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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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后,区境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一般由分管党务工作
的副书记或民政助理负责;厂矿企业的信访工作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
管部门的双重领导,由政工干部兼办。“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机构被砸烂,
工作处于混乱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访工作日趋正常,各乡镇、厂矿
企业都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 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办理。1984年1月,坊子区委、
区政府办公室各设2人办理人民来信来访。6月13日,成立坊子区信访领导小组,
区委副书记李明忠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永祺任副组长,区纪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信访工作列入重
要日程。
    1985年1月,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各设信访科,由科长或副科长负责,各配备
信访干部2名。 11月,根据鲁办发[1985]26号文件精神,坊编发[1985]16号
文件决定撤销区委、区政府两办信访科,成立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
为正局级规格,列政府序列,定编8人,设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6名,分别负
责办信、接访、查办、秘书等项工作;同时负责市以上领导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
办的信访事项,综合全区信访情况;对各乡镇、区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实行指导、
检查、监督、协调。
    1988年8月24日, 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坊子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并决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或疑难问题,每
季度向中共坊子区委常委汇报一次信访情况。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区信
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的通知》和《各部门分口接
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全区9处乡镇分别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区、
乡镇和区直部门建立领导阅信、接访、办案等制度。区领导每人每季一次接待来
访,每逢坊子大集(农历三、八)为领导接访日。领导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
阅批、查办,对大案、要案领导靠上亲自组织查处。同时各乡镇配备专职信访干
部1至3人,区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专设信访科,各村(居民委员会)皆
设信访民调委员会, 厂矿、企业及有关部门由政工科兼管信访工作。8月29日,
根据鲁发[1988] 9号文件精神,区委以坊干发[1988]54号文件公布乡镇副乡
级信访助理, 主持乡镇信访办公室工作。1989年1月17日,中共坊子区委以坊干
发[1989] 1号文件公布乡镇信访助理改为信访办公室主任。1989年,全区有信
访工作组织438个,专(兼) 职信访工作人员1286人,在全区形成了区、乡(镇)、
村三级信访网络。

    [信访案件处理]信访工作是区委、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尊重人民群
众主人翁地位,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大事,
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984年至1986年区委、区政府信访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政策、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1840件,其中属案件性质的1009件,非案件性
质的831件。 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为6人恢复了党籍,7人
恢复了公职,9人清退了查抄物资;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职工285人补
发了生活费; 为城镇下乡户5户办理了农转非, 为243户离退休干部家属办理了
“农转非”;为12名在“文革”期间被错误下放的服役干部补发了工资;清理人
事档案1871份,为262人落实了统战政策。
    案例1: 原坊子医院司药刘祖荃,1959年以反革命罪判处管制劳动三年。原
判认为刘祖荃解放前由青岛加入国民党中央统计局,经复议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经泰安、济南、昌乐等地调查核实,认为原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属错案。经
坊子区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判,改判刘祖荃无罪。对刘做了妥善安置,
刘表示“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
    案例2: 穆村女村民郝风香,于1976年修水库时因工程塌方造成骨盆粉碎性
骨折,经医治后仍留有后遗症,原潍县未作终结处理,为此终年上方。1985年底,
区信访办研究后主动与寒亭区信访办联系,查阅了郝的工伤材料,并陪同到医院
进行复查。 根据省政府决定,对郝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费500元,郝表示满意,
终止了上访,遗留多年的积案得到了解决。
    1987年后,信访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历史遗留问题减少,现实问题增多。在
区委、区政府和基层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中,批评建议占15%,干部作风问题占25%,
农村政策问题占18%,民事纠纷占16%,计划生育问题占10%,农村建房问题占13%,
其他占3%。现实信访案件带有突发性特点,要求解决迅速、果断,防止事态扩大
或因问题复杂形成积案、难案。为此,注意了抓初访案件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
初发阶段,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伸张了正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案例1: 1989年9月5日,眉村乡辛庄村民办教师李炳林来区上访,副区长沈
孝纲参加了接访。李反映本人按招生条件报考潍坊师范学校并被录取,只因过去
曾和村支部书记吵过嘴、打过架,村里乡里都不同意他去上学,沈当即指示信访
办公室抓紧调查处理。经区信访办公室调查了解,李反映情况属实,问题很快得
到解决,李接到了入学通知书,并于9月22日到师范学校报到上学。
    案例2:1987年5月24日,清池镇杨家庄发生“致人重伤案”。被告徐洪才带
领其两个儿子手持木棍等凶器将同村村民徐文忠打成重伤,造成颅骨骨折,左耳
撕裂,身上多处软组织损坏,经医院抢救幸免一死,但伤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受害人及其家属到区上访,区信访办公室立即将案情向区委分管书记李洪德报告,
并召集公、检、法组成联合工作组到该村调查,查清案情,被告徐洪才受到了判
刑三年的处理。
    1984年至1989年,坊子区信访共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760件次,其中来信1554
件,来访1206次,年处结率在95%以上。

