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营外贸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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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人民政府在龙口建立大龙公司,负责招远粉丝的购销。1948年,招北县生产推进社和招远县生产推进社先后成立,内设供销股,负责农副产品推销工作,粉丝作为招远主要特产,由推进社组织收购。1949年6月,生产推进社改为合作推进社,1950年又改为招远县合作总社,即后来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51~1954年,招远县供销合作社共收购粉丝8695吨。

1965~1978年招远县龙口粉丝加工情况一览表
表4~4
┌──────┬──────────┬───────────┬──────────┬────────┐
│年度 │加工户数(个) │完成原料(公斤) │收回粉丝(公斤) │出口率(%) │
├──────┼──────────┼───────────┼──────────┼────────┤
│1965 │245 │2276670 │871280 │88.6 │
├──────┼──────────┼───────────┼──────────┼────────┤
│1966 │155 │1776653 │693264 │82.9 │
├──────┼──────────┼───────────┼──────────┼────────┤
│1967 │34 │940741 │626207 │84.4 │
├──────┼──────────┼───────────┼──────────┼────────┤
│1968 │179 │7624085 │2840337 │85.2 │
├──────┼──────────┼───────────┼──────────┼────────┤
│1969 │199 │8170986 │4465218 │91.0 │
├──────┼──────────┼───────────┼──────────┼────────┤
│1970 │200 │4365816 │1939199 │90.1 │
├──────┼──────────┼───────────┼──────────┼────────┤
│1971 │176 │2373007 │889388 │90.7 │
├──────┼──────────┼───────────┼──────────┼────────┤
│1972 │194 │10695120 │4014360 │90.6 │
├──────┼──────────┼───────────┼──────────┼────────┤
│1973 │202 │3671734 │1444008 │92.2 │
├──────┼──────────┼───────────┼──────────┼────────┤
│1974 │181 │7862990 │2976579 │90.1 │
├──────┼──────────┼───────────┼──────────┼────────┤
│1975 │171 │7349598 │2793388 │89.1 │
├──────┼──────────┼───────────┼──────────┼────────┤
│1976 │149 │5945752 │2264978 │78.4 │
├──────┼──────────┼───────────┼──────────┼────────┤
│1977 │120 │7874331 │2963965 │85.8 │
├──────┼──────────┼───────────┼──────────┼────────┤
│1978 │118 │10377515 │4031733 │78.2 │
└──────┴──────────┴───────────┴──────────┴────────┘


1955年,粉丝收购交给外贸部门,招远县没有外贸机构,粉丝购销由中国土畜产品进出口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龙口采购站负责,在招远北截村设立粉丝组。龙口采购站设在龙口的德字门旧粉庄铺房内,直到20世纪70年代,仓库内壁上“德生利”字号还清晰可见。1958年,设立招城、道头、盖岭农场3个粉丝收购组。1959年,粉丝收购划归供销社,1962年又重新归龙口采购站,招远设粉丝组,为龙口采购站直属单位。时,龙口采购站年收购粉丝3000吨左右。1972年3月,烟台粮油食品进出口支公司设立招远采购站,人员主要来自龙口采购站。1975年7月,招远县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局成立,1976年1月与采购站合并,成立政企合一的招远县对外贸易公司,挂“招远县对外贸易局”和“招远县对外贸易公司”两个牌子,管理全县对外出口业务。1984年3月,对外贸易局撤销,只设行政性公司招远县对外贸易公司。
自外贸部门在招远成立以来,龙口粉丝的销售长期由外贸部门垄断经营,外贸部门统一进料,统一安排生产,统一收购外销,粉丝生产实际上成为一种来料加工行为,只挣取加工费和下脚料。此后,国内市场不出售龙口粉丝,全部用以出口,群众只能通过各种门路到外贸部门购买碎粉食用。1978年,全县出口粉丝4092.3吨。1985年,全县出口粉丝3529.61吨。

