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禄制 清末,官吏以职位定品级和岁俸。知县为正七品官,年俸银45两;县丞 为正八品官,年俸银40两;主薄为正九品官,年俸银35两;典史年俸银31两。 薪金制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官员和邮政、教育等部门的职员实行薪金制。民国 初期, 县长月薪200元,秘书月薪100元,科长月薪90元,科员月薪35-40元, 勤杂人员月薪15-20元。1932年中学教师月薪30-150元,高小教师月薪20-40元, 初小教师月薪15-30元。 雇佣工资制 雇佣工资有年资、月资、日资和计件工资等多种形式。建国前,工资标 准由雇主决定,多数雇工收入低微。1919年,县内木工日工资0.16-0.32元,瓦 工日工资0.15-0.33元。1920年,"普照"电灯公司职员月工资4-50元。1921年," 公益" 钱庄职员月工资1-10元。1926年"仁玉"印刷局职员月工资7-8元。1940年9 月,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制定《改善工人生活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雇工、 店员, 以年计算工资者,除供给膳宿外,成年工资不少于50元,女工、童工 最低不得少于30元;以日计算工资者,除供给膳宿外,成年工资最低不得少 于4角,女工、 童工最低不得少于2角5分"。建国后, 雇佣工资多由雇主和 雇工根据互惠两利原则共同协商确定。1991年,县内私营工商业雇工月工资 多为100- 200 元, 有专长的技术人员月工资200-400元。 供给制 1955年以前,县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其家属享受工属 待遇。1945年每人每年供应单衣2套、袜子2双、毛巾2条、布鞋5双,棉衣两 年1套,大衣3年1件,棉被4年1床,单帽2年1顶;每人每日供应小麦1.125公斤 (或粗粮1公斤) ;大灶每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油0.47公斤、菜15公斤、盐0.5 公斤、 木柴45公斤, 小灶每人每月供应肉2公斤、油0.5公斤、菜15公斤、盐 0.5公斤、木柴70公斤。 1950年,调整为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棉帽1 顶、棉鞋1双、夹鞋3双、袜子2双、草帽1顶、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架;每 人每日供应小米0.75公斤; 大灶每人每日供应油0.01公斤、盐0.025公斤、肉 0.02公斤、菜0.5公斤、煤0.625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按大灶2.5倍计算,小 灶按大灶3.7倍计算。1952年7月,改为按29 级制评定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分, 供给标准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供给粮食0.4公斤、白布1/15米、 食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干部行政级别和享受的工资分为: 县级干部17-14级,145-227分;正副科级干部22-17级,110- 145分;科员、助 理员26-22级,92-110分;勤杂人员29-28级,85-88分。1954年6月,工资分提高1 %。1955年7月,废除供给制,改行货币工资制。 货币工资制 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对所辖文教卫生工作人员,除供给粮食、柴草 外,还以实物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工资。1952 年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 折发现金。1954年,县内9%的行政工作人员改行货币工资制。翌年7月,全县 改行货币工资制,行政级别由29级改为30级。至此,全县普遍实行货币工资 制,职工年均工资额4 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