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署内无专门检察机构。民国18年(1929年)建立县法院后,设检察官1名。 民国22年(1933年)裁撤。 建国后,于1952年2月建立广饶县人民检察署,配备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秘书各1 名。 1954年,广饶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广饶县人民检察院。1959年1月,检察院与公安 局、 法院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同年8月,恢复检察院。1968年2月,检察院被取消。1 973年6月, 在公安局设检察股。1978年5月,恢复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开始 办公, 下设侦监股、审监股、法纪股、秘书股。1979年11月,设立检察委员会。198 0年3月,检察院设有审查批捕股、审查起诉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信访股、 秘书股(含政工) ,配备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员14名、助理检察员7名、书 记员13名、其他工作人员5名。1984年9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设有刑事检察一科、刑 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全 院共有工作人员53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28名、助理检察员10名、 书记员5名、检察警察4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广饶县人民检察署时期,尚未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主要是配合公安、法院开展 工作。 1954年9月始,县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工作只负责对违法乱纪、贪污、盗窃案件 进行审查批捕。1955年8月,开始全面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同年7月,开 始负责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工作。从此,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开展起来。1958~1959年, 县内政法工作实行公、检、法三家“分片包干”、“一杆子插到底”、“一长代三长” 的办法,刑事检察工作受到冲击。1961年,刑事检察权又归县检察院。“文化大革命” 中,县检察院被砸烂,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刑事检察工作 得以恢复。1980年,县检察院设立审查批捕股和审查起诉股,专门负责刑事检察工作。 1984年9月, 县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设刑事检察一科和刑事检察二科,负责刑事检 察工作。 一审查批准逮捕 1952~1954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34起、134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案 件1312起、1323人;不批准逮捕案件22起、25人。1955~196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 件2724起、2770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1608起、1672人;不批准逮捕的611起、 628人。1978~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9起、54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377 起、 461人;不批准逮捕的68起、79人。其中在严打斗争的第一、第二战役中,受理 各类刑事案件206起、2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192起、226人;不批准逮捕的 案件33起、 37人。在受理严打斗争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自查材料625份,提 出检察建议13条,纠正违法45次,深挖余罪21条。 二审查决定起诉 1952~1954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82起、1198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 1180起、1196人, 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2起、2人。1955~1965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 件1986起、2031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1882起、1895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 64起、69人,出庭支持公诉的843人次。1978~1985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36起、 565人。 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401起、500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17起、41人, 出庭支持公诉357次,发表公诉词158份。其中,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第一、 第二战役中,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08起、263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192起、235 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12起、23人,追诉案件2起、3人,受理流氓集团、流窜作案、 严重刑事犯罪、拐卖人口、劳改逃跑、现行反动会道门、现行反革命等7类案件94起、 104人。 在受理审查起诉的208起案件中,共自查材料515份,参加勘验11次,旁听预 审96次,纠正违法20人次,查出漏罪6条。 第三节 经济检察 检察机关初建时期,未设专职经济检察人员,对经济犯罪案件,主要依据当时党 的方针、政策、有关条例、案例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办理。1956年,县检察院设立 侦查组和一般监督组,负责承办经济案件。1979年12月,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股, 配备专职检察人员5名。1984年,检察股改为经济检察科,配备专职检察人员7名。 1981~1985年办理经济案件统计表 ┌──────┬─────┬─────┬─────┬─────┬──────┐ │项目数目年份│受理案件 │立案侦查 │向法院起诉│免诉和不诉│为国家和集体│ │ ├──┬──┼──┬──┼──┬──┼──┬──┤挽回经济损失│ │ │起数│人数│起数│人数│起数│人数│起数│人数│(元) │ ├──────┼──┼──┼──┼──┼──┼──┼──┼──┼──────┤ │1981 │5 │5 │5 │5 │4 │4 │ │ │8044 │ ├──────┼──┼──┼──┼──┼──┼──┼──┼──┼──────┤ │1982 │12 │20 │8 │9 │2 │2 │4 │5 │17600 │ ├──────┼──┼──┼──┼──┼──┼──┼──┼──┼──────┤ │1983 │6 │8 │2 │4 │2 │3 │ │1 │5885 │ ├──────┼──┼──┼──┼──┼──┼──┼──┼──┼──────┤ │1984 │7 │7 │3 │3 │3 │3 │ │ │15000 │ ├──────┼──┼──┼──┼──┼──┼──┼──┼──┼──────┤ │1985 │10 │10 │5 │5 │4 │4 │1 │1 │35000 │ ├──────┼──┼──┼──┼──┼──┼──┼──┼──┼──────┤ │合计 │40 │50 │23 │26 │15 │16 │5 │7 │81529 │ └──────┴──┴──┴──┴──┴──┴──┴──┴──┴──────┘ 1981~198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40起、50人,立案侦查23起、26人,向 法院起诉的15起、16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5起、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815 29元。