1977年招远县主要公社粉丝生产出口情况表
表4~5
┌────────┬─────────┬────────────┬─────────┐
│公社 │付料(吨) │收回粉丝(公斤) │出口率(%) │
├────────┼─────────┼────────────┼─────────┤
│城关 │234 │90723.5 │88.2 │
├────────┼─────────┼────────────┼─────────┤
│金岭 │665.5 │245274.5 │88.2 │
├────────┼─────────┼────────────┼─────────┤
│罗山 │1024 │380367.5 │87.8 │
├────────┼─────────┼────────────┼─────────┤
│大秦家 │318 │119405.5 │85.6 │
├────────┼─────────┼────────────┼─────────┤
│金山 │778 │288940.5 │89.2 │
├────────┼─────────┼────────────┼─────────┤
│纪山 │598 │221675 │88.8 │
└────────┴─────────┴────────────┴─────────┘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深圳、广州等地的对外开放,粉丝不再由外贸部门垄断经营,一些企业开始委托广州、深圳等地对外销售,一些质量不过关或原料掺杂的杂粮粉丝涌进沿海开放城市,纯正龙口粉丝再一次受到冲击。这期间,外贸部门加大龙口粉丝收购销售力度,抵制假冒伪劣粉丝。1989年,出口龙口粉丝首次突破万吨大关,达到11940吨。1991年,国际市场变化导致转口贸易下降,上半年全县龙口粉丝总产量12100吨,其中外贸粉丝仅为1650吨,较上年同期减少5150吨,下降幅度为75.7%,内贸粉丝生产10450吨,较上年同期5200吨增加5250吨。

1990年上半年招远县粉丝出口收购计划完成情况表
表4—6


┌───────┬─────────┬────────┬────────┬────────┬────────┐
│乡镇 │收购数量(吨) │出口值(万元) │乡镇 │收购数量(吨) │出口值(万元) │
├───────┼─────────┼────────┼────────┼────────┼────────┤
│张 │1675.5 │670.2 │大户陈家 │203.6 │81.44 │
│ 星 │ │ │ │ │ │
├───────┼─────────┼────────┼────────┼────────┼────────┤
│金 │1506.4 │602.56 │大 秦 家 │107.2 │42.88 │
│ 岭 │ │ │ │ │ │
├───────┼─────────┼────────┼────────┼────────┼────────┤
│玲  珑 │1384 │553.6 │南 │105.3 │42.12 │
│ │ │ │ 院 │ │ │
├───────┼─────────┼────────┼────────┼────────┼────────┤
│宋   家 │986.1 │394.44 │辛 │103.9 │41.56 │
│ │ │ │ 庄 │ │ │
├───────┼─────────┼────────┼────────┼────────┼────────┤
│招  城 │348.9 │139.56 │东 │50.1 │20.04 │
│ │ │ │ 庄 │ │ │
├───────┼─────────┼────────┼────────┼────────┼────────┤
│蚕  庄 │318.1 │127.24 │毕 │14.3 │5.72 │
│ │ │ │ 郭 │ │ │
└───────┴─────────┴────────┴────────┴────────┴────────┘

1992年,在原料紧张的情况下,完成出口9000吨,实现出口交货值8900万元。1993年,外贸体制改委托经营为自主经营。1993年9月,招远市外贸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1995年,外贸体制进一步改革,对外贸易完全进入市场经济,粉丝销售由企业自主销售。


附三 协议书

一九八九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招远县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持龙口粉丝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甲乙双方经研究决定,甲方以乙方为出口货源之一。双方本着相互有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合,共同生产龙口粉丝。甲方提供原料,乙方保质生产。甲方按季度付给乙方加工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二、乙方将本地张星镇全部、金岭镇一部分生产龙口粉丝的加工厂定为甲方生产龙口粉丝的专业厂。
三、乙方给甲方生产龙口粉丝,保证做到专料专用,实行单独加工、单独收购、单独存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为甲方生产的粉丝交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四、甲方帮助乙方增建4000平方米仓库,用于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任务(收购、包装、储存2500平方米,加工小把1500平方米)。共需人民币150万元,甲方提供50万元。
五、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保证每年供应龙口粉丝7000—10000吨,其质量不低于正常年景的平均水平。甲方保证要货。如乙方单方面停止为甲方生产龙口粉丝,甲方将立即抽回所投资金50万元的本息。(利息按当时中国银行的利率计算)协议期满后甲方所提供的50万元归乙方。
六、甲方付给乙方的龙口粉丝现行加工费按山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89)鲁粮出业四字第083号文执行。如有变化双方及时协商调整,以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但若一时未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不得单方面停止生产,以防止影响对外履约。
七、甲方积极扶持乙方开展业务。按政策付给乙方出口奖励金和外汇留成。乙方提供的龙口粉丝,甲方应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算做乙方的出口货源收购额,并计算在国家计划以内。
八、在可能的情况下,甲方每年不定期供应乙方部分扶持生产材料,用于帮助乙方开展业务,组织生产。
九、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到2002年12月31日有效。
十、本协议的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合同法中未载明的,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任何补充修改须双方签定书面协议。如果国家政策规定有变化,上述条款,双方协商予以更改。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付本六份,分送省外贸局、招远县政府备案,并由青岛市公证处公证。

甲方 乙方
山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章) 招远县外贸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签) 法定代表人:李树启(印)
周立波(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