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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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明代,由县署均田招垦,无专门管理机构。
    清代,从顺治初年到光绪二十七年(1644—1901年),由县署派人丈放荒地。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东省始设垦务专局,派出官员到荒田集中区设点丈放土地。县署只设
司照房。按户填发垦荒司照。
    光绪三十年(1904年)省垦务总局成立,由藩署建立垦务。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首次在利津县盐窝镇设立专门垦务管理机构,名曰堪丈局。
    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垦务归并权业道公署内审理。利津盐窝堪丈局设正式办委员一人,清丈员
数人。
民国4年(1915年) 撤销堪丈局归属县署兼理,后又恢复。民国14年(1925年)。利津陈庄、民丰两地
(民丰今属垦利县)各设垦务分局1处,各配备局长1人。下设总务、垦放、堪丈3个股,民国20年(1931
年)韩复蕖派蔡朝君屯驻垦主任专管利津荒洼军事屯垦。此时,县境内有垦务分局和军事屯垦机构个1处。
民国24年(1935年)省垦务总局更名为利、广、沾、棣治荒筹备处。下设3个分局,1个管理站。利津县
陈庄设分局,利津县城内设垦务管理处(后管理处与之陈庄镇韩家  子村)。民国26年(1937年)日本
侵占利津城,垦务管理废止。民国28年(1939年)冬,省治荒筹备处改称垦区管理局(垦区之名自此始),
在利津县陈庄设分局,在八大组一带设1管理处。民国30年(1941年)8月,八路军山东纵队三旅解放八
大组,10月,建立垦区土地清丈队。1942年2月,清河行署建立垦区土地整理委员会,下设公田管理科。
不久建立垦区土地局,下设秘书股、安置股、公田管理股和土地清丈队。
1945年利津垦务工作由县实业科兼理。
1948年设立利津荒洼管理站。隶属县实业科。
1952年荒洼管理站分社为林区护林管理站和牧区荒洼管理站。 荒洼管理站由8人组成。行政领导隶属县
农业局。
1965年.撤销林区护林管理站和牧区荒洼管理站。 设立利津县荒洼管理站。配正副站长各1人。管理人
员4人,临时工合同工14人。行政领导属县政府,业务领导属县农业局。
1975年, 建立利北办事处(为县政府派出机关),设正副主任,配有办事员2人,。荒洼管理站隶属办
事处。同年,增设现苇改场,设正副场长各1人,配有工作干部4人,隶属利北办事处。
1976年一千二林场归属利北办事处领导。
1981年荒洼管理站、苇改场合并于利北办事处。

               第二节 管理概况

明代的土地开垦,有军屯、商屯、民垦三种方式。在利津主要是民垦。洪武二年(1369年)大批移民迁
来利津,按照民垦规定,“凡民众垦田,免赋三年,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洪武三年(1370年)执
行“北方郡县荒芜田地,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给十五亩,并给土地二亩种蔬菜,有余力的不限顷亩,
皆免三年租税。”和“州郡人民先因兵  遗下田土,他人垦种成熟者听为已业。业主已环,有司于辅近
荒田如数给予。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已业。免徭役三年。”(《续文献通考. 田赋二》)的规定。洪
武二十八年(1395年)执行“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的规定。新垦田地用不起科的规定。
抵挡不住封建统治者的贪欲,洪武末年便流于形式。宣宗三年(1423年)已改为“垦荒田永不起科及夸
下斥卤无粮者,皆骇人赋额”(《春明梦余录》),一切负担都转嫁到农民身上。
清代,推行劝耕政策,按照清政府颁发的部弓(二百四十部弓为一亩),先清丈田亩,后行放垦。对所
