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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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建县后,设养济院、普济堂和栖流所等慈善机构。养济院有房14间,收养孤贫正额40名,添
收浮额32名。 孤贫正额,每年由国库拨给口粮、冬衣银116.16两,乾隆四年 (1739年) ,增加月口粮银
27.84两。
    中华民国成立后,改养济院为贫民救济所。社会慈善团体有红  字会。县政府一年两次给病残、
鳏寡孤独者发放少量救济款。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解放区社会救济的方针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
动互助,自救、助人。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大生产运动,同时提倡勤俭节约,大兴互助互济、亲邻
相帮之风,并抽出粮款解决少数困难户的吃、穿、住、医等问题。
    1950-1956年,社会救济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救
济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以政府救济。对社会困难户,政府每年拨出救济经费,给予生活救
济和疾病治疗,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准。1957-1965年,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
难户、孤老残幼和人多劳力少的困难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灾区的紧急救济外,其它救济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9-1985年,为了帮助贫困户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改革了救济工作的传统做法。对农村贫困户,扶
持他们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海 阳 县 临 时 救 济 选 年 统 计 表
    单位:万元、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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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救济款  │救济粮  │ 救济棉 │救济人数│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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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     │1800.00 │63.20   │   -   │ 20000  │        北    海    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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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    │16.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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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1955   │0.83    │  -    │  -    │    -  │            折新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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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9.00   │  -    │   -   │  73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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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2.96   │  -    │   -   │ 12115  │        其中医治9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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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0.3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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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14.00   │305.00  │ 2.00   │    -  │另有布票2.3万尺,棉衣1.39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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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25.80   │1159.00 │   -   │   ―   │另有布票22.6万尺,实物折款    ┃
┃              │        │        │        │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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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6.6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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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9.50   │  -    │  0.28  │ 53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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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72.97   │  -    │ 8.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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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    │  -    │  0.4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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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12.5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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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济  长期以来,临时救济为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对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
要作用。
定期救济  1981年开始,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别困难户,实行定期救济。
到1983年,定期救济户增至170户,每户每月5元,并发了领取证,按季度领取。同年,对部分精减退
职老职工,补发原工资40%的救济费,全县补办179人。1985年继续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