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工资与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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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行政人员工资 建区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职务工资体现机关干部的职务高低,每个职务层次分设若干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分为十五级。基础工资为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退休为止。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调整为110元。1999年,公务员基础工资由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15级至1级由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调整为85元至720元,人均增资约120元。自2001年1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由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15级至1级由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人均增资约100元。自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职务工资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调整为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人均增资约80元。自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职务工资由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调整为最低130元至最高1150元,人均增资约50元。
  事业人员工资 莱山区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机动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60%,机动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机动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大一些,但最高不超过50%。1994~2003年,莱山区先后4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1997年7月,按照月人均约20元的增资幅度提高工资标准。1999年7月,按人均月增资约120元的增资幅度调整。2001年1月,按人均月增资约100元的增资幅度调整。是年10月,按人均增资约80元的增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
  津(补)贴 20世纪80年代,境内发放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自1990年起,经推荐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津贴。1992年1月,实行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1995年1月,实行警衔津贴。1997年,实行公安干警特殊岗位津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至2003年,特殊行业(岗位)津贴主要有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等。
  补贴包括职务补贴、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住房补贴等。1995年12月,莱山区调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补贴。1998年1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现行的交通补贴、洗礼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进行简化归并,统一称为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自1998年10月1日起,莱山区按规定工资基数的20%发放住房补贴。2000~2002年,住房补贴比例先后进行两次调整,提高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