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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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盐税分灶课、盐课。灶课,凡业盐居民谓之灶户,丁曰灶丁,地曰灶地。每丁征银1.473
钱,灶地每亩征银6厘,盐锅每面征银1.2钱。盐课,盐商领票运盐,按票课征,每票一次运盐225斤,
课银1.677钱。建县时收并宁海州、莱阳县额分引票942张,共课银157.9884两。各项杂银57.5557两。共
计215.545两。每地丁银1两,应征票价钱11.8文。
    建县初,收并莱阳县民佃银363.5两,民佃加摊灶丁银134.4872两,民佃加摊迷失灶地银1.7267两,
盐课银62.7648两;收并宁海州民佃银52.7253两,民佃加摊灶丁银19.5072两,民佃加摊迷失灶地银2.504
钱,盐课银21.2548两。清雍正四年(1726年),将盐课之一半摊入地亩,乾隆二年(1737年)全部摊入地亩。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因筹“庚子赔款”,盐税除例征正杂款外,按原额每票加征银1两,一并摊入地
丁另款征收。
    民国3年(1914年)改定税额,每担(100斤)课税O.7银元。依旧例原票额重21.195万斤,课银1483.65元,
仍摊入地丁征收。并印发百斤新式票,每票税银0.6元。凡赴场运盐者,须纳税领票。民国4年(1915年),
新票税减为0.4元。民国7年(1918年),实行新税,每担(按司马秤,约合曹秤105斤)食盐课税O.4元,渔
盐0.2元。民国12年 (1923年) 9月,渔盐加征O.1元。民国15年 (1926年) 5月,食盐加征0.2元。民国20年
(1931年) 5月,食盐加征外债附税O.15元;9月又加外债附税O.15元。次年8月,加正税0.6元。民国23年
(1934年)4月,加征建坨费O.1元;同年11月,加征中央附税1元,合计食盐每担征税2.6元,渔盐每担征
正税0.3元。盐斤向以司马秤为准,改用新制市秤(每担约合司马秤78.75斤)后,量减而税未减。“七七
事变”前,食盐税额增至3.8元(正税2.6元,附税1.2元)。“七七事变”后,出口盐和食盐均减为O.6元,
渔盐仍为O.3元。
    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渔盐、食盐出口、内销,每担税额均为O.6元;运往敌占区,税额4.1元。
1946年2月25日,盐税不分内销出口,每担(100斤,下同)均收税款北海币15元,专卖手续费5元。1949年
5月6日, 按山东省盐务局通令, 盐税调为每担旧人民币500元。 同年7月10日起,内销盐税每担增至
1000元,渔用盐税按内销盐减半征收,出口盐税原则上按内销盐税30%征收。8月5日起,按省府指示,
内销盐税每担征收3000元,渔用盐税按内销盐税减半征收,出口盐税每担征收1000元。9月27日起,内
销盐税每担征收4000元,渔用盐税按内销盐税减半征收,出口盐税每担征收1200元。1949年11月19日起,
内销盐税每担征收6250元,渔用盐税按内销额减半征收,出口盐每担征收2000元;11月22日起,按省
盐务局通令,内销盐每担征收16500元:渔盐税按内销盐减半征收,出口盐税每担征收5000元。建国初
期,食盐税按主粮折合人民币征收,1斤盐按1斤小米定价。分全税盐、减税盐、免税盐三种。
    1957年1月1日起,食盐税额每担改为8.6元。
    1958年5月起, 盐税由盐务部门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税额: 食用盐每吨172元,农牧业用盐每吨
68.8元,渔业用盐每吨42元,工业用盐免税,渔乏盐每吨42元。
    1959年12月15日起, 食用盐税额每吨调减为159元。1960年9月1日起,农牧业用盐税额调减为每吨
55.8元,渔业用盐调减为每吨29元。
    1979年,集体盐场的原盐每吨减税9元。11月1日起,食用盐税额,调减为每吨150元;本省生产的
再制盐(食盐)税额,调减为每吨154元。

海阳县1958-1985年盐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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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金    额 │  年    份  │  金    额  │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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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88.9   │    1968    │   159.3    │    1978    │    148.2     ┃
┃    1959    │  125.3   │    1969    │   155.7    │    1979    │    161.3     ┃
┃    1960    │  239.9   │    1970    │   136.2    │    1980    │     94.5     ┃
┃    1961    │  122.0   │    1971    │   134.2    │    1981    │     83.9     ┃
┃    1962    │   92.7   │    1972    │   172.0    │    1982    │     47.8     ┃
┃    1963    │   80.2   │    1973    │   154.1    │    1983    │     41.0     ┃
┃    1964    │  124.1   │    1974    │   190.0    │    1984    │     81.0     ┃
┃    1965    │  109.3   │    1975    │   161.2    │    1985    │     33.4     ┃
┃    1966    │   99.4   │    1976    │   200.4    │            │              ┃
┃    1967    │  152.4   │    1977    │   22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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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1月1日始,对销售的食盐(包括再制盐)在实际征收盐额税的基础上,每吨减征盐税12元;
国营盐场由159元,减为147元;公收集体盐场由150元,减为138元。
    1984年11月11日起,每吨税额:食盐141元,农牧业用盐55.8元,渔业用盐29元,酸碱制革工业用
盐14.5元,肥皂、饲料工业用盐77元。
    1958-1985年,盐税共收入3425.4万元(1958、1980年盐税未列县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9.9%。
其中:“二五”至“五五”计划时期,平均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13.76%;“六五”计划时期,下降为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