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珍品资源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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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珍品资源保护的通告(1985年4月30日发 布)
为了大力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参、扇贝、鲍鱼及石花菜等海珍品资 源,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精神,对本县海珍品资源的保护,通告如下: 一、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水产资源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 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渔业法规。沿海乡镇、 村都要成立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对所辖水域、滩涂实行封滩护养,切实做到 管、养、捕相结合。 二、严格执行海珍品禁捕期规定。海参开捕期为公历四月二十日至六月 十日;石花菜采捕期为公历七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其它时间一律为禁捕 期。违者,除没收工具、产品及罚款外,每次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 三、严格控制海珍品采捕标准。海参干品每斤不得超过六十五个头;石 花菜,藻体长度不得小于八公分。不足采捕标准的不得超过采捕总数的百分 之十五。超过者产品全部没收,追究潜水员的经济责任,并要赔偿资源损失 费二百元以上。 四、严格禁止无证采捕海珍品。采捕单位均需持证在本辖区内作业,无 证者一律禁捕。违者,除没收产品、工具和罚款外,每次赔偿资源损失费二 百元以上。不准持证侵入外单位管辖区内采捕海珍品。违者,除没收全部产 品外,赔偿资源损失费六百元以上。 五、坚决制止任何个人采捕海珍品。近几年,个体"碰子"大肆泛滥,严 重破坏了海参资源,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今后凡查获私捕者,除全部 没收其工具、产品和处以经济罚款外,还要赔偿资源损失费。对屡教不改、 情节严重者,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严惩。 六、对海珍品保护区、投石增殖区,要严格封护。不经县水产行政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到管养区内采捕水产品。违犯者,从严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从事海上和滩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渔政工作人员、 海上护滩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逃避、阻挠和抗拒检 查。严禁围攻、辱骂、殴打渔政工作人员和护滩人员。违者,根据不同情节, 从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海珍品资源的保护,由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渔政部门直接领导, 乡镇、村的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船检 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对保护海珍品资源做 出贡献者,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