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用工形式皆为雇佣,雇主自招自聘,可随意解雇。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用工仍为雇佣。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雇佣工 基本消失。80年代,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县内雇佣工逐渐增多。 固定工 1983年以前,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 计划增加职工指标范围内所招收的职工均为固定工。固定工工作安定,只要 没有重大过失,其职位可以一直保持到退休。1984年,开始实行用工制度改 革,除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经批准的征地招工仍为固 定工外,不再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1991年,县内共有固定工20030人。其中 全民所有制单位1442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5385人,其他所有制单位223人。 临时工 建国后,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招用临时工人顶岗作业。195 9年,对临时工开始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工 计划招用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1977年开始,仅季节性、临时性工种准用 临时工,常年性岗位禁用。1991年,全县共用临时工7501人。其中全民所有 制单位351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805人,其他所有制单位184人。 亦工亦农工 1965年3月,县内开始在农村招收亦工亦农工。 亦工亦农工不改变农民 身份,工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生产队,参加生产队的收益分配。1980年开始, 改为由单位将其工资的20%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交生产队,不再参加生产队 的收益分配, 其基本口粮和食油由生产队转交粮食管理部门供应。1985年6 月, 县内停止招用亦工亦农工。 同时,将已招用的1964名亦工亦农工中的 1583人转为农民合同制工,53人转为临时工,22人返回农村。此后,县内仅 供销系统保留306名亦工亦农工。1989年,又将县供销社系统306名亦工亦农工 中的291人转为农民合同制工,3人转为临时工,12人返回农村。至此,县内 已无亦工亦工。 合同制工 1984年用工制度改革以后,县内劳动部门在国民经济计划增加职工指标 范围内所招收的新职工多为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与用工单位签定3-5 年 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与固定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合同期满后,用 工单位和合同制职工均有权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合同制职工根据户口性质分 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合同制职工。1991年县内共有合同制职工10635人。其 中城镇合同制职工5179人, 农民合同制职工5456人;全民所有制单位5732人, 集体所有制单位4663人,其他所有制单位2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