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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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销售

第一节 农村销售

一、统销
解放前市场粮油被富商垄断,缺粮农民籴粮难。解放初期,人民政府不惜亏本,以吞吐之法稳定粮价,调剂供求。1953年,在实行粮食统购的同时,开始粮食统销。初时自报公议,分户供应。1955年8月改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定产定销。即先对土地分等定产,以社平衡粮食余缺,然后对缺粮社一年一次定销量,分户供应定销粮。1958年后,以公社大队为单位平衡余缺,对人均口粮不到180公斤的队,有统购任务的免购,无统购任务的统销。因灾减产而缺粮的队除生产自救外,国家酌情给予统销粮。因按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造成口粮不足的队,国家以统销保其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队。参加水利等项基本建设的农村民工,带足自己的口粮,国家以统销给以口粮补助。1985年始,对农村养殖业,国家给予专销粮扶持。
二、返销
农业合作化后,县内有些地少人多的社队,全年口粮能够自给或接近自给,但麦余秋缺难以调剂。粮食部门以“周转粮”的方式,购其麦季暂余之粮,秋后照数返销秋杂粮,差价找补,帮其解决细粗粮搭配和弥补生产费用不足。1958年后,采取了代队储备方法,粮食部门用付款或不付款的办法购进生产队暂存余粮,队需时照数返销。口粮迁移,迁出人随户口迁移证明向迁出地粮食部门卖出本人口粮,迁入地粮食部门按迁粮单照数返销。
第二节 城镇供应

一、定量标准
清代,军政人员吃“皇粮”,无定量。民国期间,国民政府职员口粮自理,只有军人靠筹购粮分食。解放区的军政人员,建国前每人每天定量原粮3.2市斤,建国后每人每天2.4市斤。粮食统购统销后,机关、厂矿、学校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通称非农业人口),按其工种和年龄分等定量,每人每月成品粮:特重体力一级56市斤,二级52市斤,三级49市斤;重体力一级46市斤,二级43市斤,三级39市斤;轻体力一级36市斤,二级34市斤,三级32市斤;脑力劳动者、乡镇干部33市斤,县级干部30市斤,大学生35市斤,高中生32市斤,初中生30市斤;城镇居民儿童十周岁以上27市斤,九周岁26市斤,九周岁以下二周岁以上每差一岁少粮2市斤,一周岁9市斤,不满周岁7市斤。凡定量人口每人每月食油半市斤。
二、供应粮色
建国前解放区军政人员有啥吃啥。建国后供应细粮30%,粗杂粮70%,60年代粗细各半,70年代细粮70%,粗杂粮30%,荣复军人、离休干部和住院病人全部供应细粮。80年代后全部供应细粮,有愿食杂粮者从细粮指标中购买。食油供应以豆油、花生油为主,辅之菜籽油。国庆、元旦、春节供应部分芝麻油。
三、口粮转化
1958年前全供原粮。1959年至1980年,除少量杂粮仍供原粮外,绝大部分转化为成品粮。1981年以来,县城粮食部门根据群众需要,开始向供应熟食转化。品种有:馒头、烧饼、包子、面条,油条、煎饼、豆汁、米饭、粉条、豆芽、糕点和五香花生米等10余种。年供量由1981年的41万公斤逐步增至1985年的273.5万公斤。
第三节 议销

旨在弥补城乡部分人的口粮不足和工矿用粮的议价销售。1963年始,县内实销2.4万公斤,县外调销142万公斤。继后两年,县内销量为122.5万公斤和144万公斤,县外调销110万公斤和343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停销。1980年恢复,年销量县内1000万公斤以上,县外750万公斤左右。1985年工业用粮改统销为议销,年销量县内4819.5万公斤,县外223.5万公斤。
第四节 粮油料票

1955年8月始,国家试行粮油料票,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吃饭问题。县内流通的票种有:全国通用粮票,专供出省人员凭以购粮或粮食制成品。票面额有十六两计斤时的肆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5种。十两计斤后改为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4种。山东省粮票,限于省内流动人口使用,票面额有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伍市斤、拾市斤5种。山东省油票,是省内流动人口凭以购油的凭证,票面额有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3种。山东省饲料票,专供运输业在省内凭以购买牲畜饲料,票面额有壹市斤、贰市斤、伍市斤、拾市斤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