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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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和民国时期,官府对民间匠人统一编册登记,以服徭役。建筑施工,由技术较高的“把头”(掌尺),依靠
祖传技艺和实践经验组织施工。竣工后,经用户或单位验收合格,方给工资,并视质量优劣,予以奖罚。50年代初
,县城一些大型建筑开始进行简易图纸设计。60年代,建筑部门建设大型工程,开始按设计图纸施工。70年代,建
设施工逐步走上正规。各建筑单位均设有技术或质量检查人员。1984年,县建筑公司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
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违章作业,除拆毁重建外,并予以处罚。
1984年8月,县府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筑施工开始实行招标办法。至1985年底,招标投标工程23处,建筑面积333
79平方米,工期平均缩短10%,造价降低1.9%。1985年,全县施工企业共创全优工程18处,优良工程54处。
海阳县1968-1985年建筑系统完成工程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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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固定 │完成  │ 竣工 │全员│利润  │年  │固定资产│ 完成投 │ 竣工 │全员│利润  ┃
┃    │ 资产 │投资  │ 面积 │劳动│总额  │份  │ (万元) │ 资  额 │面  积│劳动│总额  ┃
┃    │(万元)│额    │(平方 │生产│(万   │    │        │ (万元) │(平方 │生产│(万   ┃
┃    │      │(万元)│米)   │ 率 │元)   │    │        │        │米)   │率  │元)   ┃
┃    │      │      │      │(元)│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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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4.08  │ 694  │2550│ -   │1977│ 97.55  │ 609.48 │65820 │3255│63.30 ┃
┃1969│0.42  │32.6  │ 4308 │1553│1.50  │1977│ 13.80  │ 784.63 │108775│2601│77.64 ┃
┃1970│ 5.50 │84.10 │16523 │2580│3.60  │1979│ 138.17 │ 845.24 │93045 │2695│101.36┃
┃1971│ 4.44 │77.03 │13088 │2630│3.10  │1980│ 344.39 │1206.5  │115957│2426│164.66┃
┃1972│ 5.59 │96.02 │14820 │3128│7.80  │1981│ 447.24 │1264.95 │119620│3490│166.10┃
┃1973│ 9.16 │118.00│17723 │2530│1.20  │1982│ 584.80 │1476.35 │137874│3471│193.90┃
┃1974│27.80 │134.49│14428 │2400│2.10  │1983│ 687.04 │1612.73 │140607│3643│268.19┃
┃1975│37.36 │226.14│29989 │1867│11.70 │1984│1053.51 │1545.17 │155194│2828│240.30┃
┃1976│46.37 │408.10│49043 │1706│66.80 │1985│1267.00 │3099.87 │201592│4650│2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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