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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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邮电资费

第一节 邮政资费

一、函件资费
1900年至1911年(清光绪二十六年至三十七年)清邮政规定:每封平信邮资银币2分,明信片1分,印刷品和贸易契每重2两邮资2分。当时县内未流通银币,以铜元折交。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邮政规定:普通信函沿清邮资,挂号信函除收普通邮资外,单挂号加收银币5分,双挂号加收1角。1934年,平信邮资调增为银币5分,后逐年增至1947年的法币2000元,但“军人家书”的平信不收费。解放后,1949年1月,规定每封平信以2.5两小米作为基价,10月调为7.5两,折旧人民币500元(折新人民币5分,下同)。1950年又调为800元(即新币8分)至今。印刷品每100公分,1950年为旧人民币240元(即新币2.4分),1955年后调为新人民币,本埠的1.5分,外埠的3分。1951年11月至1969年3月,解放军战士信函免费。1966年9月至1969年4月,毛泽东著作免费邮寄,并挂号处理。1984年10月,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又实行免费寄递。
二、包件资费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前),每磅包件不分路程远近均为银币1角,后改为每重1磅本埠投递1角,各局互寄1角5分。民国前期,普通包件资费未变,快递小包和保险包件除收普通包件资费外,加收1倍的快递费和保险包件价值1%的保险费。1934年后,因包裹靠雇民夫运发,资费提高了几倍至十几倍。建国后,普通包件资费分别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由省定价:快递小包和航空包件按普通包件资费的150%计算,保价包件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费。1 979年7月,开办“乙类保价包裹”业务,除收普通包裹资费外,另收包件价值1%的保价费。
三、汇兑资费
1934年前,国内汇兑,不分远近一律按汇额的2%计收汇费。1934年6月后,改为每张汇票5元以下收费1角。建国初,每张汇票收费两角,1958年改为按汇款金额的1%计费,但每张不低于1角。电汇除收普通汇费外,每张加收电报费7角5分,后改为5角,1983年增至1元。
四、国际邮资
自建国至1977年,寄往国外的邮件参照《万国邮政公约》规定,以“金法郎”折算人民币收费,外汇牌价变动幅度超过20%时,重订金法郎兑人民币的折率,邮资相应调整。1977年7月1日起,寄往亚洲、大洋洲地区若干邮联国的函件实行优惠价。1981年7月,提高国际函件终端费和陆海运货的费率。次年7月,寄往亚大地区若干国家的水、陆信函和明信片,恢复优惠资例,寄往香港、澳门地区的邮件,除小包资费、回执资费与国际邮件资费相同外,其他按国内邮资标准计费。
第二节 电信资费

一、长途电话资费
1931年,安丘至潍县的长途电话费每分钟银币1角。1934年安丘至济南每分钟1元零5分,景芝至济南1元1角5分。1947年,安丘至济南海分钟增至法币1.3万元。建国后执行邮电部规定,长途电话费按通话双方的空间距离核定级别,分级计时计价,加急电话加倍,例假日和平日的零至7时半价,平日18时至24时七折,7时至18时全价,每次电话不足3分钟者按3分钟计费,3分钟以上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
二、市话资费
民国期间,市话免费。建国后,从1950年起,每部话机收月租费2.55万元(旧币折新人民币2.55元)。1960年3月,改为普通电话月租费每部5.5元,接入支局交换机的厂矿企业小总机中继线每回线月租费15元。1980年3月始,新装市内电话机每部计收“初装费”1000元。8月,市话费提高30%,超市话服务区域及远郊区交换机用户加收界外电路附加费。后市话月租费增至每部电话13元。
三、农话资费
1955年前,县、区党政机关用户只交固定交换费,不纳计次通话费,企业单位既交固定交换费,又纳计次通话费。1955年不分用户性质,区内交换一律收固定交换费,区间通话计时计次收通话费。1957年,省定固定交换费,普通电话机每部每月3元,通话费按公里分甲乙两级计收。1960年3月,固定交换费调为按市话标准计收。1966年改为每部普通话机5元,通话费计次改为计时。1980年通话费又改计时为计次,固定交换费改为月收7至8元。
四、乡镇电话资费
1959年4月以前,公社电话按省定国营农话标准计收月租费,5月调为3元。1960年6月,挂发社外电话按农话标准计收通话费。1964年8月,大队电话月租费调为5元。同时规定:支局营业区内的由国营收入,营业区外的为公社收入,未设邮电机构的公社,每月向邮电局交纳交换机出租、中继线固定交换费和代维费。1980年1月起,公社党委、管委、武装部和大队电话免收通话费,其他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挂发社内电话按每次(不计时间)1角收费。8月,大队电话月租费改按甲种电话收取,每部每月7元。
五、电报资费
民国时期,电报资费极不稳定。1937年出省每字收银元1角,1948年全境解放前,涨为法币4万元。建国后变动不大,起初普通电报每字300元(旧币)。1955年币制改革后,为新人民币3分。1956年分为军政电报、普通电报、书信电报按本省、外省不同情况收费,3种电报译费每字9厘,加急加倍收费。1958年1月,电报资费调为不分省内省外一律每字3分,外收译费5厘。1983年12月,电报资费又调为每字7分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