垦荒田,只征地价银,不征田赋。康熙十年(1671年),先是规定旱田垦荒三年升科按则纳粮,而后又
规定荒田十年升科。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手订劝垦规则七条,规定各州府县。“查报贫之户,相
才力之宜,揆可垦之土。给工本之子,广开垦之途,稽勤惰之力,察亏析之渐。”但并为真是执行。利
津情况正如《山东通志》(宣统三年本)所载:“其说甚备,然其时,报垦多失实。甚有素封自称贫户
庄头,分立户名,真是贫民凡无寸土拨给......地方官以垦荒邀功,谎报垦田,将升科钱粮,飞
洒在现有地亩之中,民为垦荒,实则加赋。”乾隆二年(1737年),执行“荒滩下地免去升科”的规定,
对利津县的垦荒起了推动作用。到乾隆三十五年(1768年)。全县额外垦荒地达到39371亩8分。从咸丰
五年到光绪二十七年(1855—1901年)。不论当地还是外来民众,凡报垦者,均发给领单、验单,每亩
少量收费,意在鼓励拓荒。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根据省垦务专局的规定,滩荒地以查涨为主,新
淤地有人呈报,亦照分段丈给。丈放垦地,押加分三等,每亩上等田京钱二千文;中等田一千六百文;
下等田八百文。缴价后,发给凭单认垦,阅三年,由县署司照房换给印执,按则定粮。凡招垦,准附近
村民自领。惟不得多领转卖。押价除拨充县公费及查账费外,余均解省。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外
来垦户渐多,盐窝镇垦务分局,按仁、一、理、智、信五路清丈滩荒土地,发给垦户垦荒司照,取消了
领单、验单。
民国4年(1915年) ,取消司照,改发承垦证书及所有权证书。其办法是:清丈队清丈垦田土地,地分
五等, 按等计地价。丈放地亩前先发给承垦书,每亩缴保证金1角,至竣垦时,垦户交还承垦书,并将
地价交清。再发给所有权证书。每张所有权证书交费2元。民国5年(1916年)将地级改为三等,取消承
垦证书。只发给所有权证,以免拖欠地价。民国15年(1926年)变更垦丈章程,规定以执照换领所有权
证书者, 只要完租在3年以上,免交地价、只收堪丈费及证书费,民国22年(1933年)山东省实行业厅
令:所有以前司照地一律取消。自12月起均安官荒重新丈地。低价每亩1.5元,堪丈费每亩2角,证书费
每张2元。民国28年(1935年),地价分上、中、下三等,上地每亩4元;中地每亩3元;下地每亩2元。
并规定开荒成熟由县升科。民国28年(1939年)山东垦区管理局下达了《山东滨、蒲、利、沾、棣垦丈
局清丈地亩办法》,国民党军阀政权及其垦务机关,并未真正实行,所定章程,朝令夕改,低价逐年升
高。丈放中、营私舞弊、滥发地照,买卖地照,地主豪绅和军阀抢占民田。造成地权混乱,权照错乱,
地权重叠。
1942年垦区抗日民主政权领导垦区(解放区)人民垦荒殖民,发展生产。垦区土地整理委员会和土地局
颁布法令,保障人民地权,推行鼓励群众垦荒政策。
解放区的垦务管理工作,首先解决地权紊乱问题,当时垦区土地由五种地权,一是民地。有红契,但完
粮升科者为数极少;二是所有权地。有所有权证书,未完粮升科;三是照地。有老照,无所有权证书;
四是公地;五是计口授田,无契。由于地权杂乱。形成了有地无契,有契无地。地照不符。名地不符和
黑地等严重现象。但就土地证书来看就有司照、省照、县照、承垦单、县契、承垦证书、试垦证书、所
有权证书、计口授田、迁移照(迁移照、飞照、是指过去政府批准,垦民因盐碱另迁,所发的执照)等
11种。为彻底解决地权紊乱和土地纠纷问题,垦区土地整理委员会,于1942年2月以[政字第3号],发了
第二次布告及关于地权的
第三次布告和《垦区土地整理暂行方案》。
垦区土地管理部门。 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土地政策和法令的精神。解决了250多起土地案件,安定了垦区
人民情绪,鼓舞了人民的开荒积极性。
1944年利津县全境解放,垦区荒洼分别由垦利县、利津县管辖。
解放初期,利津荒洼范围,南起今河口区老爷庙,北至海岸老刁口海铺,西至沾化县四扣乡,东至黄河
(故道) 岸,总面积约100万亩。除可垦新淤地外,还有牧草地,成片林地,  柳(红景条)绵柳、野
