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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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1957年始设计划生育宣传站,1960年撤销。1963年4月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1968年改为计划生
育领导小组, 与卫生局合署办公。1971年分设,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1981年12月更名计划生育局。
1984年1月26日复称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提倡晚婚  明清时期风行男16岁、女14岁结婚。民国年间仍袭早婚旧俗。建国初期,早婚风气依然流
行,农村青年一般在十八九岁结婚。1957年提倡计划生育以来,农村青年结婚年龄逐渐推迟。1966年
大力提倡晚婚, 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结婚年龄。1981年又规定城镇女青年25周岁为结婚年龄。
1975年,各公社每月组织一次晚婚教育学习班,宣传晚婚的意义,教育群众与传统观念决裂。该年统
计,全县适龄未婚男女青年72593人,制定晚婚计划的58966人,占81.3%;执行晚婚的4154对夫妇中,
男平均年龄24.95岁,女平均年龄23.79岁,晚婚率为85.95%,1983年升为91.9%。
节制生育  1957年4月开始,全县大力宣传节制生育,提倡一对夫妇生三个孩子。县卫生局制定了提
倡节制生育工作计划,在全县广泛进行宣传。1963年春,省发布了《加强农村供销合作社避孕工具供
应的通知》。12月,县举办计划生育宣传员训练班,培训计划生育宣传员4600人。同年,设避孕工具
供应站229个,出售避孕用具5.3万余件,避孕药片175万片。1964年,仍提倡一对夫妇生三个孩子,要
求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五年。县妇联、共青团、文化局联合发动组织节制生育宣传教育,在全县培训
计划生育宣传员15316人;组织宣传员利用图片、幻灯,深入14处公社,31个集市和35个村庄进行宣传。
上半年,全县男性结扎333人,女性结扎96人,放避孕环296人,销售避孕用具46700件,以及大宗避孕
药物。1965年,广泛动员有三个孩子的夫妇实行结扎手术,全县做绝育手术者12800人。1966年,大力
推行避孕、 放环、 人工流产及男女结扎等措施,全县共做结扎手术18263例,其中男性结扎3123例。
1972年,县内贯彻毛主席提出的“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的指示,大阎家、大辛家、
泉水头、东村、发城、留格庄等六处公社节育工作搞得较好。197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拨给各公社
计划生育费14800元,同时免费供应避孕用具及药物。1975年1月29日,号召“一对夫妇两个孩,胎次
间隔四五年”,全县掀起计划生育热潮,县直机关、社队干部及职工率先节育,带动群众落实节育措
施, 节育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本年全县育龄妇女80298人,除丧偶、不孕的5670人,落实节育措施的
53215人,占71.3%。1977年,举办了1.3 万人次人口理论学习班,计划生育落实到人,进一步推动计
划生育工作,有130个大队无三胎生育。1979年8月27日,全县掀起宣传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热潮,
县委根据省发《补充通知》,下达《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由个人申请,自愿生一个
孩子,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不生第二胎,经公社核实,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由县发给“独生子
女优待证” 。 全县有一个孩子的夫妇14983对,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13608对,占90.8%。
1981年3月起,本县实行一胎、二胎未施行绝育手术者,必须订立不育合同。1983年,贯彻山东省计划
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强调以思想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的工作为主,扎扎实实地作好计划生育
工作。

海阳县1971-1983年育龄夫妇节育措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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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全    县   │ 服避孕药 │            四    种    手    术            ┃
┃          │   总人口数   │   人数   ├───┬────┬───┬────┬────┨
┃          │              │          │ 合计 │  放环  │男  扎│ 女  扎 │ 流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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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634669    │   1775   │10412 │  8874  │  14  │   93   │  1431  ┃
┃   1972   │    639607    │   518    │22171 │ 19420  │ 155  │  575   │  2021  ┃
┃   1973   │    646367    │   1202   │13720 │ 11088  │ 113  │  722   │  1797  ┃
┃   1974   │    653665    │   1415   │10433 │  8562  │  9   │   98   │  1764  ┃
┃   1975   │    662752    │   1466   │31451 │  8535  │ 1557 │ 19565  │  1794  ┃
┃   1976   │    668240    │   145    │14891 │ 12051  │  53  │  1159  │  1628  ┃
┃   1977   │    672483    │   166    │13908 │ 10802  │  62  │  889   │  2155  ┃
┃   1978   │    674117    │    87    │16803 │ 10795  │ 126  │  3478  │  2404  ┃
┃   1979   │    674794    │   242    │20932 │ 11128  │ 174  │  5490  │  4140  ┃
┃   1980   │    676384    │    -    │18147 │  8912  │  44  │  4227  │  4964  ┃
┃   1981   │    680428    │    -    │16891 │ 10232  │  3   │  516   │  6140  ┃
┃   1982   │    685590    │    -    │17487 │ 10550  │  1   │  218   │  6718  ┃
┃   1983   │    688412    │   6646   │27494 │ 14722  │  50  │  3574  │  9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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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惩罚  奖励  1981年县委规定:对从事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积极分子,在提职、调资等方面予以优
先照顾。1982年3月,县委召开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出席896人。大会规定:凡在
一胎率达到90%、三胎率降到0.3%、一胎领证率97%以上、自然增长率6‰以下四项指标中,做到三
项的公社或大队,可评为先进集体。凤城、大辛家、二十里店、行村、东村五处公社获“先进红旗单
位”。
1975年,本县根据上级指示,规定了结扎、流产假期和补偿报酬:男扎休7天,女扎休21天,流产结扎
休一个月,照发工资或照记工分。1979年,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每年
发给保健费60元,14周岁为止。该年,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行村公社带头只生一个孩子的48对夫妇,每
人发奖金200元。1980年开始,独生子女入托、医疗优先,入小学免收学杂费,农村发给成年人口粮,
并分给双份自留地。1981年,实行计划生育岗位责任制,规定无计划外生育的大队,公社奖给100元。
惩罚  1979年实行对违章强行生育者予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多数公社规定: 强生二胎者,收回
“独生子女优待证”,追回奖金;大队出现一个二胎,罚款100元;出现一个三胎,罚款150元,并扣
罚大队书记、 计划生育委员每人50工分。 1982年3月, 对在职干部违章生育者予以经济制裁。1979-
1984年,6年中,违章生育者近4000人,共罚款80万元,其中最少者罚款50元,一般罚款200元,个别强
生三胎者罚款千元;对违章多生的国
家干部、脱产工人,予以降职、降工资处分,对合同工、民办教师则实行辞退处分。
成果  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对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成绩显著。1980年自然增长率由1970
年的22‰下降为4.7‰。 1982年人口出生率虽有回升,但多胎生育显著减少,一胎率达95.2%;全县有
32988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占独生子女生育者的98.27%。人口增长由高出生、低死亡、
高增长型转入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类型。控制生育,降低自然增长率,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变化。
1971-1982年,12年间,全县累计少生13万人,以每人平均口粮500斤计算,可节约粮食6500万斤;解
放了妇女劳动力,使广大妇女有更多的时间搞副业生产,增加收入;开展计划生育以来,由于出生人
数得到控制,全县小学入校学生逐年减少,1972年小学在校学生115174人,1982年下降为87355人。1980
-1984年,本县四次在山东省计划生育先进代表会议上被评为“先进红旗单位”,荣获奖旗、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