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津贴 1950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猪肉0.5公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 牙粉2/3包、烟叶0.25公斤、毛巾1/6条、小米1公斤的标准折发津贴。1 951年, 部分工作人员增加技术津贴和保健津贴。1952年7月, 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改 为工资分, 县级干部津贴75-132分,正副科级干部40-75分,科员、助理员22- 40分,勤杂人员15-18分。1955年7月,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工资分津贴取 消。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979年11月开始实行,每月4-7元。1988年10月调整为13-15元。 农林科技人员岗位津贴 1983年开始实行。 在基层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 8 年(1991年改为满5年)转为正式工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工龄津贴 1985年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开始实行。工龄每增加一年, 月津贴增加5角。每人每月津贴最多不超过20元。 教师教龄津贴 1985年1月,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始实行。7月扩大到中等专业学校、职 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津贴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 元;满10 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 每月10元。 护士工龄津贴 1985年7月,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护理病人、 从事护理 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中开始实行。津贴标准为: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 满1 0年, 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 满20年以上, 每月10元。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1987年1月开始实行。公安部门的侦察、治安、交通、 看守干警和安全 部门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干警,每人每天0.5元,其他干警每人每天0.4 元。1989年10月,分别提高到1元、0.8元。 岗位责任制考勤费 1989年1月开始实行。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岗位责任考核并符合有关规 定的职工,每人每月10元。 县内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的生产岗位性津贴还有矿山井下津贴、出海作业 津贴、交通运输行业津贴、野外作业津贴、卫生防疫津贴、企业行政和技术 人员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