苇、蒲子、黄蓿菜、碱蓬、野豆、罗布麻以及多种药用植物。对荒洼资源只管理,不收费,成熟后按区
划分地片,有区公所组织群众收割。但非成熟期任何人不准随便收割。如有违者由公安部门视情处理。
1948年县政府在荒洼地带设立林区和牧区荒洼管理站,协助县政府安垦土地, 保护国家林木,组织林洼
村庄的群众护洼,组织各区群众分片收拾荒洼资源。县政府规定。对荒洼资源采摘,根据其收入多少,
收5—10%的管理费。1953年按8%收管理费。1957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下达《利津县1957年荒滩草洼管理
实施方案(草案)》,对野生资源(除成片林木外)本着护洼优先的原则,有计划的分配给就近区乡收
拾。收费标准:一级野苇收管理费30%(70%贵收割者);二级野苇收费20%;三级野苇收费10%。绵柳条
收费30%;野豆子收费5—10%;黄蓿菜收费5%、蒲子、野草收费3—5%。与有灾年酌情减免。
1965年以后不再组织邻洼群众护洼,而又荒洼管理站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专门管理,收费标准同前。
1975年5月成立利北办事处后, 对荒洼林木和大片苇地均设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办事处作为县府派
出机关,协助政府对新淤洼地进行安垦,处理与外县土地纠纷问题,管理荒洼野生资源,管理油田在荒
洼内地落地石油。此时,荒洼资源收益分配,是按照既要巩固集体经济,增加社对收入和群众收入,又
要考虑国家积累有利于开发荒洼的原则办事。 分配比例为:县20%(包括荒洼管理费和苇场提成);生
产队40%;公社5%;社员35%。每年秋季,县里成立指挥部统一领导,以公社为单位划片分场子,集体统
一收拾,其收益有公社统一结算。对社员群众,按收获的数量记工。按工分提成,多劳多得。与有灾情
酌情减免收费。
1975—1985年.因区划调整,油田占地,军马场站,利津的荒洼面积减少。其范围是。东至垦利县西境;
西至挑河岸;南只油田一号公路;北到海岸。共计73万亩。其中,解放以来已垦为粮田的面积13万亩,
芦苇第16.3万亩,可垦荒地10万多亩,荒碱地和滩涂28万亩。

    附件:
     《垦区土地整理暂行法方案》
            1942年2月
土地种类:
1、公田:所有荒田耕地,除人民私有田地外,统为公
田。公田分为公田学田(圣有学田县有学田)军事屯垦田。
2、民田:人民私有田地基伟民天。民田分代管田、集股经营田和普通田。
土地整理原则
3、公田由政府分配登记,并绘图汇报,清理边界,树立标志、勘丈地亩、招领或出租开垦。
4、县有学田仍归县政府管理,省有学田及其他公田同归土地整理委员会管理。
5、公田除学田、军事屯田外,以无代价发给贫农及抗属耕种为原则。
6、 开垦生荒,在三年内的免其田赋及一切负担,熟荒如系抗属亦得免其田赋及一切负担之事。统以三
年为限。
7、民田、代管田、集股经营田。均尊重其所有权,但以有确实执照或人证物证为原则。
8、 地主逃往地区者、土地暂由政府代管、招人耕种,并保存其应得地租,代缴田赋公粮。代原地主回
家时,将土地及应得地租并发还之。
9、投降派之土地,无人管理者,由政府代管,招租耕种,待反正归来时,应即交还其土地。
10、反投降派土地无理没收人民土地,有证据者一律交还原主。
11、汉奸罪大恶极者。其土地予以没收。归政府管理,招租耕种。其家属入未参加此种汉奸活动或其情
节较轻者,不在此例。
12、伪军长官之土地,一般不予以没收,如其家属逃亡,其土地可由政府代管,待其反正时发还之。
13、人民发生之土地纠纷,可由政府妥为调处。
14、对土地纠纷之压盖问题,有政府根据事实适当处理之。
三、公民垦殖办法:
    15、各地人民得持抗日民主政府证明文件,到土地整理委员会接洽领地或租地。如未持抗日民主政
府证明文件,但经详细考察无尖细嫌疑者。也得准其领地或承租(租地指学田与军事屯垦田)。
16、为便利人民领地或承租起见,土地整理委员会可将勘清完竣之地段交由当地县政府负责招领或出租。
17、领地人或承租人乡政府登记。由政府指示地段,得领地人或承租人同意后发给证明文件。
18、抗属有优待证或证明文件者,有领取上等土地的优先权。
19、特别贫寒之垦民及抗属的酌量给种子。
四、私田出租办法:
20、地主不能自耕之土地,须尽量动员起出租垦种以免荒芜。
21、地主因无力耕种,自愿将土地由政府代为出租者。政府亦可代管出租,不收任何报酬。
22、私田不论生荒熟荒,应尽现由业主开垦,若业主无力开垦,任其荒芜时,政府得招人开垦,承租,
除享受有本方案第六条之规定外,并在一定期限内免除或减少其地租,土地所有权仍属原主,但承垦人
有永佃权。
23、租额:另定之。
24、本方案经清河主任公署讨论决定,经清河参议会通过后施行。
《垦区公田垦殖暂行办法》1942年
一、为便于公田垦殖起见,根据垦区上土地整理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 合于垦区土地整理暂行方案第5条及第15条之规定者。发给公田,每户以30亩(官亩)为标准。亦
可按其生产能力之大小予以增减。
公田(学田军事屯垦田)之承租亩数。确系自己经营(雇佣劳动包括在内)不另转租者,不加限制。
为奖励集体经营起见,凡以集股经营请求领地或租地者,得予以优待。
新来垦区之垦民,每户发给宅基1亩(官亩)集体经营及人口众多者,酌予增加。
抗日军人家属、地方工作人员及光荣负伤之战士,有生产力尔自愿耕种者,有领取上等土地之优先权。
(原件无文)
被日寇或投降派火烧灾区之难民及根据地内之贫民有领取之优先取。
九、 学田与军事屯垦田之租额规定如下:按地质优劣暂分上中下三等。1上等地定为“二八”制(按收
获总量,政府得2分,租户得8分)。2中等地定为“一九”制(政府得一租户得九)。3下等地定为百分
之五制(按收获总量交租占5%。)4除开荒应交纳公粮。由租户负担,但酌予减少。
十、承租学田与军事屯垦田亦得享有垦区土地整理暂行方案第6条之规定。
十一、领耕公田,除方案第4条之情形者外。应交纳田赋公粮。
十二、学田与军事屯垦田租期定为五年一期。期满换约。原租人有优先权。
十三、新到垦民。一切用具农具均须自备。贫苦抗属及新到特贫垦民,政府酌量贷给种子及部分粮食。
十四、本办法经清河区主任公署决定,经清河参议会通过实施。
       《关于地权的第三次布告》  1942年
    查利沾滨海地区,河道变迁,灾乱频仍,以至土地重复压盖,纠纷迭出,人民地权毫无保障,本署
为安定民生,保障地全区起见。特有垦区地权决定,并经请清河区参议会通过在案。兹特公布如下:
垦区人民之土地,凡属红契(完粮升科)者既确认其所有权。
凭有老照(包括省照、 司照、县照)座落可步,邻至相符,经邻至及年长人证明,却为其经营之老业;
且无重复情形及公私争议,经政府查明属实者承认其所有权。
凭所有权证书,座落可步,邻至相符,无公私争议,非假冒造领者。承认其所有权。
凭有计口授田(民国20年。鲁西移民或功劳兵地者)之根据而无上述文契者。则按一户30亩(官亩)承
认其所有权,该地以原种着为限不除荒碱。
在清丈土地中。除按问契规定的数目承认其所有权外,所丈的土地作如下处理:
凡系富农以下之农民,其丈余的土地只要邻至及村内年长人证明,确为该户自耕(自力耕种)自营(包
括雇佣劳动等富农的生产方式)而无公私正义者。皆承认其所有权。
乙、拥有土地一顷以上之地主,除按其所有文契上的数目承认所有权外。其丈余土地以该地主现有生产
力范围(包括现有壮丁耕牛长工)所能自耕自营之数目承认其所有权,丈余地收归公有。
口授田者,其应得30亩以外之地,作丈余论,依上项办法处理。计口授田私行买卖者无效,所生争议由
政府处理之。
任何文契根据之土地,只要有邻至及村中邻年长人士证明,其实为自耕自营,并无公私争议,经政府查
明属实者承认其所有权(如该地业主系贫苦无生产能力者,不在此限)。
文契遗失,经邻至及村中邻年长人士证明,无公私争议,经县府查明,属承认其所有权。
计口授田后,原领地户他徙,其土地由政府代管,如有代管人者。有代管人向政府交纳负担,若原领地
户二年不归,其地即由政府重新办理之。
承领官荒者,政府按每一壮丁(男丁)发给30亩并承认其所有权,若以富农生产方式更多经营者,政府
皆允许其承领权。但除去每壮丁30亩外,余地不授予所有权,三年以后向政府交纳负担。
凡所有权之地,经政府发给所有权文契,同时旧文契作废,该地主对其地有处理的完全自由(包括出租。
佃出让出出卖。雇人耕种等)。
《利津县1957年对荒滩草洼管理实施方案(草案)》详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