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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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和民国时期,县级政府不设粮油专管机构。1948年前,解放区内县设粮
库,区设粮站,专管公粮征收、管理、调运。1948年后县、市设粮食局,区(乡、
镇、公社) 设管理所。1953年,粮食局由行政单位改为政企合一的机构。坊子区
粮食局与区政府同时成立,1989年底,全局共辖10个股、室,8个粮管所,4个公
司,2个厂,共有干部、职工876人。

[粮油征购]田赋粮:田赋,是我国古老的农业税收制度,以征收实物为主。
清代后期,连年战争,造成实物调运困难,加之列强侵华加剧,朝廷为应付割地
赔款急需,将征收实物改征粮银,一年二征。民国沿清制。军阀、日伪统治时期,
任意向农民摊派粮款,名目之多、手段之残忍为历史罕见。
解放战争时期,在人民政权未建立的地方,募集筹粮和夺取敌粮以充军需;
在人民政权建立的地方,由政府征收公粮,实行合理负担,统一征收,一年两次。
按户按人根据收入多寡规定起征点和最高限额,起征点以下者免征,起征点以上
者实行累进征收制。1949年3月,根据山东省政府的指示,潍县规定每人扣除7分
地作为免征点,每市亩(亩产150斤)全年负担公粮30斤、田赋粮5斤、柴草粮5斤、
乡村经费粮6斤, 四种粮合并征收。1951年起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按常年
应产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公粮、田赋、乡村经费合并征收粮
食。
粮食统购: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城市、工业人口迅速
增加;农村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农民生活改善,粮食消费大幅度提高;粮食
商品率下降,全国粮食需求量猛增。但是,由于粮食流通领域存在着多种渠道和
国营、私营两个市场,投机粮商抢购、套购粮油,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有余粮
的富裕农民也待价惜售,国家粮食收购量减少,供应出现困难。为解决粮食购销
不平衡,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需要,政务院于1953年11月23日颁布实行粮食统购统
销命令。基层按农户常年一般实际产量扣除公粮、种子、口粮(每人360斤) 、饲
料外,民主评议,分等定率统购。当地统购品种有小麦、大豆、杂粮、薯类、花
生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不相信农民申报,对农户实际产量估算过高,强行购
了“过头粮”,造成农民口粮不足,出现收购又返销的现象。1955年秋实行定产、
定购、定销的粮食“三定”政策,根据每个农户的粮田面积、质量、自然条件、
经营情况评定常年产量,在正常年景下3年不变。从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按种植
计划留)、口粮(每人360斤,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1至2人者多留半口人的口粮,
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口留)、饲料粮(每年每头牛驴13 0~250斤,骡马300~360
斤,种畜稍高于以上留量,猪80~120斤,母猪250斤) 后,对余粮户统购其余粮
部分的80%至90%,如遇灾害,适当减购,丰收地区酌情增购,并规定增购部分不
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
人民公社化后,在“三定”的基础上改为包购,以生产队为单位平衡余缺,
确定粮食征购(公粮加统购)基数。但是由于高估产、高征购的错误,农民生活极
端困难,粮食征购后又大量返销。为切实改变在同一个核算单位内又购又销的不
正常现象,1 965年对生产队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并根据当年年景实
行丰歉调整,每人不足360斤的生产队不分配统购任务。1971年8月,贯彻中央粮
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的指示, 调整各社队任务并实行加价奖励和奖售物资政
策。1979年上调收购价格和加价幅度。1981年实行“差额管理、调拨包干”一定
3年不变, 按照“以丰补歉”的原则,粮食包购实行三年统算,超包购任务交售
的粮食加价收购。大豆提价,同时退出包购任务。
粮食合同定购:国务院决定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
国家根据需要逐级下达粮食收购计划,由基层粮食部门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一
定3年不变。 正常年景必须完成,遇到灾害而完成有困难时实事求是地协商,适
当减、缓、免。坊子区1985年合同定购品种有小麦、玉米和杂粮。1986年增加大
豆、薯类及花生。

