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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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营金矿


    1962年7月,县办建华、胜华两金矿合并成立国营“招远金矿”,矿部驻灵山,后迁玲珑。时辖灵山、九曲两个分矿。矿部距灵山分矿45公里,九曲分矿7.5公里,均通班车。1985年,全矿共设23个科室,有职工3489人。实行总矿、分矿、车间、班组4级管理。
    建矿初期隶属山东省冶金工业厅,1965年5月,属中国黄金矿山公司,1969年7月下放山东省冶金工业局,1970年1月下放烟台地区重工业局,1980年1月,收归冶金部黄金管理局,为部属企业。1966年,灵山分矿日处理10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67年,玲珑九曲系统日处理50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选冶等,全部实现机械化。1962~1985年,累计工业总产值2378.9万元,利润8712.4万元。1983年9月,经国家和省、市黄金管理部门联合验收,成为全国黄金系统企业整顿首批合格单位。1985年,全国黄金矿山系统36项可比技术经济指标,该矿有34项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第二节  县办金矿


    罗山金矿  位于县城东北11公里的欧家夼村东。1970年10月,将招远县联营采金社(金翅岭)与罗山公社联合采金社合并成立罗山联营金矿。1985年设11个科室,5个车间,一个车队,有职工950人,其中固定工289人,余者为合同工和农民轮换工。
    该矿是地方群众采金的大矿,3个矿区。1974年,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76年扩建为100吨,1982年扩建为150吨。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36.33万元,利税166.62万元。
    北截金矿  位于县城西北北截村东,距县城20公里。该矿隶属关系几经变动:1944年村东矿脉苗露地表被人发现,开始集股开采,为闻名的“三不管”金矿。1948年实行公私合营,命名为利华金矿,隶属胶东行署领导。1962年属国营招远金矿。1975年9月,招远金矿折价移交地方,为罗山金矿分矿,1979年与罗山金矿分设,成立北截金矿。1985年,设3个矿区,2个车间,1个车队,11个科室,有职工459人,其中固定工125人,余为合同工和农民轮换工。1977年日处理15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2年扩建为100吨。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39.5万元,利税218.94万元。
    金翅岭金矿  位于张画孙家村北,距县城6公里。1985年,设8个科室,6个车间,1个车队,有职工607人,其中固定工133人,余为合同工和农民轮换工。
    1966年春,招远县第一处三级(县、公社、村)联营金矿在这里成立,组织金岭、金山、纪山、城关4处公社社员在此采金。后并于罗山联营金矿。1978年12月,与罗山金矿分开,成立金翅岭金矿。
    该矿有两个矿区和一个银矿。1976年5月,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71万元,利税292万元。
    蚕庄金矿  位于招城西北17公里处的蚕庄镇驻地。1985年,设13个科室,7个车间,1个车队,有职工521人,其中固定工156人,余为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
1975年9月建矿,两个矿区。1976年8月,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77万元,利税145.37万元。
    河东金矿  位于招城西北河东王家村东,距县城23公里。1985年,设11个科室,5个车间,1个车队,有职工418人,其中固定工135人,余为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
    该矿原为蚕庄金矿一个矿区。1980年8月与蚕庄金矿分开,有日处理150吨矿石选厂1处。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50.26万元,利税225.62万元。
    夏甸金矿  位于招城南28.5公里的芝下村东南。1985年,设12个科室,6个车间,1个车队,有职工382人,其中固定工132人,余为合同工、农民轮换工与临时工。
    1970年,几个村在这里联营采金。1972~1980年属罗山金矿一个矿区。1981年5月与罗山金矿分开,成立夏甸金矿。该矿矿井集中。1983年10月,日处理10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69.63万元,利税,43.48万元。




