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 土改以前,县内土地为封建私有。1945年全县私有耕地806680亩,其中地 主占 有103242亩,富农占有86299亩,中农占有466697亩,贫雇农占有150442 亩; 总人 口中6.2%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总面积的23%,人均占有耕地为 贫雇农的11倍。 拥 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农将土地租给或雇用缺少耕地的农 民耕种。土地租种期限一般 1-3年,地租一般为耕种作物产量的4-6成,收获 后一次交齐。 遇有天灾人祸, 佃农 常因交不上地租而破产。 1945年全县 6582户逃荒要饭,984户卖儿卖女。 地主雇工 分长工和短工两种,长工工 钱年终一次付给,短工工钱随干随给。1933年男工日工 资0.60元,月工资10 元,年工资100元;女工日工资0.50元,月工资8元,年工资50 元;童工工资 更少,甚至只管饭不给工钱。1945年县内有长工9969人。 1946年9-12月,县内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4-12月,开展土改复查运 动; 1950年10月至1951年11月,结束土地改革运动,土地确权发证(土地证)。 经过土地 改革,县内土地所有制由封建私有变成农民个体私有。全县农民 个体私有耕地888 059.27亩,其中地主占有10026.12亩,富农占有22244.93亩, 中农占有527753.63 亩,贫雇农占有325984.63亩,小土地出租者占有1658.78 亩,其他劳动者占有391 .18亩。 集体所有制 1956年全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民私有土 地无偿 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此后,土地由农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劳动力实 行评工记分;生 产收益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允许社员耕种少量 自留地。1958年实现" 人 民公社化",土地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59年实 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 三级核 算,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 开始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 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 位。1982年,农村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 任制,农村土地仍为三 级所有;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农村土地归 行政村集体所 有。1991年,全县集体所有制耕地675564亩。 全民所有制 建国以前,县内官田属国家所有,面积很小。土地改革结束后,县内有 全民所 有制耕地613.67亩。建国后,全民所有制耕地逐渐减少,1991年全县 实有全民所有 制耕地2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