坊子区历年粮食征购定购统计表
单位:吨
┌──┬───┬───┬──────────────┐
│年度│上级分│实际完│其中 │
│ │配数 │成数 ├──┬──┬──┬──┬──┤
│ │ │ │小麦│玉米│杂粮│瓜干│大豆│
├──┼───┼───┼──┼──┼──┼──┼──┤
│1984│5450 │6870 │1565│3325│115 │1820│45 │
├──┼───┼───┼──┼──┼──┼──┼──┤
│1985│4000 │4025 │1945│2025│55 │ │ │
├──┼───┼───┼──┼──┼──┼──┼──┤
│1986│4000 │4065 │3158│750 │ │66 │91 │
├──┼───┼───┼──┼──┼──┼──┼──┤
│1987│4000 │5707 │2454│2554│ │649 │50 │
├──┼───┼───┼──┼──┼──┼──┼──┤
│1988│4000 │4074 │3176│388 │ │458 │52 │
├──┼───┼───┼──┼──┼──┼──┼──┤
│1989│4000 │4064 │2679│1161│ │175 │49 │
└──┴───┴───┴──┴──┴──┴──┴──┘

坊子区油料征购数量表
单位:吨
┌────┬─────┬─────┬─────┬─────┬─────┬─────┐
│品名年度│花生仁 │花生油 │豆油 │棉籽油 │菜籽油 │芝麻 │
│ ├──┬──┼──┬──┼──┬──┼──┬──┼──┬──┼──┬──┤
│ │任务│实际│任务│实际│任务│实际│任务│实际│任务│实际│任务│实际│
├────┼──┼──┼──┼──┼──┼──┼──┼──┼──┼──┼──┼──┤
│1984 │ │ │ │4 │ │66 │ │14 │ │17 │ │3 │
├────┼──┼──┼──┼──┼──┼──┼──┼──┼──┼──┼──┼──┤
│1985 │ │ │ │2 │ │ │ │1 │ │6 │ │ │
├────┼──┼──┼──┼──┼──┼──┼──┼──┼──┼──┼──┼──┤
│1986 │750 │750 │ │ │ │ │ │ │ │ │ │ │
├────┼──┼──┼──┼──┼──┼──┼──┼──┼──┼──┼──┼──┤
│1987 │750 │686 │ │190 │ │50 │ │ │ │ │ │ │
├────┼──┼──┼──┼──┼──┼──┼──┼──┼──┼──┼──┼──┤
│1988 │750 │763 │ │8 │ │ │ │ │ │ │ │ │
├────┼──┼──┼──┼──┼──┼──┼──┼──┼──┼──┼──┼──┤
│1989 │750 │61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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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征购:油脂、油料与粮食同时实行统购统销,农民交纳油料可代替粮食
任务。区境不是油料主要产地,收购政策不稳定,油料生产发展缓慢,收购量很
低。1985年国家对食用植物油实行合同定购,中央确定数量逐级下达分配到基层,
粮食部门在每年春季播种前与农民签订交售合同。国家在油脂、油料收购中坚持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收购价格按中等质量标准确定。1985年,食用
植物油比例收购价按每1 00公斤计算,花生油300元、豆油260元、芝麻油360元、
卫生油202元、 菜籽油266元。1989年为花生油367.8元、豆油330元、芝麻油364
元、卫生油291元。

粮油议购:1950年,中国粮食公司潍坊分公司设立坊子粮油经营组,经营粮
油购销业务。1952年,中国粮食公司、中国油脂公司分别在潍县设立分公司,由
供销社配合经营粮油。实行挂牌收购,“一天不挂两价”、“一地不挂两价”。
市价高于牌价,市场粮食紧张时不收购,市价低于牌价时按牌价收购,以保持粮
价稳定。粮食公司的牌价对市场价格起指导作用,市价基本稳定在牌价的水平上。
如1952年10月,每市斤小米牌价875元(旧人民币,下同),市价860元;玉米牌价
630元,市价630元;高粮牌价580元,市价580元;大豆牌价915元,市价920元;
谷子牌价600元,市价600元。后国家粮食需求量与日俱增,投机粮商活动猖镢,
粮食公司难以驾驭市场, 供需矛盾加大。 为保证军需民食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同时关闭粮食自由市场,取缔粮商粮贩,从
此开创了国家独家经营粮油的局面。后曾几度恢复粮食自由市场,但仅限于农民
之间调剂余缺,并严格限制成交额。其间国家也开展过议购,但时断时续,时有
时无,粮食市场处于停止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粮食部门大力开展粮油议购业务,粮食企业
由管理型转向经营型。1984年坊子区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 (后改为粮油贸易公
司) ,专营议购议销业务。基层粮管所也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1985年粮油统
购改为合同定购后,议购议销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业务不断扩大。区粮油贸易公
司坚持外购内销、外购外销的经营方式,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发挥粮食部门的主
渠道作用, 不仅起至了平衡余缺, 稳定粮价的作用,而且壮大了粮食企业。自
1984年至1989年全区粮油议购实现利润331.22万元。