查处贪污案15起,其中起诉7起、免诉4起、不予起诉转交有关部门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的4起。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7起、11人,其中起诉6起、9人,免诉1起、1 人。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广饶县检察机关成立初期,就负有检察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任务,但未 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1956年,县检察院设立侦查组和一般监督组,负责对侵犯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罪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 行一般监督检察工作。1957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贪污、受贿 等案件由侦查组一并立案侦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业务停止。1978年, 恢复县检察院, 法纪检察随之恢复。1978年,县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股,配备干部4 名。1984年,改为法纪检察科。 1955年以前,只是对违法乱纪应受刑事处罚的干部作重点检察。1956~1958年, 全县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案件上升。针对上述情况,县检察院于1959年制定了坚决取 消公社以下的小监狱、拘留所;对犯错误的人不准打骂、捆绑、污辱;罚款一律由公 安机关执行的三条措施。1961~1965年,法纪检察案件较少。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后, 配合中共广饶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中的违纪案件,本着宜粗不宜 细、 宜宽不宜严的精神,作了妥善处理。1980~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9起。立案 查处5起,逮捕1人,提起公诉5起、8人,免诉1起、1人。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有非 法拘禁案3起、私拆信件隐匿邮件案1起、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一看守所检察 1955年以前,看守所的检察工作无专人负责,由检察院不定期地对看守所进行检 察。 从1956年开始,每年定期4次对看守所进行检察。1957~1965年,由审判监督组 负责对看守所进行定期检察,对狱政管理、人犯生活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 改进意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看守所检察工作随检察院的被取消而中断。县检 察院恢复后, 于1980年9月设立监所检察股,配备干部3人。1984年9月,与控告申诉 股合并为监控检察科。1981年,对县看守所收押的96名各类人犯进行了检察,未发现 有超过法定在押时限、违章管教等情况。1982年,看守所共收押各类人犯91人,已作 处理的61人,年末在押的30人,通过检察未发现无证关押和错拘、错捕现象。1983年, 监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自行检察90次, 联合检察13次,个别教育人犯8人次,给人犯 上课4次。 对判处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的54名犯人进行了全面考察教育,协 助有关单位落实了监改组织和改造措施,促进了犯人的思想转化工作。1984年,对看 守所检察123次, 给在押人犯上法制课4次,纠正干警违法4次。1985年,看守所检察 工作加强了法律监督、安全检查和文明管理,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劳改检察 1952年,广饶县的劳改检察无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1957年,开始对五一农 场、广利农场、黄河农场等劳改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察。1958年,五一农场归广饶县 管辖后, 全年对该场进行了4次检察。1959年,县检察院派一名检察员常驻该场,负 责检察监督工作。同年10月,为配合五一农场对犯人的特赦, 派一名检察员参加该场 特赦办公室的工作。经检察发现,已经省批准特赦的犯人中,有4名有问题不应特赦, 有1名不够特赦条件,检察人员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1960年,继续派1名检察员对收 押4024名劳改犯的五一农场进行劳改检察。1961年,驻五一农场检察员参加了对三类 人员的清理工作, 共清理劳改犯730名,其中就业人员和老残犯557名。1962~196 3 年,受理劳改机关移送加刑的案件10起,其中逃跑案2起、现行造谣破坏案4起、偷盗 案3起、 杀人案1起。经审查决定起诉加刑的6起,不予加刑的4起。1964~1965年,劳 改检察工作的重心放在“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政策执行情况方面。“文化大革命” 中,驻场检察员撤销。1978年,县检察院恢复后,不再负有劳改检察任务。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文化大革命”前,控告、申诉检察称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952~1954年, 重点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人民反映的犯罪线索及不法地主、富农的不法行 为。1953年,设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来信来访,有的进行自查, 有的转有关单位查处。1955~1965年,检察工作主要是受理公民与机关团体的控告申 诉、批评建议等来信来访,解答人民群众对有关法律、法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询问。 “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县检察院恢复 后,设专人分管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81年,设立控告申诉股。1984年,将控告申诉 股与监所检察股合并为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全县人民控告、申诉方面的检察 工作。 一控告案件检察 1952~1954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481件次,经检察机关查办的154件,转交有 关单位办理的124件。1955~196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93件次,经检察院查办的 341件, 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252件。1978~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控告案722 件次, 经检察院查办的56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666件。配合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和经济犯罪的斗争。 二申诉案件检察 1952~1955年,受理申诉案件很少。1956年,“在押犯可以行使申诉权”后,犯 人申诉案件不断增加。1957年,共收到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58起 (反革命案件25起、 刑事案件33起),其中向中级法院申诉的17起,向检察分院申诉的6起,向县检察院申 诉的35起; 由中级法院决定处理的7起,县检察院自行受理和上级指示处理的51起。 1961~1965年,发案率较低,主要是查处对处理违法乱纪问题偏轻而引起的受害者的 申诉。“文化大革命”中,申诉案件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检察院恢复后,开始纠正 “文化大革命”及历史上“左”的倾向造成的冤假错案。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劳改机关 转来的在押犯申诉、犯人亲属申诉、刑满就业人员及亲属的申诉。县检察院对12名在 押劳改犯提出的申诉做了相应的处理。 1985年,县检察院查处劳改犯申诉案8件,法 院均作了改判处理。同时向劳改机关提出了重视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教育和前途教育的 建议,降低了在押劳改犯和刑满人员的复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