第三节  乡镇办金矿


    罗峰金矿  位于县城东北13公里的玲珑台上村东,1972年建矿。1985年,县黄金公司调配干部和技术人员12人,健全管理机构,设科室10个,车间4个,车队1个,有工人610人,均为临时工。
    1976年10月,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2年5月扩建为100吨。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19.06万元,利税64.08万元。
    阜山金矿  位于九曲蒋家村东北部,距县城20公里。1972年1月建矿。1985年,县黄金公司调配干部和技术人员1人,设8个科室,2个车间,1个车队,有工人448人,均为临时工。有两个矿区。1976年8月,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1年10月扩建为100吨。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76.84万元,利税24.98万元。
    河西金矿  位于县城西北河西王家村南,距县城23公里。1985年,设11个科室,9个车间,1个车队,有工人766人,均为临时工。
    该矿原为灵山水利采金队探办,1976年4月定名为灵山公社金矿。5月,筹建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次年4月投产。1984年8月改名河西金矿,设河西和金华山两个矿区,同年,又在河西矿区建起日处理]00吨矿石选厂。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73.14万元,利税484.43万元。
    金岭金矿  位于县城西北西埠上村东,距县城12公里。1985年县黄金公司调配干部和技术人员3人,年末有工人354人,均为临时工。
    1971年3月建矿,设邹家、埠上、草沟头3个矿区。1978年10月,日处理矿石25吨选厂建成投产。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3.48万元,利税0.10万元。
    界河金矿  位于县城西北部西陈家村西,距县城21公里。1985年,设10个科室,2个车间,1个车队,有工人292人,均为临时工。
    1975年7月,界河公社组织108人成立诸流河采金队,以采砂金为主,后又发现西陈家西耩矿点,1977年5月,改名为界河金矿。1978年11月,日处理25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4年4月扩建为50吨。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70.18万元,利税146.40万元。
    大秦家金矿  位于县城东单家村南,距县城3.5公里。1985年,县黄金公司调配干部和技术人员6人,设科室10个,车间3个,有工人266人,均为临时工。
    1974年5月建矿。1979年2月,日处理25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9.58万元,利税8.07万元。
    纪山金矿  位于县城东北双目顶南麓尖尖山下,距县城15公里。1985年,设3个科室,8个车间,1个车队,有工人212人,均为临时工。
    1974年2月建矿,设灵山郭家、唐埠曲家、北栾家河、石棚、虎龙斗、尖尖山6个矿区。1982年8月,日处理50吨矿石选厂建成投产。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4.60万元,利税26.88万元。




第四节  村办选矿厂


    欧家夼村选矿厂  1979年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15吨。1983年扩建为25吨。1985年,有农民采矿选矿工200人,实现工业总产值93万元,利润10.3万元。
    九曲蒋家村选矿厂  1982年,第一选矿厂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25吨;1984年,第二选矿厂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15吨。1985年,两处选矿厂有农民采矿选矿工250人,实现工业总产值140万元,利润40万元。
    大蒋家村选矿厂  1983年6月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15吨。1985年,有农民采矿选矿工120人,实现工业总产值50万元,利润12万元。
    前孙家村选矿厂  1984年2月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25吨。1985年,有农民采矿选矿工390人,实现工业总产值125万元,利税31万元。
    吕格庄村选矿厂  1984年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25吨。1985年,有农民采矿选矿工80人,实现工业总产值45万元。
    九曲村选矿厂  1985年7月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25吨。当年无经济效益。


  附一              中日合办招远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


    招远金矿矿主代表曲中原(甲方)与招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津末良介(乙方),在青岛关于将招远金矿改为合办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外资事宜,制订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照中国矿业法及公司法,加入外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以现有的矿权及一切设备,作为股券四十一万元,乙方加入现金三十九万元,合计资金为银八十万元。
    第三条  甲方为进行公司改组及办理一切事务,需要活动经费银五万元,因此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交付甲方银二万元,其余三万元,俟中国政府合办批文到达的同时,交付甲方。如批文到达三日之内不交付上述金额,本合同即归无效,先交付的二万元作为违约罚款,由甲方没收之。
    第四条  中国政府批准了公司登记时,甲方以招远矿业公司之现有物品作为十五万元股金支付乙方。
    第五条  甲方在收到政府合办批文的同时,向乙方发出投资三十五万元的通知。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个月以内,办理开矿的一切手续,但第三条所记载的垫付款五万元及第四条所记载的股金十五万元,由本条投资金额中扣除。
    第六条  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经过三个月仍不能提供现金十万元的资金时;甲方与别人缔结合同,则乙方无权干涉。不尽如此,连已交付给甲方的五万元,也充作对甲方损失的赔偿费。
    第七条  如果政府批准合办时,第三条的乙方先支付的二万元,充作矿石或硫化矿买卖合同的定钱。万一矿石买卖合同也订不成时,中方以玲珑山下的一千吨选矿石为代价。
    第八条  中国政府批准合办时,乙方立即提供资金,前往矿山办理开矿的一切手续,同时甲方自己开办的探矿业务,要停止下来。此时甲方已经采掘出的矿石及矿砂为甲方所有。
    第九条  合办公司成立后,中日双方各董事、公司费用以及公司职员的薪金,由公司发给。
    第十条  公司的存在期限,以矿权期限为标准为二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人员中,理事长及总经理,只限中国人充任,其他重要职员,以中日各半数充任之。
但居住在矿场的日本人,以十名为限(可根据需要增减人数)。
    第十二条  另外制定正式合同书,呈请中国政府批准后,照本合同实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清抄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以资证明。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
                                                 六月十四日
                                               昭   和   九  年


