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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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暂行办法(蓬莱县政府1940年9月发布)
1、本暂行办法为加强阶级合作,实行贫富互济,改善人民生活, 根据 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布之施政纲领第四条拟定之。 2、凡土地租价,须按原价减五分之一,抗战期间地主不得收回或转租, 其出租之土地,如有特殊情形者例外。 3、贷款不得超过年利一分五厘,抗战期间贷款期满,欠债人无力清还, 可声请缓期,无力付息者,亦可声请延期,债权人不得勒逼,而欠债人不得 无故积欠应付之利息。 4、贫苦抗属子弟参战,无人从事生产,且无其他收入者,以及子女拆 居, 其父除得养老地及养老金者,所得之地租之地和利息,仅足维持生活 者,其出租亩数每人均摊不足二亩者,或贷出款数每人均摊不足五十元者, 在减租减息实行后,按原租息减少之收入数目由政府补助之。 5、本办法颁布后,债权人及欠债人订立之合同, 利息超过年利一分五 厘者,须作重新订立,如债权人搪塞不听,致因缴纳租息而引起纠纷时,债 权人应受处分。 6、 倘地主与债权人,□□□□□以及原租价□□□□□□爱之精神, 原减租息少于原租价五分之一,或年利一分五厘者任之。 7、公田公款一律按原价五分之一减租,年利一分五厘减息。 8、无论钱租物租,一律由所租地收获后缴纳之。 9、劳役地租照原数目减去二分之一,其他地主对种地租户之其他力役, 一律免除。 10、土地因租户垦殖而扩大者,扩大部分地主在三年内不得收租。 11、田赋捐税及其他按土地公平负担,一律由地主负担之。 12、土地因遭受天然灾害(如水灾、虫灾、风灾等)致收成不够租额的得 再减或免缴之。 13、以土地抵押借款者,则以土地之收入,按分半利息计算,除去种子、 农具、肥料等外,其余部分仍交原地主。 14、禁止压头利、利生利,违则以重利盘剥论罪。 15、出门利、剥皮利、印子钱等高利贷等一律禁止。 16、本办法如有不适宜处得提政府修正之。 17、本办法于二十九年九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