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基本建设的施工及建 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报批立项,技术改造项目到工业部门报批立项;新 建扩建工程到计划部门报批立项,并办理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 第四条规划区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到城建部门核 发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需征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所征用土地属基本农田保护 区内耕地的,首先办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手续。 第六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城建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领取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公开、公正、择优选用勘 察、设计、施工队伍。不得倒手转包或层层分包建设工程,不得分割、封锁建筑市场 。 第八条工程建设签订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并经城建部门审 查,工商部门签证。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请求工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直接依法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证,领取开工许可证。 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经定点验线后,方可组织开工。 第十条建设工程应自觉接受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 得安全资格,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建设单位应为 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竣 工后,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对符合交付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 收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先由施工企业编制送建设 单位初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 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工程项目结算,应由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立项报建的; (二)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发包的; (四)建设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工程或转手倒包的; (六)工程施工未采取维护安全,预防火灾措施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及挥霍浪费的; (八)工程结算未经法定部门审查认定,办理资金结算的。 第十五条对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 县长郭丰璞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