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县沿海水产资源极为丰富。清末及民国时期,大批日本渔轮侵入, 大肆进行水产资源掠夺,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建国后,渔业生产不断发 展,捕捞能力不断提高,加之大批小目拖网酷渔滥捕,工业废水污染,近海 资源濒临枯竭。 50年代初期,县内即开始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水产资源保护。 1953年规 定,5月15日至7月15日为海参禁捕期;采捕期内也不得采捕幼参。1954年规定 取缔密网,夏至到处暑为禁渔期。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水产 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捕捞幼鱼不得超过10%、海珍品幼苗不得超过 5%;提倡使用大扣网,禁止使用小扣网。1958年确定:1958年7月1日到1960 年12月底为海参禁捕期。1962年划分禁止捕鱼区,规定夏至到霜降为捕鱼期, 控制使用定置网,伏季严禁拖网作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渔政管理遭破 坏,滥捕现象严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蓬莱县严格执行国家关 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缔小扣拖网、围网,大 力宣传渔业法规, 购置机动渔船实行审批制度。1980年,县水产局设渔政股 (后改渔政科),专司渔政管理。发放渔业生产许可证,渔民持证方可进行海 上捕捞。1985年4月, 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海珍品资源保护的通告》, 沿海乡镇均成立渔政管理站, 共有工作人员59名。 1986年,贯彻执行国家 《渔业法》。1987年2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渔业管理的暂行办法》, 规定"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卷 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渔业保护的规定;对偷 捕水生动、植物及海珍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989年7月,县人民政 府公布《蓬莱县关于加强海域滩涂管理的基本规定》。1991年国家农业部授 予县水产公司渔政科" 全国渔政系统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