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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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生产作为传统工艺,长期以来沿用作坊式生产模式。农村卫生条件极差,粉丝生产缺乏卫生管理。1950年后,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工作逐渐引起重视,食品卫生法制建设逐渐完善。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施行,对食品卫生实行国家监督、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管理、食品索证四项基本制度。粉丝生产企业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也被纳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象。招远县卫生防疫站开始对全县粉丝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其生产条件、卫生设施、厂房布局、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逐个调查登记,实行卫生质量检测。针对当时多数单位仍为半机械化生产,厂区和厂房条件差、设备简陋等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程序》,对粉丝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从选址、设计、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到《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严格把关。鼓励、引导企业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积极改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依法督促企业实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办理个人健康证。1984年,招远县卫生防疫站首次参加招远粉丝公司的改建、扩建的设计及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1986年,全县有18处粉坊或粉丝厂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1000余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查体。此后,卫生防疫站采取分片管理办法,加大查处力度。到1995年,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粉丝企业上升到65家,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超过3000人。2001年,全市117家粉丝生产企业,有109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达到8000余人。2003年,全市粉丝企业140多家,133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粉丝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查体超过1万人。
1984年起,卫生部门开始对粉丝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质量抽检。卫生防疫站逐步建立健全了食品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建立规范化的化验机构,不断改善检验条件和更新检验设备。1996年通过了山东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2000年又通过了复验。
1988年,全年检验粉丝55件。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检测制度的规范,检测频次、检验数量逐年提高。先后开展“齐鲁食品卫生世纪行”、“食品放心工程”活动,进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HACCP”试点等活动。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强粉丝生产企业的监管和质量管理,帮助和指导粉丝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增设卫生设施,使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逐步实现工艺流程连续化、厂房密闭化、墙壁地面瓷砖化、设施布局合理化。
2000年3月,招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粉丝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并下发《关于治理整顿粉丝生产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解决卫生条件不达标、掺杂使假、粉丝质量下降问题,规定粉丝厂厂区、仓库、生产车间和生产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市卫生防疫站根据粉丝传统生产工艺,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参照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规范》和GB?12695-90《饮料厂卫生规范》等相关规范和标准,于2001年制定《招远市粉丝企业卫生规范》,对粉丝生产经营从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原料的卫生、成品储存和运输、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卫生管理五个方面应达到的卫生要求进行明确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粉丝生产行业的卫生规范。同时,卫生防疫站还制定了《粉丝企业建筑卫生说明》和《粉丝行业检查标准》,使企业卫生达标有了明确依据。从2001年开始,对各生产企业从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对粉丝企业的生产用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到2006年检验各类样品1600余件。
同时,粉丝生产企业不断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生产条件和卫生设施的改造,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自身检测机构,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全市粉丝生产步入规模化、产业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附一 招远市粉丝企业卫生规范

一、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
1.1 选址:粉丝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及其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的地方。
1.2 厂区和道路:厂区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并便于冲洗的坚硬路面,且路面应平坦,不积水、厂区内应有良好的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1.3 厂房与设施
1.3.1 厂房与设施必须按粉丝生产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以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
1.3.2 厂房的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并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1.3.3 厂房内必须设有防鼠、防蚊蝇、防灰尘、防潮湿、防霉变等设施。
1.3.4 生产车间
1.3.4.1 地面、屋面:应有能防水、防渗漏、防滑、无毒、易冲洗的材料建成,并有适当的排水坡度(以1.0%~1.5%为宜)和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必须是圆弧式明沟。屋内顶面应能防潮、防霉变、防水、易清洗、表面牢固不脱落。
1.3.4.2 墙壁:必须由浅色瓷砖贴面到顶,墙壁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以便于清洗。
1.3.4.3 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有防蚊蝇,易清洗更换的纱窗,窗台须下斜45°,门口必须有防蚊蝇、防虫的纱门、风幕,且必须设有不低于45cm高度的防鼠板。
1.3.4.4 洗手设施:车间入口处必须安装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水龙头及干手设施。
1.3.4.5 通风设施: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以保证车间内空气对流,有大量蒸汽的加热工段,应安装足够能力的排汽设备,其通风口处必须装有易清洗、更换的耐腐蚀网罩。
1.3.4.6 其他:车间内的所有工具、用具、容器机械设备等必须便于清洗、消毒、防止积尘和霉变。
1.4 供排水卫生:
1.4.1 生产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1.4.2 必须设有废水处理及排放系统,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1.5 更衣室、厕所与浴室卫生
1.5.1 必须设有与生产车间连接且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更衣室内地面、墙壁、顶棚必须采用防水、防潮、防霉变,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门窗关闭严密,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设有进行空气及工作衣帽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并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施、清洗剂及干手设施,下水设备通畅,不返味。
1.5.2 厕所应为水冲式,设有冲水装置,地面及墙壁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建筑材料,设有完整的防蝇设施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在醒目处设“便后洗手”提示标牌。
二、原料的卫生
2.1 原料的采购
2.1.1 采购的原料必须新鲜,无虫蛀、霉变,干燥无异味,符合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并附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明。
2.1.2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且由定点厂生产的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并附有供货单位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
2.2 原料的运输:必须做到容器、车辆专用并经常进行清洗,保持洁净卫生,防止原料的污染。
2.3 原料的贮存:贮存原料的仓库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地面用水泥或不渗水的无毒材料铺砌,并具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库内原料应按不同品种不同入库日期分类,分垛存放,标明入库日期,且要垫高离地20公分,离墙30公分存放。并保证先进先用。
三、成品的贮存和运输
3.1 成品的贮存应按生产之日期分垛存放,垫高离墙,必须有防鼠咬、防虫蛀、防霉变、防污染措施,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成品的安全卫生。
3.2 成品的运输应有专门的容器包装及车辆,并定期清洗,保证成品不受污染。
四、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4.1 粉丝厂必须制订完善的卫生、质量检验制度,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及仪器设备,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对本厂的产品跟班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式抽样,进行物理、化学等方面检查,做到产品合格出厂。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对跟班检验结果留有记录,并保留2年备查。对无检验室的应由招远市卫生防疫站检验。
五、卫生管理
5.1 工厂与车间应分级成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生产车间岗位责任制,卫生清理检查奖惩制度、设备及工具清洗消毒制度、原料与成品的出入库验货登记制度、仓库的除虫灭害制度等,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5.2 对食品从业人员及临时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卫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有标准,形成卫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经考核合格上岗。
5.3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按《食品卫生法》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者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5.4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洗工作服,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品进入车间,工作期间不吃零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