为货币。1955年,残废军人自三等乙级至特等级,在职者每人每年抚恤24至72元,在乡者每人每年抚恤165至420元。残废国家工作人员自三等乙级至特等级,在职者每人每年抚恤20至62元,在乡者每人每年抚恤140至380元。参战民兵、民工由低等至高等,每人每年抚恤110至360元。1978年,在乡残废军人、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自三等乙级至特等每人每年抚恤金调整为80至520元,民兵、民工由低等至高等每人每年抚恤金调为80至460元。
1982年始,增加了副食品补贴等项,1985年,全县1418名残废人员享受抚恤金36.7万元。其中:特等两名,一等19名,二等甲级105名,乙级299名,三等甲级509名,乙级484名。

三、追恤
1955年全县共有失踪军人375名,282名经查询无下落,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办理了追恤,共发抚恤金4.8万多元。
抗日战争以来,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其家属未领到抚恤金者,由乡镇呈报,区、县批准,均追发了抚恤金,全县共有此类情况者202人,发抚恤金3.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