坊子区粮油议购数量表
单位:吨
┌────┬───┬──┬──┬───┬───┬──┬──┬──┐
│品种年份│粮食 │小麦│大豆│玉米 │其他 │油料│花生│其他│
│ │合计 │ │ │ │ │合计│仁 │ │
├────┼───┼──┼──┼───┼───┼──┼──┼──┤
│1984 │14305 │6435│305 │2880 │4685 │689 │471 │218 │
├────┼───┼──┼──┼───┼───┼──┼──┼──┤
│1985 │19505 │6995│1215│5815 │5480 │3034│2077│957 │
├────┼───┼──┼──┼───┼───┼──┼──┼──┤
│1986 │25450 │5098│305 │12186 │7861 │2543│378 │2075│
├────┼───┼──┼──┼───┼───┼──┼──┼──┤
│1987 │31025 │4402│217 │14440 │11966 │1326│168 │1158│
├────┼───┼──┼──┼───┼───┼──┼──┼──┤
│1988 │12510 │1455│254 │7290 │3511 │1945│352 │1591│
├────┼───┼──┼──┼───┼───┼──┼──┼──┤
│1989 │13728 │2655│356 │7574 │3143 │611 │383 │228 │
└────┴───┴──┴──┴───┴───┴──┴──┴──┘

粮油奖售:为了鼓励农民生产粮油和交售粮油的积极性,从50年代起,国家实行
交售粮油奖励优惠政策。 1956年农民每交售价值147元的粮食,奖布票15市尺、
针织票20市尺、 食糖票3市斤、棉絮票8市两。1965年规定超包购交售价值100元
的粮食,奖布票80市尺或平价化肥80市斤。1973年改只奖化肥不奖布票,1974年
提高到奖化肥120斤。1981年大豆退出包购任务后,每交售价值100元的大豆,奖
售平价化肥120市斤。1986年规定农民每交售价值100元的粮食,奖售平价化肥80
市斤,平价柴油8市斤。1 988年规定每交售100公斤粮食,奖售柴油3公斤。1989
年规定每交售50公斤贸易粮,奖售挂钩标准化肥小麦11公斤,玉米、小米、瓜干
10公斤,大米、大豆15公斤。
1956年始对有交售粮食任务的农业社、生产队发放预购定金。每年春季由基
层粮食部门与农业社订立预购合同,发给一定数量的预付价款,夏、秋收购粮食
时结算收回。实行合同定购后,改为粮食预购定金为贷款,由农业银行按合同定
购粮价款总额的20%发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月,在收购粮食时由粮食部门
扣回。
1963年执行按核算单位计算,每人平均超购100斤商品粮加价12%,1966年提
高统购价格后废止。 1971年超购部分加价30%,1979年超购粮食在统购价提高的
基础上再加价50%。 1981年对粮棉或粮油双贡献的生产队,按政策留足口粮,有
余粮交售的按超购价结算。实行合同定购后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格,从1985年
起以原统购价为最低保护价,如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
收购,以防谷贱伤农。合同定购粮食的价格改为“倒三七”比例计算。1987年每
50公斤玉米、谷子收购价提高1元,1988年小麦合同定购价每50公斤提高1.5元,
提高幅度为6.63%。
1979年规定收购油菜籽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 每亩留种3斤,每人留3至5斤
菜籽作为口油, 其余全部按加价50%由国家收购。1971年起油料收购实行超购加
价奖励政策。 1984年7月蓖麻籽退出统购, 同时取消奖售食油和化肥的规定。
1984年9月大豆收购价格实行全省统价,每公斤1.3元。1985年按合同定购交售的
油料实行比例计价,即按四成为原统购价,六成为原超购价的“倒四六”计算。
交售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为原超购价、六成为原统购价)。国家按
合同收购油料按80%比例返饼给农民。农民向国家交售油脂时必须交售20%的油料。
1987年花生仁、果、油合同收购价从“倒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价,棉籽油收购
价从“正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价。1988年油菜籽合同定购价每50公斤由46.8元
提高到50.4元。

