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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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禄制

清末,官吏以职位定品级和岁俸。知县为正七品官,年俸银45两;县丞
为正八品官,年俸银40两;主薄为正九品官,年俸银35两;典史年俸银31两。

薪金制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官员和邮政、教育等部门的职员实行薪金制。民国
初期, 县长月薪200元,秘书月薪100元,科长月薪90元,科员月薪35-40元,
勤杂人员月薪15-20元。1932年中学教师月薪30-150元,高小教师月薪20-40元,
初小教师月薪15-30元。

雇佣工资制

雇佣工资有年资、月资、日资和计件工资等多种形式。建国前,工资标
准由雇主决定,多数雇工收入低微。1919年,县内木工日工资0.16-0.32元,瓦
工日工资0.15-0.33元。1920年,"普照"电灯公司职员月工资4-50元。1921年,"
公益" 钱庄职员月工资1-10元。1926年"仁玉"印刷局职员月工资7-8元。1940年9
月,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制定《改善工人生活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雇工、
店员, 以年计算工资者,除供给膳宿外,成年工资不少于50元,女工、童工
最低不得少于30元;以日计算工资者,除供给膳宿外,成年工资最低不得少
于4角,女工、 童工最低不得少于2角5分"。建国后, 雇佣工资多由雇主和
雇工根据互惠两利原则共同协商确定。1991年,县内私营工商业雇工月工资
多为100- 200 元, 有专长的技术人员月工资200-400元。

供给制

1955年以前,县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其家属享受工属
待遇。1945年每人每年供应单衣2套、袜子2双、毛巾2条、布鞋5双,棉衣两
年1套,大衣3年1件,棉被4年1床,单帽2年1顶;每人每日供应小麦1.125公斤
(或粗粮1公斤) ;大灶每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油0.47公斤、菜15公斤、盐0.5
公斤、 木柴45公斤, 小灶每人每月供应肉2公斤、油0.5公斤、菜15公斤、盐
0.5公斤、木柴70公斤。 1950年,调整为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棉帽1
顶、棉鞋1双、夹鞋3双、袜子2双、草帽1顶、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架;每
人每日供应小米0.75公斤; 大灶每人每日供应油0.01公斤、盐0.025公斤、肉
0.02公斤、菜0.5公斤、煤0.625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按大灶2.5倍计算,小
灶按大灶3.7倍计算。1952年7月,改为按29 级制评定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分,
供给标准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供给粮食0.4公斤、白布1/15米、
食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干部行政级别和享受的工资分为:
县级干部17-14级,145-227分;正副科级干部22-17级,110- 145分;科员、助
理员26-22级,92-110分;勤杂人员29-28级,85-88分。1954年6月,工资分提高1
%。1955年7月,废除供给制,改行货币工资制。

货币工资制

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对所辖文教卫生工作人员,除供给粮食、柴草
外,还以实物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工资。1952 年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
折发现金。1954年,县内9%的行政工作人员改行货币工资制。翌年7月,全县
改行货币工资制,行政级别由29级改为30级。至此,全县普遍实行货币工资
制,职工年均工资额4 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