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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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县人民法院代管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10月,建
立县司法局,公社设司法助理员。1984年公社改为乡镇后,乡镇均设司法助理员。

    第一节  公证
    1981年3月设立临朐县公证处, 至1987年办理公证业务4513件,其中:房屋
公证1041件,经济合同2123件,林业合同756件,财产继承18件,家庭协议174件,
身份证明42件,遗嘱4件,其他公证355件。同时接待群众来访7906人次。

    第二节  法律顾问
    1980年11月,设立临朐县法律顾问处。1981~1983年,律师出庭辩护刑事案
件66件, 办理民事代理、经济纠纷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430件,代写法律文书
882件, 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6619人次。1984~1987年,担任22个单位的
常年法律顾问,依法为140起刑事案出庭辩护。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1年,在乡镇政权建设中选出了调解员,属于乡镇行政委员之一。村以农
民协会为主设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1952年,乡调解委员会增加到7~9人,
当时主要调解处理一些地界、宅基等民间纠纷。以后工作范围有所扩大,调处一
些轻微刑事案件。1954年,全县152个乡中有122个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其余30个
乡均有调解委员, 全县共有调解员901人,这年共调处各类案件1989起,介绍到
法院处理的128起。 1955年,有95个乡的调解委员会与民政委员会合并为民政调
解委员会。1956年,基层调解组织与生产组织结合。1958年,调解组织与治保委
员会合并, 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 1962年,全县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9760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县法院总结推
广鹿皋公社的经验,整顿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调解网。1980年,基层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由法院移交司法局。1984年10月,全县1014个行政村全部建立
调解委员会。1987年,农村共有调解员2678人,其中调解主任、副主任1120人。
厂矿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46个, 调解员292人。1976年始,县每年召开一次调
解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行业务训练。1981~1987年,全县受理调
处民事纠纷35219起。民事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了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四节  法制宣传
    1980年后,县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1985年,县成立普法教育领
导小组,遵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
议》 要求,制定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决定自1985年开始,5年内在全县公
民中普及《宪法》、《刑法》 、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
《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等法律、法规常识的教育。1987年,干部职工增加了对《义务教育法》和《民法
通则》的学习,每人1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和《职工法律读本》;农村每户1
册《农民法律常识读本》。以培训班、党校、农民夜校等多种形式向公民讲解法
律常识,利用文艺演唱、广播等进行宣传。1980~1987年,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
料11万多份;制作展出图片、照片774张;绘制典型案例图片910幅,在全县28处
乡镇和学校巡回展出370余天,受教育人数达42万人次;录制法制宣传录音带145
盒,供有线广播播放885场次;组织广播讲座2683次;制做幻灯片669套;举办法
制宣传栏2.6万期;举办法制宣传员培训班1455次,训练7.4万人次;司法干部到
有关单位上法制课795场次,受教育者4万人次。
    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
责任感, 同时也促进了犯罪分子的分化。1980~1987年,先后有160名犯罪分子
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