[粮油销售]1953年以前,粮油市场自由贸易,需要者到集市自由购买,价
格面议。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粮油由国家垄断,实行计划供应。
农村粮食统销: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缺粮的农户,由国家供应
平价粮油。其方针是“生产自救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掌握“先吃自己粮,后吃国家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适当安排供应属
于统购统销供应的缺粮户,于统购完毕后,即安排统销。1953年采取“自报公议,
民主评定, 村上审查, 报区批准”的办法,确定销量后一次发证,分期供应。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后,对缺粮户实行定销,每年评定一次,发证到户,凭
证供应。1957年执行“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平衡余
缺,即从征购任务中退库可以解决者,退库解决;退库后仍不能解决者,确定销
量分期供应。1979年后农村统销逐步缩小,1984年后除个别农户因特殊情况需要
由国家供应外,其他已无统销。
自60年代开始对农村生产队曾试行借销制度,适用于有余粮或能自给的单位,
因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暂时缺粮,需要临时解决粮食时生产队提
出申请,人民公社审核,县粮食局批准,当地粮管所具体办理供应。借用粮食在
新粮征购时按数归还。1984年后自行取消。
支农粮供应:包括种子粮、奖售粮、饲料粮、民工补助粮。
种子粮,供应优质粮种,是粮食部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个方面。建国初期
粮食部门与农业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建立试验田,自繁自育优良粮种,并积极从外
地引进。1958年县级粮食局设立种子站,一方面帮助、指导生产队选种、留种,
一方面抓良种的引进和收贮。曾先后引进泰山1号和4号、济南13号、山东辐63号、
原冬1号等小麦良种和大批玉米良种。
奖售粮, 是对集体或个人向国家出售棉花、 黄烟等经济作物实行的奖售。
1964年每交售100斤烤烟奖粮73斤, 凡有粮食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奖售粮可抵顶
征购任务。1981年起粮棉包购基数以内每交售1斤皮棉奖售化肥2斤,超包购基数
部分每交售一斤皮棉奖售粮食2斤。1983年按实际交售皮棉数量计算,每交售1斤
皮棉奖粮1.4斤, 奖售粮食同样抵顶粮食征购任务。1985年起全区取消奖售粮供
应。
饲料粮供应,1979年前每收购3.5斤毛猪奖售粮食1斤,1979年12月改为每收
购3斤毛猪奖售粮食1斤,奖售粮小麦占30%,杂粮占70%。1982年杂粮改为麸皮顶
替。 19 83年改为派购以内的奖到毛重210斤,派购任务以外和超过210斤重的毛
猪,超过部分不再奖售粮食,售猪奖粮政策于1985年废止。
民工补助粮,国家对农业人口参加县以上国家主办的水利、筑路等基本建设
工程, 按规定售给口粮补差,每个工日补粮标准最低半市斤,最高1.5市斤,百
斤粮带食油1斤。
城镇居民粮油供应:1953年底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机关、部队、团体、学
校、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按实有人数逐月造送用粮计划,批准后按计划供应;居
民凭户口簿供应。采取内部控制凭证限量和凭证不限量等,每人每月定量45斤,
定量不足者酌情追加。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油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即按照居民的居住地区不同、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别核定
每人等级标准和每月供应数量,按户归并,逐户发放购粮证。定量人口口粮的粮
色比例,50年代细粮30%,粗粮70%;60年代粗、细粮各50%;70年代后细粮70%,
粗粮30%。

城镇人口粮食供应定量标准
┌─────┬─────┬───┐
│类别 │等级 │供应量│
│ │ │(斤) │
├─────┼─────┼───┤
│儿 │不满1周岁 │7 │
│ ├─────┼───┤
│ │1周岁 │9 │
│童 ├─────┼───┤
│ │2周岁 │12 │
│ ├─────┼───┤
│ │3周岁 │14 │
│ ├─────┼───┤
│ │4周岁 │16 │
│ ├─────┼───┤
│ │5周岁 │18 │
│ ├─────┼───┤
│ │6周岁 │20 │
│ ├─────┼───┤
│ │7周岁 │22 │
│ ├─────┼───┤
│ │8周岁 │24 │
│ ├─────┼───┤
│ │9周岁 │26 │
│ ├─────┼───┤
│ │10周岁以上│27 │
├─────┼─────┼───┤
│中学生 │初中 │30 │
│ ├─────┼───┤
│ │高中 │32 │
├─────┼─────┼───┤
│大学 │大专学生 │35 │
├─────┼─────┼───┤
│特重体力 │一级 │56 │
│ ├─────┼───┤
│ │二级 │52 │
│ ├─────┼───┤
│ │三级 │49 │
├─────┼─────┼───┤
│重体力 │一级 │46 │
│ ├─────┼───┤
│ │二级 │43 │
│ ├─────┼───┤
│ │三级 │39 │
├─────┼─────┼───┤
│轻体力 │一级 │36 │
│ ├─────┼───┤
│ │二级 │34 │
│ ├─────┼───┤
│ │三级 │32 │
├─────┼─────┼───┤
│脑力劳动者│乡镇职员 │33 │
│ ├─────┼───┤
│ │职员 │30 │
│ ├─────┼───┤
│ │退休离休 │30 │
└─────┴─────┴───┘

