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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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隶    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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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和民初  │每社设粮差1人,催收田赋                   │县署户房、财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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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    │区公所置财务助理员1人                     │县财政局(科)            ┃
┃(1928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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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9年    │由村长或保长催征                          │区公所                  ┃
┃(194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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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5      │区设财粮助理员1人                         │县财政科                ┃
┃            │乡由文书兼管征收                          │区财粮助理员            ┃
┃            │村初设粮秣委员会,后为财粮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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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3      │拿县设五个货物稽征所,六个税卡,负责税务征│县财经科                ┃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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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1      │稽征所、税卡由财经科划出                  │海莱工商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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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12     │全县12个区均增置经费会计1人               │县财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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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春     │全县设第一、二、三、四(东村、朱吴、行村、 │″                      ┃
┃            │留格庄)税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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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3      │税务所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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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3      │区设财粮助理员、经费会计各1人             │县财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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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2      │全县设东村、凤城、大辛家、留格庄、徽村、二│县财政局                ┃
┃            │十里店、盘石店、高家、朱吴、发城、郭城、徐│                        ┃
┃            │家店、长沙堡、埠后、泉水头、小纪、石剑、赵│                        ┃
┃            │疃、行村、大山所、台子、赵家、大丛家、瓦罐│                        ┃
┃            │窑、崖后等25处税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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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      │全县20处人民公社均设财政科,税务所并入财政│″                      ┃
┃            │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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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      │各大队主管会计管理大队财政工作            │公社财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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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5      │裁公社财政科,复设财政助理员、经费会计    │县财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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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5      │复设公社税务所                            │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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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9      │税务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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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      │17处公社均设财政金融所                    │  县财政金融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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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1     │裁财政金融所,设东村、小纪、徐家店、郭城、│县财税局                ┃
┃            │留格庄、朱吴、发城、辛安、行村、大阎家10处│                        ┃
┃            │税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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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8      │裁财政助理员、经费会计,复设公社财政科    │隶属公社革委(管委),业务┃
┃            │                                          │归县财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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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增大辛家、凤城、二十里店,盘石店、泉水    │  县财税局              ┃
┃            │头、高家、山西头七处税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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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6      │在东村镇设县税务分局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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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6      │税务分局、公社税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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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公社财政科改为23个乡镇财政科              │隶属乡镇政府,业务归县财┃
┃            │                                          │政局                    ┃
┃            │1处税务分局、16处税务所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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