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5月人民检察院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至1966年 12 月审查批捕的案犯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的73.6%,不批准逮捕的 占20.5%,退查和公安机关自行撤回的占5.9%; 审查决定起诉的案犯占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案犯的95.6%,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占2.4%,退查和公安机关 自行撤回的占2%;出庭支持公诉1119次。"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瘫痪。 1978年5 月恢复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逐步加强。至1991年底,审查批 准逮捕的案犯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的87.4%,不批准逮捕的占7.1%, 退查和公安机关自行撤回的占5.5%;审查决定起诉的案犯占公安机关移送起 诉案犯的92.4%,免予起诉、不起诉和退查的占7.6%。对提起公诉的案件, 全部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院还对漏捕漏诉的案犯予 以增捕增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