工商业粮油供应:实行计划供应初期,按实销量定额供应,后改为工业用粮
油根据生产计划和耗粮油定额按季、年编制计划,按核定指标供应,食品业用粮
油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粮票购粮,用油实行指标包干,由粮食部门掌握供应;副食
业和酿造业用粮油按核定计划供应。1985年起工业用粮油全部改为议价供应;食
品、饮食业改为凭粮票平价供应,不收粮票的议价供应。
部队粮油供应:解放战争时期部队自筹自用。在解放区内划区供应,部队到
那里临时划定地区,凭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地方粮库支拨军粮。零散军人外出,凭
山东粮食总局印制的粮票和胶东行署印制的餐票(为有价证券,包括粮食、菜金、
柴草,每斤折合16两制的市斤1斤6两粮食) 到大众饭店或群众家就餐,由饭店或
群众持证到粮库兑出现粮。1953年部队凭粮食部印制的“价购粮票”、“定额支
票”、“供给料票”和“粮油豆供应证”,到当地粮食部门价购粮油或支取粮票。
补助粮油供应:机关、团体、企事业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本人定量每天不足
1.2市斤者补助到1.2市斤; 到农村参加劳动补助到1.3市斤,到工矿企业参加劳
动, 按工种补助差额。 1980年前召开县级以上会议, 每人每天补助粮食2两,
1980年后改按实用数补足。
特殊粮油供应:回国探亲、观光、旅游华侨、港澳台胞,凡持有效往返“华
侨护照”或“出入口通行证”者,途中用餐由指定饭店供应,不收粮票。在乡居
住者每人每月按30至40斤面粉或大米,1斤至1.5斤食油供应。归国华侨到农村落
户,在未参加分配前每人每月由国家供应粮食39斤,到生产队新粮分配为止;到
城镇落户的按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凭侨汇专用粮票,粮、食品种可以选购。每
百元人民币侨汇供粮食20市斤, 食油1.5市斤。少数民族每逢节日给予一定的粮
油补助。
城镇饲料粮供应:从事专业运输牲畜,每头每日供应骡马纯粮6斤,驴3斤;
种畜纯良种马10斤,杂良种马8斤,良种牛、驴5斤,良种猪2斤,均以粗粮为主,
有时也供应30%的豆饼。
粮油票领取、兑换:1955年实行粮票制度,有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及油
票、饲料票等,均为无价证券。城镇定量供应的人口持粮油供应证,到指定粮站
领取粮、油票时扣减粮油供应计划。农业人口将粮食卖给粮管所换取粮票,原粮
兑换粮票折率小麦为85%,谷子为75%,瓜干为80%,小豆为100%,稻谷为70%,地
瓜为20%,玉米、大豆为98%。

坊子区历年粮食销售数量表
单位:吨
┌──┬───┬──────────────────┬────────┐
│年度│合计 │城镇用粮 │农村用粮 │
│ │ ├───┬────┬──────┬──┼──┬──┬──┤
│ │ │小计 │定量供应│工商行业用粮│其它│小计│统销│其他│
├──┼───┼───┼────┼──────┼──┼──┼──┼──┤
│1984│19715 │16745 │10155 │6590 │ │2970│4975│2995│
├──┼───┼───┼────┼──────┼──┼──┼──┼──┤
│1985│14520 │14300 │7630 │5610 │1060│220 │165 │55 │
├──┼───┼───┼────┼──────┼──┼──┼──┼──┤
│1986│13258 │11758 │6364 │3699 │1695│1500│1494│6 │
├──┼───┼───┼────┼──────┼──┼──┼──┼──┤
│1987│14140 │12221 │5140 │7078 │3 │1919│1409│510 │
├──┼───┼───┼────┼──────┼──┼──┼──┼──┤
│1988│20567 │14150 │7479 │6668 │3 │6417│610 │5807│
├──┼───┼───┼────┼──────┼──┼──┼──┼──┤
│1989│17118 │15465 │9115 │6350 │ │1653│1444│209 │
└──┴───┴───┴────┴──────┴──┴──┴──┴──┘

