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油区用水管理,维护油区稳定,确保油田和地方生产、生活正常供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油田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油区用水管理由县油区水电气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乡镇 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协同做好油区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利津水库是油地结合、工农两利水库,承担着油田与地方的工农业生产及 生活用水。所有单位和个人应珍惜水资源,保护水库和油地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 第五条在油田水管线上用水的单位,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准开一个水口,并按要求 安装水表及保护装置,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有关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水表及保护装置 进行检修和调试,用户需派专人看管,如有损坏,按水管直径最高流量计费,并限期 修复。 第六条新增用户应事先向乡镇油区水电气管理站提出申请,管理站签署意见后报 县油区水电气管理办公室,经与油田供水公司协商同意后,按协议用水,并按有关规 定缴纳增容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在油田和地方管线上打眼放水,禁用水库净化 水浇地、养鱼。非法窃水者,按规定处以罚款,并立即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依法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季节性临时用水,用水单位事先写出申请,报县水电气管理办公室签署意 见,经与油田供水公司协商同意后使用,并按协议开闭水闸。 第九条用户应按规定期限在下月5日前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拖欠10日以上不缴的,油区用水管理部门可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十条县城区域内用户水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每月8日前统一上缴县油区水 电气管理办公室。城区外用户由各乡镇油区水电气管理站收取后,每月8日前全额上 缴县油区水电气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油区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油田与县政府的协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制定收费标准,更不准随水费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县油区水电气管理办公室应将收取的水费按县政府与油田协商意见,上 缴油田供水公司。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窃用油田管线水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 人员给予保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