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县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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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县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类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农、林、牧业生产 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结合艾山自然资源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艾山林场,与艾山林场接壤的王庄乡、 村里集镇附近的山岚林地等,总面积为8万亩。 第三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各 种乔灌木、药材、草本植物以及植被均属保护对象。 第四条蓬莱县林业局是对艾山自然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协调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保护艾山自然区不受破坏,有权揭发和制止 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类 动、植物的保护 第六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的野生鸟卷、兽卷、益虫一律禁止捕捉。 国家规定的珍稀鸟卷、兽卷要加倍保护,不经批准不得猎捕、外运或出口。 第七条禁止使用各种猎枪、土枪、小口径步(手)枪、气枪、网具等猎捕 各种野生动物,违者由公安部门或林业管理部门没收枪支、网具,并根据有 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因开展科研、教学、引种繁殖或其他特殊用途确需捕捉野生动物 时,须报请县林业局或上一级林业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内捕捉。 第九条保护、培育森林、林木、植被资源。禁止乱采滥伐各种林木、灌 木和野草。确需采伐者,要到县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要蓄水保土,严禁破 坏植被。 第十条加强林区防火设施建设,做好山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山 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须经县林业管 理部门批准。到林区游览观光者,必须遵守林区管理规章制度,按管理部门 指定的路线活动,禁止带火种进入。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准随便挖刨各种药材、草本植物。严禁破坏自然 野生资源和滥采林副产品。 第十二条保护区护林队、护林员担负着封山护林、森林防火和保护各种 动、植物等自然野生资源不受侵占或破坏的任务,有权对破坏自然野生资源 的行为批评教育和检举控告。 第三类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对保护、招引、繁殖野生动、植物做出成绩者,对揭发或制止 破坏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凡违犯本办法,进入保护区内盗伐林木、采土、采药、砍柴者, 放火烧山或因失火造成损失者,私自偷猎捕杀、贩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 资源者, 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处以 没收猎具、猎获物、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类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蓬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