坊子区历年食油销售表
单位:吨
┌──┬──┬─────────────────┬────┐
│年度│合计│城镇用油 │农村用油│
│ │ ├──┬────┬──────┬──┤ │
│ │ │小计│定量供应│工商行业用油│其他│ │
├──┼──┼──┼────┼──────┼──┼────┤
│1984│708 │704 │387 │317 │ │4 │
├──┼──┼──┼────┼──────┼──┼────┤
│1985│531 │531 │166 │3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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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512 │512 │191 │3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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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549 │549 │212 │3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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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526 │526 │224 │30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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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416 │416 │233 │18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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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藏]民间储粮:解放前广大劳动人民仅用缸罐、条囤储备少量粮食,只
有地主、富农用库房储粮。土地改革后,农民储粮增多,但也只限于条囤、子、
瓷缸、陶瓮配合使用。粮食统购后,民间储粮大减。合作化后,社员只存口粮,
种子粮、饲料粮、生产粮、储备粮由集体设仓保存,多是平房改建,比较简陋。
1979年后,农民存粮渐多,除继续使用瓷缸、陶瓮外(条囤、子基本淘汰),改
用砖块、水泥砌池加盖储存。城镇民用口粮历来以现买现吃为主,个人基本不储
存粮食。
国库储粮:历代政府均重视建仓储粮,据史料载潍县于清乾隆八年(1743年)
在县衙内建常平仓4处, 115间,积谷31000石,清末毁坏。民国时又在原址建积
谷仓10间。解放后,人民政府征收公粮皆租借民房、庙宇、祠堂存放。潍县1949
年至1950年共租借民房900处, 容量3200万斤。1954年扩大为1400处,容量5600
万斤。50年代末建永久性仓库,60年代潍县永久性仓库容量1795万斤,1979年达
11209万斤, 1983年达13638万斤。1989年底,坊子区共有永久性仓房101处,仓
容2572万公斤,货位晒场2 6个。
征购粮食入库前,教育农民晒干扬净,不合格的不入库;入库粮食定期检查,
发现受潮、发热、霉变、虫蛀等情况,立即采取通风、密闭、药物防治等措施,
确保粮食不变质。自1954年起,粮食系统开展“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
故” 的“四无粮仓”活动,清池、穆村、眉村3个粮管所连续10年以上保持“四
无”,沟西、车留庄、涌泉、埠头粮管所连续5年以上保持“四无”。

[粮油调运]农民交粮:1965年前,农民按行政区划到指定粮库交纳公粮、
出售统购粮,均义务运送。1965年根据中央指示,按照地区自然形成的经济流向
和面向产销、面向交通沿线的原则,采取“扇子面”、“一边倒”避免逆流入库
和二次集运, 改变农民按行政区划交粮的办法,将潍县有交粮任务的863个大队
调整送粮地点, 送往潍坊的160个大队,送南流火车站的20个大队,送虾蟆屯火
车站的38个大队,送坊子的56个大队,送大圩河的64个大队,其余就近送粮管所。
调整后的运粮里程平均为5公里, 较前节约运输量94096吨/公里,减少粮食损耗
94146斤。
粮油调运执行“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实行中
转(区内粮食多由潍坊粮食转运站和坊子粮食转运站向外发运)、粮食系统县内集
运(主要是各粮管所之间、粮管所与加工厂之间的原粮、成品粮的调运)、省内调
运(是粮食系统内部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省间调运(主要是供应省外、军队、
出口和支援灾区)4种送货制。

[粮油加工]粮食加工、油料加工(见第六章第五节“食品工业”)
饲料加工:多年来农民加工饲料都是用石磨、石碾、铡刀等工具。1958年后
逐渐用机器加工、粉碎。1976年各粮管所配备饲料管理员,开始加工饲料。1984
年5月, 区粮食局成立饲料公司,并在穆村、眉村、涌泉、车留庄四个粮管所建
立小型饲料加工厂,其他粮管所设饲料站。同年,坊子粮管所饲料厂投产,年生
产能力2000吨。1 988年9月,建成坊子饲料厂,年产配合饲料6000吨。1988年,
坊子区粮食系统生产饲料4637吨,1989年增至7766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