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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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莱山区大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由市政府统一安置,区政府安置一部分。安置单位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2000年7月,区政府出台《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若干规定》,对安置工作的原则、方法等做出具体规定,提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对农村退伍义务兵采取自谋职业、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形式安置,从事的职业主要有驾驶、务工、经商、餐饮、保安、务农及担任村干部等。至2003年,全区安置城镇退伍军人64人,其中转业士官56人,城镇退伍义务兵 8人。接收安置农村退伍义务兵455人。
  1995~2003年莱山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统计表
        表16—6                                                                                单位:人
┌─────────┬───┬───┬────┬───┬───┬───┬────┬────┬───┐
│      年          │199   │199   │1997    │199   │199   │200   │2001    │2002    │200   │
│                  │5     │6     │        │8     │9     │0     │        │        │3     │
│ 份               │      │      │        │      │      │      │        │        │      │
├─────────┼───┼───┼────┼───┼───┼───┼────┼────┼───┤
│合                │83    │74    │52      │59    │44    │56    │60      │44      │47    │
│    计            │      │      │        │      │      │      │        │        │      │
├─────────┼───┼───┼────┼───┼───┼───┼────┼────┼───┤
│转  业  士        │17    │8     │        │      │      │7     │4       │        │5     │
│官                │      │      │  4     │      │      │      │        │  3     │      │
│                  │      │      │        │4     │4     │      │        │        │      │
├─────────┼───┼───┼────┼───┼───┼───┼────┼────┼───┤
│城镇退伍义务兵    │2     │1     │-       │-     │-     │1     │1       │-       │2     │
├─────────┼───┼───┼────┼───┼───┼───┼────┼────┼───┤
│农村退伍义务兵    │64    │65    │48      │54    │40    │48    │55      │41      │40    │
└─────────┴───┴───┴────┴───┴───┴───┴────┴────┴───┘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1978~1994年,境内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4人,其中初家镇2人,莱山镇、解甲庄镇各1人。建区后,区政府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纳入当地财政统一管理,按照政策规定统一调整和发放。1995年,莱山镇接收安置1人。1999年,滨海路街道接收安置1人,区社发局接收安置7人。2001年,区社发局接收安置1人。2002年,莱山镇接收安置9人,区社发局接收安置12人。至2003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