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法宣传与水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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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法宣传  1995年6月,在《水法》宣传日(每年的6月29日)及《水土保持法》宣传周期间,区水利部门利用宣传车在全区各村巡回播放录音带、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广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明白纸5万张,张贴宣传画100张。1998年,在东轸格庄立交桥建立64平方米永久性水保标语牌1块。自1998年起,全区各街道及学校每年结合历年违反、破坏水保法规和设施案例进行水保知识宣传。2000年,区水利局在港城东大街凤凰山水库桥边建立60平方米永久性标语牌1块。2003年,在前七夼西山脚下建立60平方米永久性宣传牌1块。
  水资源管理  节约用水  自2000年起,全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当年发放“取水许可证”26家。自2003年起,境内所有用水单位实行定量用水制度。根据各行业用水额和全区水资源量,向各用水单位下发用水定额,对用户用水量进行控制。对超计划用水按规定进行处罚。当年实行计划用水60家,下达用水指标总量300万吨。2003年,区水利局指导烟台高新区海越麦芽有限公司开展全员节水活动。对水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量化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等情况发生。增加大麦精细筛选机、对工艺流程进行改革、把沙粒和土块及糠皮等杂质清除干净、减少一遍洗涤用水等措施,日节水50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最后一次洗麦水不放掉,用于下一批大麦的第一遍洗涤,此项日节水50吨。夏季制冷水循环使用。每吨麦芽耗水量由过去的6吨降至4.50吨,节水率25%,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水资源保护  1994年,区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联合执法取缔辛安河流域非法淘金业户10家。自1996年起,区政府对境内主要水源地辛安河流域和大沽夹河境内河段进行综合治理,保护水源。2003年,区水利局将境内所有河道堤防、坝闸、水库均安排单位或专人维护管理,并签订维护管理责任书。辛安河辛安橡胶坝由莱山区清泉供水公司负责管理,设专职管理人员2人;辛安河繁荣庄拦河闸由解甲庄镇水利站负责管理,设专职管理人员1人;凤凰山水库、庙后水库由初家街道水利站负责管理,南村水库由莱山镇水利站管理,其他水库均由水库所在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水资源开发利用   莱山区对地下水资源累年平均开采量2053万立方米。2003年,全区工业用水量203万立方米,水重复利用率2%以上,万元产值耗水量15.5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城镇人均用水量24立方米,农村人均用水量18立方米,农田、果园灌溉等农业用水量200万立方米。是年,区水利局根据海水侵蚀和地下水资源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发利用。当年审批开采地下水项目80个,水开采量230万吨。
          1996~2003年莱山区工农业用水量统计表
                                     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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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农业用水          │其中地下水        │工业用水          │其中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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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2500              │1808              │258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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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210              │1630              │250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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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2190              │1630              │260               │240               │
├─────────┼─────────┼─────────┼─────────┼─────────┤
│1999              │1540              │1230              │240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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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3279              │3169              │295               │295               │
├─────────┼─────────┼─────────┼─────────┼─────────┤
│2001              │3170              │2870              │280               │280               │
├─────────┼─────────┼─────────┼─────────┼─────────┤
│2002              │1400              │1100              │100               │  70              │
├─────────┼─────────┼─────────┼─────────┼─────────┤
│2003              │  200             │  200             │203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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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费征收  自1998年8月起,区水利局根据《烟台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对境内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它农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按照经营业务收入的2‰征收。2000年6月1日,根据烟台市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烟台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细则的通知》,暂停征收。自2002年起,区水利局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开发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征收。至2003年,全区累计征收规费22.60万元,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管理。
  管理机构   1996年9月,烟台市莱山区水政监察大队成立。为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2人。负责全区水资源管理、水政执法监察等,隶属区水利局。办公地址初设在樗岚制衣大楼。后迁址区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又迁址芝罘宾馆大楼。2000年,增编4人。2003年,实有人员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