    [信访信息] 1986年7月,区信访办公室设专职信息信访员,各乡镇设信访
信息员。 1989年,共有信访信息员462人。其任务是定期反映基层情况及带有倾
向性的问题,区信访办适时搞好筛选整理,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1988年,区信
访办编印《信访情况》,专门反映信访信息及信访中出现的新动态和人民群众反
应的有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至1989年底,共提供信访信息8346件,
向区领导机关提供信息285件, 被上级采用92件。  信访办副主任殷新民撰写的
《纠纷伤害案件要明确受理机关》一文刊登于1989年《人民信访》第十一期。信
访信息为领导机关提供了决策依据。

    [开展信访三无活动]1987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信访“三无”
乡镇活动的决定》,即无越级上访、无重复上访、无信访积案。坊子区政府办公
室立即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潍办发[1987]33号文件的通知》,对贯彻落实
信访“三无” 乡镇活动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10月6日, 下发[1987]56号
《关于领导同志抓信访工作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领导在信访“三无”
乡镇活动中的工作责任。区委书记、区长对全区的信访工作负责,分管副书记、
副区长协助区委书记、区长抓好全区的信访工作,区领导把各自的工作联系点作
为抓好信访工作的责任点;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同时落实本单位领导抓信访工作
责任制,将信访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凡不是涉及本级领导或超
越本级权限的问题,都包下来负责到底。通过开展“三无”活动,做到了小问题
不出村,一般案件不出乡,大案要案不出区,问题发生在哪里,就在哪里就地解
决。1989年,全区“三无”乡镇和单位达30%。

区委、区政府1984年~1989年信访情况一览表
┌──┬───┬───────┬───┬───┐
│年度│信访数│其中          │结案数│结案率│
│    │(件次)├───┬───┤(件次)│%     │
│    │      │信(件)│访(次)│      │      │
├──┼───┼───┼───┼───┼───┤
│1984│414   │225   │189   │406   │98    │
├──┼───┼───┼───┼───┼───┤
│1985│430   │278   │152   │421   │98    │
├──┼───┼───┼───┼───┼───┤
│1986│811   │470   │341   │795   │98    │
├──┼───┼───┼───┼───┼───┤
│1987│542   │247   │295   │539   │99.5  │
├──┼───┼───┼───┼───┼───┤
│1988│262   │148   │114   │262   │100   │
├──┼───┼───┼───┼───┼───┤
│1989│301   │186   │115   │301   │100   │
└──┴───┴───┴───┴───┴───┘

