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审判机构 清末,知县兼理司法。刑名官司理刑事案件,钱谷官 司理民事案件。 民国时期审判机构 1911年, 县知事兼理司法,沿用清末司法制度。 1918年,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负责司法事务。1930年始设法院。1931年撤 销法院,成立司法处,县长兼理司法检查事务,设专任审判官。1937年司法 处解体。1947年9月, 国民党军进占蓬莱县城,县长兼理司法检查事务,设 司法处和专任审判官审理诉讼案件。1 948年3月,随国民党军逃窜。 人民审判机构 1938年3月,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处)。1950 年5月,撤销司法科,成立蓬莱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 办公室。1954年,设立大辛店、潮水法庭。1958年11月,法院、公安局、检察 院合署办公。1959年11月,公、检、法分立。1967年3月,公、检、法合并, 成立蓬莱县政法委员会。1968年11 月撤销政法委员会,成立蓬莱县公检法军 事管制领导小组。1973年5月撤销军管小组, 恢复蓬莱县人民法院及大辛店、 潮水法庭。 1978年, 设立徐家集法庭。1980年,设立村里集、崮寺店法庭。 1986年,设立刘家沟法庭。1987年,设立登州法庭。1988年4月,设立南王、 于家庄、马格庄、五十里堡、大季家、大柳行、虎路线、遇驾夼、淳于、龙 山店、小门家、王庄、北沟法庭。1991年,县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政工科、 调研室和10处派出法庭,共有工作人员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