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 清末和民国时期,民间借贷主要靠典当。 典:借贷人以土地或房屋为抵押,经保人讲明典价和期限,立字据。典 期内,典物归债主使用。到期后,借贷人按典价赎回。逾期不赎,典物归债 主所有。 当:借贷人将衣物、家具、农具等质物入当,当铺发给当票,作为赎当 凭证。当物一般是值十当五。入当后,以收得的价款按月计息,利率多为2 分、3分。赎当时,交还本息。当物在当期内受虫咬鼠伤等损失,当铺概不 负责。逾期不赎,即为"死当","死当"物品归当铺所有。县内最大的"天祥" 当铺,年均当入45000票,赎出33000票。 借贷 钱庄借贷:清末和民国时期,钱庄借贷兴盛。钱庄以存、放款获得高额 利润。借贷者到钱庄借贷均要承保,以房地契质押,立字据。到期不还者, 房地产归钱庄所有。钱庄放款一般月息2分。 贷粮:建国前,存粮富户在青黄不接季节,借粮给贫困农民,春借1斗, 秋还2斗,或借粗粮还细粮。 卖青:建国前,贫困农民无法度日,未到收获季节,低价将禾苗卖给富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