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救灾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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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救济

清代和民国时期,遇有水旱大灾,官府发放赈济粮、款予以救济,也减免部分田赋。所发救济为数很小,
加之贪官污吏从中营私舞弊,灾民所得甚微。至于其它灾害和困难,则无救济可言。
解放后到建国初,人民政府把社会救济工作作为解放区的十大任务之一(《1946年解放区工作方针》),
对农村的孤老残幼、家庭主要劳力死亡、病残或遭意外事故,以及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的困难户,给予粮、款、物救济。建国后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救济或扶持。
国家救济  合作化以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残疾人除给以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的“五
保”安置外,还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平均每年拨补助款1—2万元。从1981年—1985年共拨发定期补助款
67609元。
1965年遵照(65) 国内字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职老职
工救济,至1985年,救济569人,共支救济费137519元。
从1956年—1985年,全县总计救济困难户199294人次,拨发救济款1284249元。(详见篇末附表)。
集体补助  1956年后,全县各社队每年对本辖区的各类救济对象,进行补助,救济方法多种多样:对无
劳力或人多劳力少的贫困户,年终决算补助工分,参加生产队的各种分配;对患有疾病无力医疗的贫困
户,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补助现金;对老弱残废无依无靠的贫困户,由生产队补助粮食150—200公斤;
对“五保” 老人和孤儿,定期进行补助。1979年全县补助贫困户2148户,计补助工日22211个,合粮食
11万多公斤。1981年补助2145户,共补助现金3 3221元。1985年起“五保”户的集体补助,由乡镇统一
筹集发放。

第二节   扶  贫

扶持贫困户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了改革社会救济的一项重要措施。1980年成立县扶贫领导小组。
1984年县乡两级扶贫领导小组均改称“双扶”(扶持优抚对象和贫困户)领导小组。双扶的重点是优抚
对象中的困难户。扶贫以集体帮助为主,国家辅助为副,动员社会力量,予以广泛支持。扶贫以“扶志”、
“扶本”为原则,从1980年—1984年共扶持3934户,占全县贫困户的58%。其中优抚对象721户,共用款
39.5万元。扶贫项目,以扶持种好承包田,搞副业生产开展养殖、编制等为主。“双扶”款采用补息贷
款的办法发放,由银行贷款,民政部门付息。1984年省拨款6万元,市拨款4万元,用作救济扶贫周转金。
1985年共发放“双扶” 款70万元。其中贴息贷款30万元,共扶持940户。15个联合体。其中78户发展成
为致富户,312户脱贫。从1985年对贫困户开始建档工作。全县现有贫困户3028户,其中优抚对象405户。

第三节  生产救灾

解放后,县内遇到自然灾害,人民政府一面组织生产自救,一面给予扶持。1948年全县雹灾、虫灾严重,
政府贷给灾区群众麦种29700市斤,肥料6700市斤,扶持生产。
建国后,遭受较大自然灾害20次,其中黄河决口2次,虫灾2次,风雹3次,海潮2次,旱灾1次,涝灾9次,
地震1次,县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救灾措施。建国初期贯彻“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相助,以工代赈,
辅以必要救济”的方针。公社化以后,贯彻“依靠群众和集体,生产自救,互助相救,辅之以国家必要
救济和扶持”的方针。施救概况如下:
1950年五个区受蝗灾,农业歉收,政府减免公粮55481.5公斤,占应征收数的12%。
1951年王家庄黄河决口,县成立抢救指挥部进行急救,组织218名干部,调集358只木船参加抢救,设立
6处收容所, 收容灾民。华东军政委员会拨急救粮100万公斤,群众捐助熟食26356公斤,粗粮面1852.5
公斤, 烧柴21114公斤,政府救济每个灾民口粮5公斤,共24405公斤,发棉衣53件。以后又发放救灾粮
27.5万公斤,分配新淤地9179亩,安置1240户生产自救。
1953年35个乡100多个村受雨涝, 面积40万亩,倒塌房屋3369间,政府拨发急救款4774.5万元(旧人民
币),发放救灾款共116612.5万元(旧人民币)。
1955年五庄决口, 受灾村170个。 政府发放急救款2.82万元, 发放房屋修缮费7.56万元,生活救济款
4.42万元。灾后开展生产自救,搞副业生产,当年收益23.1万元。
1956年138个村遭受严重雹灾, 受灾面积16463.2亩。共发放救济款7.74万元。救济23051人,发放寒衣
1268件,救济854人。
1960年大雨成灾, 被涝农田绝产面积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70%以上。人民衣食住严重困难,国家发放农
业贷款21.5万元,救济款42.2万元,社会救济款14.94万元,房屋修缮款23.41万元,烈军属补助款1.88
万元,复员军人补助款2.65万元,敬老院补助款2200元,救济寒衣8100件。
1961年大雨成灾, 全县倒塌房屋25164间,受涝土地224434亩。政府拨款65.6万元,发煤炭1949吨。党
和政府扶持群众生产自救,开展“三拾”活动,共拾各种野禾代食品322万公斤,冬季副业收入款187万
元,粮食36.5万公斤,国家供应统销粮1044.68万公斤。
1962年大雨成灾,全县绝产面积33.5万亩,国家拨发救灾款57.2万元,救济布19万余尺,寒衣43781件。
1964年刁口公社受海潮灾害,损失价值达10.6万元,国家拨款1.2万元,作为迁堡建房费。
1982年利津遭受海潮灾害,农、渔业损失达83万余元。国家拨款34.62万元,对农、渔业分别施救。

第四节  社会福利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先后设置过因利局普济堂、贫民工厂、养济院和红十字院,称作慈善事业,其经
费大部分来自社会募捐。但时办时停,为时短暂,收容和救济的人数极少。民国初期利城养济院,由商
会募捐筹款,收容残疾人10名。
建国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和集体结合进行,使孤老、孤儿、残废人得到赡养。50年代初期人民政府
平均每年拨支社会福利事业费5万多元。 1956年起除国家拨支社会福利事业费外,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生
活没有依靠的老弱鳏寡残废社员实行“五保”,即由所在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
保教) ,全县“五保”人数为491人。1960年人民公社曾举办敬老院和孤儿院,采取集中供养的方法,
先后总计办敬老院45处, 供养“五保”老人1003人,办孤儿院151处,收养孤儿4600人。因条件很不成
熟, 于1964年又改为分散供养,唯保留明集乡福利院1处。1970年撤消了孤儿院。1978年以后,随着农
村经济的发展,明集、北宋、王庄、大赵、罗镇等5个乡各建1处福利院,共供养孤寡老人46名,每人每
月生活费标准40元(不含被服) , 其经费由县、乡、村三级筹集。其他乡镇仍采取分散供养的方法。
1985年, 全县共有“五保”老人609人,供给标准:全年口粮240公斤,细粮占70%,满足烧柴,每月零
用钱5元,生活定期补助每月5元(救济款中支付),并按时制发被服。
1985年县民政局新建福利公司1处,设有饭店、旅馆、综合门市部,总投资16万元,安置聋哑人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