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清代,县衙无专门检察机构。民国18年(1929年)建立县法院后,始设检察官1名,民国22年(1933年) 裁撤。1952年建立利津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1955年7月正式建立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配备检察长检察员各一名。1956年配备正副检察长各一名,监察员4人,书记员1人。1967年,公、检、 法统一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底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下设批捕起诉股,法纪检察股和办公室。1979年 改设为三股一室。原批捕起诉股分为侦查监督股(批捕股)和审判监督股(起诉股)。1980年增设经济 检察股。1983年增设控申股。1984年9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股为科,同时增设政工科。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1966年按照上级指示,凡属于反革命性质的案件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县委签署意见后呈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一般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县委审批。1979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后,凡 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般刑事案件, 直接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不再报县委批准。1979年— 1985年共受理提请逮捕的案件308起429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63起346人;不准逮捕44起83人。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予起 诉。对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运用充分的证据和必要的法律论证,揭露犯罪。同时, 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依 法提起抗诉。 1979年—1985年共受理移送 起诉案件257起374人。其中决定起诉227起315人;决定免予 起诉14起34人;决定不起诉4起8人;报送惠民分院、东营市院12起17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的职能是打击严重贪污行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救济款物;假冒商标等侵犯国 家和集体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 经济检察股建立后, 1982 年审查立案3起6人,起诉1起4人,免诉1起1人,不诉1起1人,挽回经济损失 66475.83元。1983年,人民检察院对崔光学伪造票证贪污2600余元一案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崔 光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是年共审查立案3起4人,起诉3起4人,挽回经济损失6240.97元,粮票7112市 斤。 1984年,审查立案1起1人,挽回经济损失`3304元。1985年,审查立案5起 11人,起诉2起2人,免 诉2起5人,撤案1起4人,挽回经济损失39601.1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直接办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案件,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1979年—1985年,县人民检察 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2起13人,均侦察终结。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建院初期,设专人负责监所检察。1978年以后由两人专管,并与起诉股合署办公。1984年由监所和控告 申诉检察科负责这项工作。监所检察主要是配合看守所对在押人犯进行政策教育,协助看守所落实监管 制度与措施,搞好文明管理。1982年进行监所检察58次。1983年,联合检察5次,自行检察118次。1984 年联合检察6次,检察长参与检察2次,自行检察61次。1985年联合检察7次,自行检察61次。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案件,并对惩处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 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实行法律监督。 1955年设专人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983年以后,一般信访由控申科受理。重要信访由检察长亲自批阅、 接待。从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451件次。其中自行侦查53件次,转办237件次,当面答复 161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