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涉农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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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1958年6月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粮食为计算单位核定征收任务。招远自1985年开始采取折征代金办法征收农业税,并将过去以集体为单位统一结算、村委代收,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按核定的常年产量计算农业税,标准粮价格由山东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确定后逐级下达。农业税征收一般分为春夏征期和秋征期。1986年以后,小麦播种面积不断增加,一般年份春夏征期完成全年征收任务的80%以上。农业税征收方式一般采取由粮食收购部门代扣、乡镇机关干部和村委代收、财政人员直接征收等方式。纳税人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2000年,招远市遭遇历史上特大干旱,当年减征农业税270万元,占应征税额的37%。
2002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村提留和乡统筹,改为征收农业税。全面核实计税土地面积,重新评估计税常产,计税价格按山东省统一要求确定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一定5年不变;农业税税率为6%,同时征收税额40%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征收,由农税征收机关直接向农户发放纳税通知书,农税工作人员直接向农户征税。农业税减免由纳税人向乡镇征收机关书面申请,经镇级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农税征收机关审批后执行。
特产税 招远从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负担相当于农业税负担的2.5倍左右,平均约390元/公顷。1989年起,按照新的农林特产税政策开征。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先在辛庄镇的磁口、湖汪、大涝洼3个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农林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1989年应纳税品目主要是苹果、梨、桃、杏。苹果税率为15%,梨、杏、桃分别是10%。计税特产品实际收入核定,以当地统计资料统计1985~1987年平均产量为基础,参考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掌握的资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核实纳税单位当年农林特产实际种植面积、产量和计税收入,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一定3年不变。1989~1993年,由市(县)下达给乡镇征收任务,村委会集中收缴送乡镇财政所入库。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林特产品生产长足发展,农林特产税征收在摸清税源底子基础上,公平税负,据实征收。1992年11月,市财政局在招城镇、宋家镇进行特产税源普查试点,其公式法测算得到果农、镇、村广大干部群众以及上级业务部门肯定。1993年3月,市财政组织300多名果业技术员和机关干部对全市果品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纳税基础档案,为依法据实征收农林特产税奠定基础。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开始施行。是年山东省对一些具体政策进行调整: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增加水产品捕捞收购和贵重食品、牲畜产品、食用菌产品。特产品收入税率也进行调整,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和干果10%,果用瓜8%。1995年分配乡镇征收任务,以市财政局1993年果品资源调查资料和市统计局1994年统计资料为主要依据,分别占总任务的70%或30%,再加其他因素进行测算,并对纳税人进行确认,将任务落实到经营户。新增加税款一律由果农负担,以前税款由村委负担的村,可以维持,也可以相应调整承包上缴额,改由果农全额直接缴税。1998年招远市制定农业特产税“三公开,五到户”征管办法,即:以户为单位的税源情况公开,以户为单位的税收任务公开,以户为单位的政策性减免公开;政策宣传到户,税源普查档案到户,测算征收任务通知到户,完税证开到户,政策减免调整具体落实到户。市财政局先后为乡镇财政所配备微机,税源档案实现微机化管理,纳税户可直接到财政所查询纳税资料和缴税情况。该做法得到上级业务部门认可,烟台市财政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在招远召开现场会,江苏、临沂等地农税征管人员多次到招远参观学习。
2002年,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苹果应税税率由12%调减为8%,同时征收应负税额20%的地方附加。
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1987年4月1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以县为单位划分,烟台市核定招远适用税率为5.1元/平方米,农民建房占用土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采取土地管理局代收税款和市财政局直接征收两种方式进行征收。1987~2002年,招远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159万元。

1986~2002年招远市涉农税收征收情况一览表
表17-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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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农业税 │ 农业特产税 │ 耕地占用税 │ 契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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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 │ 依 │ 减 │ 实 │ 实 │ 平 │ 依 │ 实 │ 计 │减│ 应 │实征│计税收│减免│实征┃
┃ │ 均 │ 率 │ 免 │ 征 │ 征 │ 均 │ 率 │ 征 │ 征 │免│ 征 │税额│入 │税额│税额┃
┃ │ 税 │ 计 │ 税 │ 税 │ 地 │ 税 │ 计 │ 税 │ 税 │税│ 税 │ │ │ │ ┃
┃ │ 率 │ 征 │ 额 │ 额 │ 方 │ 率 │ 征 │ 额 │ 额 │额│ 额 │ │ │ │ ┃
┃ │ │ 税 │ │ │ 附 │ │ 税 │ │ │ │ │ │ │ │ ┃
┃ │ │ 额 │ │ │ 加 │ │ 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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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2.48 │254 │20 │234 │3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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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2.48 │263 │23 │240 │36 │ │36 │36 │8 │- │8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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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2.48 │271 │20 │251 │38 │ │36 │36 │144 │- │144 │1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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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2.48 │288 │75 │213 │32 │14.68 │163 │173 │164 │52│112 │5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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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12.48 │287 │35 │252 │38 │14.89 │345 │217 │92 │15│77 │8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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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2.48 │287 │20 │267 │40 │14.89 │345 │311 │290 │13│153 │83 │7 │- │1 ┃
┃ │ │ │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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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2.45 │361 │40 │321 │48 │14.89 │345 │327 │202 │52│150 │112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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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2.44 │429 │22 │407 │48 │11.95 │357 │334 │115 │38│77 │49 │14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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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2.45 │631 │85 │546 │79 │11.34 │458 │390 │117 │55│62 │68 │448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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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2.45 │630 │70 │560 │84 │11.84 │818 │753 │140 │56│84 │84 │627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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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2.44 │919 │60 │859 │129 │11.91 │1059│984 │185 │82│103 │68 │807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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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2.44 │918 │80 │838 │126 │11.93 │1237│1162 │248 │11│129 │74 │1107 │- │66 ┃
┃ │ │ │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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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2.44 │915 │40 │875 │131 │11.96 │1270│1130 │42 │- │42 │63 │42351 │119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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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2.44 │850 │40 │810 │122 │11.98 │1382│1186 │177 │2 │175 │53 │515 │66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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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2.44 │737 │270 │467 │70 │11.98 │1302│1066 │207 │- │207 │74 │9957 │77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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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12.44 │736 │233 │503 │75 │11.96 │1213│977 │561 │18│543 │74 │7406 │56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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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6.00 │2655│373 │2282│913 │8.00 │1300│1300 │781 │87│694 │70 │6092 │83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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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1950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只对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契税征收工作停止。1991年恢复征收契税,征收范围为房屋权属转移,税率为6%。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对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确定税率为3%,对减免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和规定,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1999年8月30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结合招远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明确规定财政局是契税主管征收机关,房地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局为契税代征单位。土地出让和转让契税由土地管理局代征,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房地产管理处代征。乡镇域内的契税由所在地财政所征收。1991~2002年,招远共征收契税8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