区直部分单位1984年~1989年信访情况一览表
┌─────┬───────┬───────┬───────┬───────┬───────┬───────┐
│年度项目部│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
│别        ├───┬───┼───┬───┼───┬───┼───┬───┼───┬───┼───┬───┤
│          │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
│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
├─────┼───┼───┼───┼───┼───┼───┼───┼───┼───┼───┼───┼───┤
│纪委      │283   │86.3  │127   │100   │139   │100   │65    │100   │70    │100   │384   │100   │
├─────┼───┼───┼───┼───┼───┼───┼───┼───┼───┼───┼───┼───┤
│检察院    │45    │92    │82    │97    │110   │97    │85    │99    │90    │100   │210   │100   │
├─────┼───┼───┼───┼───┼───┼───┼───┼───┼───┼───┼───┼───┤
│法院      │1049  │100   │932   │100   │1624  │100   │2117  │100   │1916  │100   │2097  │100   │
├─────┼───┼───┼───┼───┼───┼───┼───┼───┼───┼───┼───┼───┤
│公安分局  │64    │93.8  │52    │96    │138   │97.8  │106   │100   │106   │100   │71    │100   │
├─────┼───┼───┼───┼───┼───┼───┼───┼───┼───┼───┼───┼───┤
│民政局    │148   │90    │131   │93    │107   │95    │82    │97    │63    │99    │44    │100   │
├─────┼───┼───┼───┼───┼───┼───┼───┼───┼───┼───┼───┼───┤
│文教局    │57    │94    │73    │94    │71    │96    │38    │98    │23    │100   │18    │100   │
├─────┼───┼───┼───┼───┼───┼───┼───┼───┼───┼───┼───┼───┤
│商业局    │76    │93    │67    │96    │72    │97    │63    │98    │26    │100   │9     │100   │
├─────┼───┼───┼───┼───┼───┼───┼───┼───┼───┼───┼───┼───┤
│房管局    │71    │100   │236   │85    │460   │98    │207   │93    │243   │100   │75    │100   │
├─────┼───┼───┼───┼───┼───┼───┼───┼───┼───┼───┼───┼───┤
│计生委    │3     │100   │12    │100   │15    │100   │31    │100   │29    │100   │48    │100   │
└─────┴───┴───┴───┴───┴───┴───┴───┴───┴───┴───┴───┴───┘

各乡镇1984年~1989年信访情况一览表
┌─────┬───────┬───────┬───────┬───────┬───────┬───────┐
│年度项目乡│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
│镇        ├───┬───┼───┬───┼───┬───┼───┬───┼───┬───┼───┬───┤
│          │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
│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
├─────┼───┼───┼───┼───┼───┼───┼───┼───┼───┼───┼───┼───┤
│坊子镇    │18    │90    │61    │94    │98    │95    │54    │96    │41    │100   │36    │100   │
├─────┼───┼───┼───┼───┼───┼───┼───┼───┼───┼───┼───┼───┤
│荆山洼镇  │31    │94    │69    │96    │43    │98    │21    │98    │25    │100   │7     │100   │
├─────┼───┼───┼───┼───┼───┼───┼───┼───┼───┼───┼───┼───┤
│清池镇    │45    │95    │58    │94    │62    │95    │31    │97    │32    │98    │8     │100   │
├─────┼───┼───┼───┼───┼───┼───┼───┼───┼───┼───┼───┼───┤
│穆村镇    │22    │90    │16    │98    │90    │95    │64    │98    │40    │100   │44    │100   │
├─────┼───┼───┼───┼───┼───┼───┼───┼───┼───┼───┼───┼───┤
│车留庄乡  │88    │95    │72    │96    │66    │98    │63    │100   │48    │100   │36    │100   │
├─────┼───┼───┼───┼───┼───┼───┼───┼───┼───┼───┼───┼───┤
│埠头乡    │48    │90    │63    │97    │68    │98    │54    │97    │52    │100   │109   │100   │
├─────┼───┼───┼───┼───┼───┼───┼───┼───┼───┼───┼───┼───┤
│眉村乡    │12    │98    │7     │100   │43    │96    │39    │98    │51    │100   │42    │100   │
├─────┼───┼───┼───┼───┼───┼───┼───┼───┼───┼───┼───┼───┤
│沟西乡    │18    │93    │14    │92    │9     │100   │13    │92    │11    │100   │15    │100   │
├─────┼───┼───┼───┼───┼───┼───┼───┼───┼───┼───┼───┼───┤
│涌泉乡    │19    │90    │20    │96    │15    │98    │18    │94    │12    │100   │15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