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金管理 解放后到建国初,县直机关及国营企业均在银行开设往来户,现金收入交存 银行。1950年4月,政务院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负 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部队及县供销 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要核定一个库存现金现额,超过限额的必须送存 银行,限额一般不超过三天的开支。县银行按照以上规定,对县直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现金管理。 1952年--1953年,两次进行库存现金检查调整。 195 4年对各区财贸单位进行现金检查,核定了各区供销社、粮食单位现金 库存限额,并申明现金交存坐支等规定。1958年,受“大跃进”和“共产风” 影响,制度被破坏,现金管理混乱。1962年3月,根据中央国务院下达的“银 行六条”,明确规定:不准携带现金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 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和预付货款。8月,县银行对县直9个单位的 现金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专题报告县委和县府。金融部门 和各单位共同努力,改变了现金管理混乱松弛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 现金管理制度受到干扰,又一次出现混乱现象。1977年10月,县行遵照省分 行指示,开展现金管理整顿工作,整顿中发现10年“文化大革命”中有如下 问题:69个事业单位,现金库存超限,白条严重,计存白条476张,折款3.1 万元;66个销货单位交存银行的现金仅占现金收入的74.3%,单位间互相借 贷、拖欠现金较多,24个单位借出现金35笔,计款4万元;有2个单位无批准 计划,擅自搞扩建工程动用资金37万元;有些单位不经批准擅自购汽车、拖 拉机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县委、县政府对上述问题一一作了处理,初步改 变了现金管理混乱状态。1979年,县人民银行建立提取大额现金(2000元以 上)审核登记制度,当年审核1158笔,计112.8万元,其中经审核不应提款的 55笔,计款62万元,不予提取。同年,金融系统本着大处抓紧,小处放开, 既严格管理又适当灵活处理的精神,适当放宽现金使用范围。提取现金审核 起点放宽到300元以上(短期使用现金,可放宽到500元以上)。1984年规定, 提取现金1000元以上的须经行长批准。1985年9月,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从 31个单位8个月的现金收支中发现,有坐支过多,现金库存过大(为核定限 额的2.2倍);工资性支出逃避银行监督;现金帐不完善、不清晰以及本应转 帐支付而作了现金支付等问题,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节 会计核算 1945年 --1949年,会计核算以北海币为记帐单位,采用借贷记帐法.往来帐簿 的设置有总帐、实物帐、分户帐三种。计帐凭证只有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私营商号使用存折,存、取款凭条,没有转帐结算,以现金往来为主。1950 年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付共同类、净值类和损益类,报表有月 计表、年度决算表,采用责权发生制计帐制度。1952年贯彻执行总行统一规 定的会计科目,取消资付共同类,保留资产类、负债类、净值类和损益类, 增加科目代号。在记帐方法上,以收付记帐法取代原来的借贷记帐法,建立 了财务计划、财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1955年学习苏联的经验,在帐务组织 上建立日记帐、综合帐卡、现金收付日记簿、余额表和结数表,采用棋盘式 日记帐,取消科目日记单、试算表,取消总帐和现金收付帐,该为借贷计帐 法。1958年,利津县支行两次拟定“会计制度手续简化意见”,在帐务上推 行“以单代帐”,门市业务推行“一条龙”,收支存取实行“一手清”。每 人管一部分帐户,安柜、管帐、计帐、取付现金由个人单管,取消凭证、帐 簿、收付现金复核等手续。1962年,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草案)》 指示精神,恢复会计核算制度。1966年,废除借贷记帐法,采用收付记帐法。 1973年--1978年,执行1972年11月6日总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 度》。1979年实行五项经济指标考核制度,即: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 效率、费用开支及利润等五项。实行企业管理后,利津支行从1981年1月1日 起,合理实行结算业务收费,除财政金库不计息,单位和生产队免收外,其 余一律按规定收取结算业务费。 第三节 结 算 解放后到建国初,北海银行渤海分行利津办事处只是办理季节性的存、贷款 业务。1946年--1948年,因处于解放战争时期,货币流通较乱,币值不稳, 结算方式除少量的现金结算外,绝大部分用实物结算,采取贷粮还粮或贷现 金还粮食的办法(即贷款时按当时市场上粮价折成粮食,偿还时仍以市场之 粮价为准偿还本息)。当时基本上没有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只是开汇票,数 量较少。1948年,利津支行成为全省汇行,与惠民、德州、蒲台(北镇)、 振华(柴胡店)、临邑(夏口)以及全省通汇。凡通汇行都交换印签,汇款 用汇票、密押。汇款限额最低为千元,汇费根据路程远近为1-6‰,汇款人手 续完备,可持汇票到指定行取款,记名的可找保取款,不记名的可凭票付款。 1949年10月--1952年,货币统一,币值稳定,逐步取消实物结算,保留现金 结算和转帐结算。同城结算只适用转帐结算一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用汇票 和押汇两种结算方式。汇票汇出后,当天进行结扎“头寸”,凭“头寸”的 余缺确定汇差,汇差按日出入库。1953年推行“支票”、“电信笼”、托付 承收”三种结算方式。1955年推广苏联的八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结算四种 (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计划结算),异地结算四种(托收承 付、信用汇、汇兑结算、特种帐号)。同时,执行新的联行制度。1958年4月, 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承付期,实行由付款单位 开户行凭托收凭证主动划付贷款的办法,降低托收起点,取消相互间的一切 罚款。 1978年以后,执行“限额支票”、“异地委托收款”和“特种汇票”三种结 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