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干部来源 清代仕途有二:一是正途,俗称科班,即任用科考的进士、举人、贡生和在国 子监卒业的监生;二是异途,亦名捐班,有捐监(普通身份的人用钱捐的监生)、例贡(不经考选由生员 照例捐纳)、任子(因父为官而任职)等。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管理时期,官吏来源大致有考录、选拔、保荐、贿买四条渠道。 人民政府干部主要来源是:(一)自愿参政及从农村和教师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员,成为建国前后干部 的主要来源。(二)社会招收。第一次是1949-1952年,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政治运 动中,选拔招收了808名干部。第二次是1953-1958年,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大炼钢铁运动中,吸收了444 名积极分子,转成国家干部。第三次是1965-196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需要及补充干部的 缺编人数,招收服役干部170名。第四次是1972-1975年,选拔一批农村、工厂基层干部转为正式国家 干部。第五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考选招收了418名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其中1979年 41名,1980年100名,1981年160名,1983年49名,1984年22名,1985年46名。(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 -1963年,分配142名。1979-1985年,分配1567人。(四)军队干部转业。1949-1985年,本县接受军队 转业干部1334名。(五)工转干。 海阳县1979-1985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情况表 ┏━━━━━━┯━━━━━━━━━━━━━┯━━━━━━┯━━━━━━━━━━━━━┓ ┃ 年 份 │ 分配人数 │ 年 份 │ 分配人数 ┃ ┃ ├────┬───┬────┤ ├────┬───┬────┨ ┃ │ 合计 │大 专│ 中 专 │ │ 合计 │大 专│ 中 专 ┃ ┠──────┼────┼───┼────┼──────┼────┼───┼────┨ ┃ 1979 │ 125 │ 19 │ 106 │ 1983 │ 201 │ 79 │ 122 ┃ ┃ 1980 │ 316 │ 80 │ 236 │ 1984 │ 190 │ 38 │ 152 ┃ ┃ 1981 │ 239 │ 30 │ 209 │ 1985 │ 214 │ 40 │ 174 ┃ ┃ 1982 │ 282 │ 92 │ 190 │ │ │ │ ┃ ┗━━━━━━┷━━━━┷━━━┷━━━━┷━━━━━━┷━━━━┷━━━┷━━━━┛ 海阳县1949-1959年军队干部转业及安置情况表 ┏━━━━━┯━━━━┯━━━━━━━━━━━━━━━━━━━━━━━━━━━━━━━┓ ┃ 年份 │转业人数│ 分 配 去 向 ┃ ┃ │ ├──┬───┬──┬───┬──┬──┬───┬──┬────┨ ┃ │ │党委│ 政权 │司法│ 工业 │财贸│交通│ 文教 │农业│ 其它 ┃ ┃ │ │系统│ 系统 │系统│ 系统 │系统│邮电│ 系统 │水利│ ┃ ┃ │ │ │ │ │ │ │系统│ │系统│ ┃ ┠─────┼────┼──┼───┼──┼───┼──┼──┼───┼──┼────┨ ┃1949-1952│ 44 │ 4 │ 1 │ 1 │ 2 │ 18 │ 2 │ 5 │ 6 │ 5 ┃ ┃ 1953 │ 11 │ - │ 1 │ - │ 3 │ 1 │ 1 │ 2 │ 2 │ 1 ┃ ┃ 1954 │ 42 │ - │ - │ 1 │ 7 │ 21 │ 1 │ 9 │ 2 │ 1 ┃ ┃ 1955 │ 59 │ 3 │ - │ 2 │ 9 │ 31 │ 2 │ 8 │ 3 │ 1 ┃ ┃ 1956 │ 31 │ 1 │ - │- │ 8 │ 7 │ - │ 8 │ 3 │ 4 ┃ ┃ 1957 │ 17 │ 1 │ - │ 1 │ 3 │ 5 │ 2 │ 3 │ - │ 2 ┃ ┃ 1958 │ 58 │ - │ - │ 17 │ 7 │ 3 │ - │ 3 │ 28 │ - ┃ ┃ 1959 │ 4 │ - │ - │ - │ 1 │ 1 │ 2 │ - │ - │ - ┃ ┗━━━━━┷━━━━┷━━┷━━━┷━━┷━━━┷━━┷━━┷━━━┷━━┷━━━━┛ 海阳县1969-1985年军队干部转业及安置情况表 ┏━━━━┯━━┯━━━━━━━━━┯━━━━━━━━━━━━━━━━━━━━━━━━━┓ ┃ 年份│转 │ 转业时军队级别 │ 分 配 去 向 ┃ ┃ │业 ├─┬─┬──┬──┼─┬─┬─┬─┬─┬─┬─┬─┬─┬─┬─┬─┬─┨ ┃ │ │团│营│连级│ 排 │县│县│公│ │农│公│文│商│交│工│银│粮│其┃ ┃ │人 │级│级│ │ 级 │委│府│社│厂│林│检│教│业│通│商│行│食│它┃ ┃ │数 │ │ │ │ │系│利│乡│矿│水│法│卫│供│邮│税│ │ │ ┃ ┃ │ │ │ │ │ │统│局│镇│ │ │ │生│销│电│务│ │ │ ┃ ┠────┼──┼─┼─┼──┼──┼─┼─┼─┼─┼─┼─┼─┼─┼─┼─┼─┼─┼─┨ ┃19691975│202 │―│-│ - │ - │-│―│-│-│-│-│-│-│-│-│-│-│-┃ ┃ 1976│76 │8 │18│ 34 │ 16 │13│―│-│-│-│-│15│7 │4 │-│-│2 │-┃ ┃ 1978│164 │3 │48│ 79 │ 34 │5 │25│36│28│3 │14│7 │40│3 │14│3 │3 │-┃ ┃ 1979│183 │5 │33│109 │ 36 │6 │16│54│27│4 │14│5 │18│1 │6 │4 │-│-┃ ┃19811982│209 │11│68│117 │ 13 │7 │15│56│26│1 │77│2 │ 6│5 │1 │4 │1 │-┃ ┃ 1983│79 │7 │37│ 30 │ 5 │6 │35│4 │6 │2 │2 │2 │8 │1 │7 │4 │3 │-┃ ┃ 1984│48 │3 │21│ 16 │ 8 │13│9 │6 │5 │-│-│5 │7 │7 │1 │6 │3 │-┃ ┃ 1985│107 │8 │49│ 32 │ 18 │-│15│3 │3 │-│11│-│-│-│8 │9 │-│21┃ ┗━━━━┷━━┷━┷━┷━━┷━━┷━┷━┷━┷━┷━┷━┷━┷━┷━┷━┷━┷━┷━┛ 注:1977、1980年,本县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解放初至50年代,只要在干部岗位工作者,即为国家干部。60年代以来,因为缺乏正常吸收干部制度, 出现了一批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愈来愈多。1983-1984 年,对符合转干条件的712人,办理了转干手续。1985年,经过文化考试、政治审查,有51人正式转干。 (六)选聘合同制乡镇干部。1984年9月,试行乡镇干部选聘。经过政治审查和文化考试,录用80名符合 条件的人员,分配在乡镇工作。 职官任命、干部管理 清代,知县由吏部铨选任命;教谕、典史,巡检等佐贰,由布政使司加委; 刑名、钱谷幕师,由知县礼聘;书吏,由县署、教谕署、捕厅署择才任用,呈知府备案。 国民政府管理时期, 县长由民政厅提出合格人选,经省政府政务会议决定,报内务部存查;局 (科)长由县长就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呈请民政厅核准委任;科员、录事由民政局(科)提名,县长批 准,报民政厅备案。 清廷和国民政府,皆严格执行“当地人不做当地官”和不用直系亲属做属员的人事制度。 解放后,干部的管理权限是:县委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主任,由省委管理;副书记、副县长、 人大常委副主任,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县委常委,由地(市)委管理;县委部、委、办正职和政府委、 办主任、局长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社(区)党委书记、管委主任(区长),由地(市)委组织部管 理,其副职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组织部、人事局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由下管两级改 为下管一级,即县委、县府、人大正职由市委管理;县委、县府、人大副职,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县 委部、委、办正副职,县府委、办、局、法院、检察院正副职,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均由县委管 理;其他干部本“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管理。 奖励 清代,奖褒官吏规章有迁升、晋衔、加俸、记功、褒彰等。国民政府管理时期,与清代大 致相同。清咸丰三年(1853年),山东布政使景霖视察海阳,知县陈万春接待从俭,报政诚实;景下乡 访察,民称清官。回禀巡抚,赠额“清正可风”;转奏朝廷,赐同知衔。民国20年(1931年),县长马 既济在县长考核中,政绩从优,被山东省政府记功一次,并通令嘉奖。 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干部,历年均有奖励。1957年后,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发给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或通令嘉奖。 1983年,县直机关干部获奖品、奖金者53人。1984年,县直机关干部获先进工作者称号的292人,受奖 者93人。1985年,以岗位责任制中的“考勤、考能、考德、考绩”为标准,评选出先进工作者317人, 其中记功者2人,记大功者5人,升级者2人,被评为县级劳动模范者2人。 惩处 清代,惩吏法规有斩首、流放、革职(永不叙用、查办、撤免)、服刑、贬职、降薪、记过、 示众、罚锾九项。国民政府管理时期,除斩首、流放外,余者基本沿用清制。清同治九年(1870年), 知县周树德“横征肥己,被参黜职”。宣统二年(1910年),知县方奎以昏庸贪劣,着即革职,永不叙 用。民国21年(1932年),县长赵黼宸,任意妄为,滥罚无辜,受撤职查办惩处。民国22年(1933年),县 财政局局长丁士忠,私挪公款,被罚锾赎愆。 建国后,1951年,人民政府处分贪污赎职、干涉婚姻、破坏土改的干部24人。1957年后,按国务院颁 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 除留用察看和开除。1958年,处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干部21人。1965年,处分违法舞弊的干部9人。 1982-1983年,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查处3起干部违法案件。1984年,处分触犯党纪、国法的 干部10人。1985年,惩处违法乱纪的干部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