    招 远 金 矿  矿 主 代 表   (甲方)     曲 中 原  印
    招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乙方)     津末良介  印
  注:曲中原即曲运鸿




  附二              中日合办招远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


    中华民国山东省招远县金矿矿主代表曲中原与日本商人代表利光鹤松双方共同希望合资开采山东省招远县玲珑,协议各条如下:
    第一条  本公司名称为招远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政府批准本合办之后,遵照中国的公司法,拟定条款申请登记。
    第二条  本公司除经营金矿及其附属业务外,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中国官厅,按所定法规缴纳公课税金。
    第四条  矿业管理上的一切程序及其他行为,都要按照矿业条例及矿业条例施行细则以及有关各种法规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的采矿经营期限,从实业部批准之日起算,为二十年。
    第六条  本公司的理事长及总经理,只限中国人充任。其余重要职员,双方各派一人充任。
    但中国方面的理事长,对外有权代表公司。
    第七条  本合同经实业部批准合办后,即行着手开采金矿。
    第八条  专用轻便铁路的修建及其附属各建筑物的施工,需要征用土地时,必先向地方政府申请,在其监督之下,进行测量购买工作。如需使用官有地时,应遵照官府规定办理。对民用地,要在双方之间公平地协商定价之后,支付地价。
    第九条  本公司一切必要工程的实施,例如开掘矿道,修建材料堆放场及特别物品的存储,职员及工人宿舍的修建,轻便铁路及马路的修建等须要使用土地时,均按矿业条例第八章及其细则各条办理。
    第十条  本矿山代表中国商人曲中原等,出资银四十一万元作为资金。
    但中国商人以矿权充作资金,不再付出现金。日本商人利光鹤松等付出现金三十九万元,合计八十万元,定作资本金。以后随着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时,经双方协商后再增加投资。
    第十一条  本矿山所得利润,首先扣除各项支出,例如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国税、地方税、职员、工人的工资,业务上的一切支出后,其剩余金额,再按照股份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矿山的一切业务,由中日董事会,双方经理共同协商决定。
    所有施工及机械物品的购入,都应以招标、投标方式支付购买。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由总经理及经理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本矿山财政收支,每月决算一次,年度末进行总决算,并向股东报告。
    第十四条  本矿山的矿工、夫役等,使用中国人,其他各项重要职员及各类办事员,中日各派一名充任之。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一切业务上的事宜,根据互相团结协作的原则进行工作,如发生纠纷,由双方理事互相协商解决之。所有办事规则,另行制定,各自遵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不另续合同,矿权及其他一切权利便自行消失,矿山内一切原有资产物品,公平地评定价格卖掉,其收入金额,按各自持有的股份,平均分配,保持信用,一切公开。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经实业部批准的同时,双方就应正式签名盖章,共同遵守,不许稍有违犯。
    第十八条  凡各种事业,如无适当人才在任负责,决难收发展受益之效。中日合办事业,更是如此,必须任用适当人才。本公司的重要人员,必须严格选拔性情温顺,勤奋耐劳,学术优秀,人格高尚的人充任之。
    将来的人选任免,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九条  将来根据矿业经营上的变迁,有必要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改订,申请实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用中日文各缮写五份,其中两份经由山东省建设厅转呈实业部,分别存案。其余两份,各存一份,作为证明。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
                                                六月二十三日
                                             昭  和    九  年


    中华民国商人    曲 中 原
    日 本 国商人    利光鹤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