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末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黄河尾闾频繁改道变迁,政区不断调整,争种新淤地的矛盾屡有发生。 兹摘要略记如下: 沾利分界纪略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沾利两县交界处,河道变迁、大片退海之地成为新淤沃土。群众争相 垦种,发生争执。 山东省垦务局提调冯树勋。武定知府曹荣,沾化县知县姚鹏图,利津县知县沈福介,共同协商,并禀告 府县、藩县,划定了两县界址: “自利国镇旧有芦洼道起,正北偏东斜直至中流沟之间。居中划分。在北偏东之利津官灶城、李家屋子 之间。亦系居中划分。在北偏东至胡往屋子向正北、东至黄河边,西属沾境东为利地。自此向东北沿河 曲线至幻水坨、圣水灵池石碑下,正北2420步止以黄河西北岸为界。西北属沾,东南连河身属利地。在 往正东1880步止,又自沾境之大洋铺、龙王庙东山墙起。向正东5400步止。在向正北至海。西属沾境。 东属利地,绘图立案。永久遵守。”(光绪九年《利津县志》)。 沾利两线挑河边界土地纠纷 1965年,利津东北部淤出部分新荒地,沾化县义和区的群众越界争种新淤地和抢收芦苇等野生资源,引 起纠纷。 为妥善解决矛盾,中共利津县委于1965年9月30日,向惠民地委和专署写了《关于请求解决沾 利两县土地纠纷问题的报告》。 惠民地区派苏新三副专员处理此事。苏副专员提出了六条意见:一、县界不东,因两县和专区的地 图都是印的以挑河为界;二、县界不动不影响种地;三、县界以南的荒地应归属利津县;四、沾化县在 利津县界内的熟地(原系解放初期垦种),利津应当承认,有多少是多少;五、现有荒洼苇地,两县派 人分开,该谁收就归谁,划好界不准再争;六、两县立即停止开荒,待问题定下来再种植。 沾化利津挑河边界征地纠纷 “文化大革命” 动乱中,沾利两县群众在挑河边界,不断发生越界争种争收现象。1968年9月,惠民地 区革命委员会派出由地县两级组成的28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处理纠纷。在挑河南岸羊拦河和陈玉 芬屋子一带,划给沾化3.6万亩。 利、垦新淤地分界略 1965年,黄河以东,三号庄以北,利津、垦利两县群众屡次发生争种新淤地的矛盾。 1966年10月7日,利津县副县长孙维章,垦利县代表人孙法诰,带领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双方本者互尊互让,相互谅解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在三号桩以北, 圈出一块新淤地(约1.2万亩)给利津县陈庄区群众耕种。其地界是:东南以老黄河为 界,西北从第二个制高点向正北2500米处划一直线为界,向西北如果河沟中间有很大变曲,则在全长的 中心取一点划直线,达2500米桩号为界。 新界划定后,凡是垦利群众在利津片内耕种的土地。有垦利县负责动员出来,另行安置;利津县在界外 耕种的土地,由利津县负责动员出来,另行安置,但不包括罗镇区。 利津垦利群众争种新淤地纠纷 1977年9月15日, 利津县盐窝镇公社部分单位与垦利县下镇、民丰、新安等公社的部分单位,因争种黄 河下游罗11附近的洼地, 发生了打、砸、抢事件(主要是抢收大豆),9月18日,地县联合调查组到现 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和落实材料,惩办了策划者和直接打伤、致残、致死人命的凶手。所收大豆各 分一半,两县争种之土地一律退交给军马场管理。 军马场圈划草原地 “文化大革命”动乱中,军马场圈划草原,将利津县设对群众的13万亩耕地划入草原区。其中二河以东 100500亩, 三号半1.75万亩,原同兴农场附近群众的耕地1万多亩。同时让陈庄区在“三号半”的12个 自然村迁出, 计351户,拆房726间。因此,群众与军马场之间产生了矛盾。1973年7月,山东省革委会 派农办牵头处理此事。省农办召集利津县、军马场、惠民地革委等各方领导成员参加,进行协商。经反 复研究,搞了个《调整土地协议书》,议定军马场调给利津县部分土地,并给利津嵌迁出村以适当的搬 迁补助费和木料。在调给利津的土地中,是由耕地面积仅6万多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