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粮油购销主要由私商经营。农民将生产的粮食、 油料拿到集市出售,粮商粮贩通过集市买进卖出。粮食短缺时,私商即从东 北等地购进(俗称"海粮"),于当地出售。30年代,县内较大的粮食交易集市有 栾家口、刘家沟、平畅河入海口、大辛店、徐家集、潮水等10余处,较大的 粮商(坐商)百余家,其中县城10余家,乡村90余家。1933年,县内粮商从东北 等地购进玉米、 高粱、小米等15万吨,除在县内销售外,还销往附近各县。 1938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鼓励私商到外地购进粮食,不仅保障其运输便 利,而且免收一切捐税。1945年8 月县城解放后,城内居民粮食紧张,县政 府调集大批粮油进城,通过公营商店,出售给城内居民,最多日售食油444公 斤、各种粮食2103公斤。 建国初期,农民可将粮食、油料卖给国家,也可到集市出售。县人民政 府加强对粮油市场管理,打击不法粮商粮贩,全县建立16处由莱阳专署掌握 的重点粮油市场。县粮食部门不仅单独设立粮油购销点,还委托合作社代购 代销,采取大买大卖、吞吐结合方针,粮食上市多时大量收购,上市少时大 量出售,以平抑粮价,稳定市场。1 953年小麦登市旺季,粮食部门大量收购; 7月7日,潮水集登市小麦2万公斤,粮食部门收购1.9万公斤,占登市小麦总 量的95%。是年,粮食部门共收购小麦404万公斤。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农村余粮实行计划收购, 对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销售;粮油市场由国家严格控制,粮油 征购期间,关闭粮油市场。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在指定粮油市场交易, 调节余缺,严禁私商经营粮油。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油市场关闭。 1978年后,重新开放。 1953年冬,县内采取自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余粮户应卖余 粮数额。1954年,实行以农业税税率计征的办法征购余粮;对农村缺粮户实 行发证供应,全县发购粮证的农业人口74880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2.98%; 并对行业用粮油开始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9月,对非农业人口口粮实行按人 定量,凭证供应; 秋季,对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是年,全县粮食 定产8346万公斤,定购1104.5万公斤,定销385.5万公斤;油料(花生)扣除食用 油料、种子,剩余部分按95 %统购。1956年,农村实现合作化,定购粮油由 农业社统一交售;对完成定购任务后仍有余粮的农业社,适当超购,超购部 分不超过余粮总量的40%,且适当加价;对低于基本口粮(按年人均360斤计 算)标准的农业社,缺少部分由国家统销。 1958年,受"共产风"、"浮夸风"影响,粮油征购放弃"三定"政策,出现高 估产、高征购错误,购买了"过头粮"。1959年虽进行纠正,但不彻底,致使农 村缺粮人口增多,国家不得不于征购之后立即转入供应(返销)。1960年,全县 有征购任务的大队496个,征购之后转入供应的359个,占有征购任务大队总 数的72.4%。 1961年,恢复"三定"政策。1963年开始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实行 议购议销;粮油市场开放期间,粮食部门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落市粮油; 市场粮油价格上涨时, 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抛出, 平抑粮价, 稳定市场。 1965年,粮食实行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继续实行超购加价政策。是年, 全县粮食包购任务定为1 596万公斤,油料包购任务定为1364万公斤。1971年, 包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是年,粮食包购任务定为2185万公斤,油料包 购任务定为2383.5 万公斤。1980年,油料包购任务调为2170万公斤。1981年粮 油包购改为"一定三年不变",任务分别定为1006万公斤和1857.5万公斤。1983 年,粮油包购任务按责任田分配到户。 1985年,粮油征购改为合同定购,当年全县粮食定购1156.5万公斤,油料 ( 花生米)定购3088.5万公斤。1991年,粮食定购2090.7万公斤,油料定购726.9 万公斤。 在粮油征购中, 除实行超购加价外,还实行奖售政策。1966年,每超购 100 元粮食,奖励布票13尺;每交售50公斤红小豆、绿豆,分别奖售化肥25 公斤或粮食75公斤;交售50公斤花生米,奖售化肥3.25公斤,奖励布票2.5尺; 交售50 公斤花生油,奖售化肥9公斤,或奖励布票7尺;交售50公斤芝麻,奖 售化肥4公斤, 奖励布票3尺。此后,奖售标准做过多次调整。1991年,每超 购100元小麦、 玉米、大豆,分别奖售化肥11公斤、10公斤、15公斤;每交售 50公斤粮食、花生米,分别奖售柴油1.5公斤、20公斤。 1953年,实行粮油计划供应以后,为方便流动人口外出就餐和购买粮油 制品,开始实行粮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