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保 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 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 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须按 本办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的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域、 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 要求建设单位将应该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 业为由肢解和强行承接工程。不得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保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 标单位。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 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当年基本建设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二)有持证单位设计并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图纸;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齐备,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四)资金、材料、设备及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保证供应。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 根据图纸和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招标单位无能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并按标底 价格的千分之一缴纳编审费。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必须予以密封保存,在开标 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应邀参加投 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两家。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县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 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企业察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 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的补充文件,经招标 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允许变更或补充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 否参加投标; (二)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设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 单位参考; (三)可以要求优良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五条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及项目经营简介; (五)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元。投标落标时,其 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七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七日内退回。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并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 标单位。 第十八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 第十九条开标时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开标底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 ,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开标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一条评标应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有 关技术专家组成。评定中标施工企业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确定 ,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在评选中标企业时,按投标施工企业的标价、质量、工期、 信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公正评选。 第二十三条评标可采取百分制记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具体 评分标准是: (一)标价(50分) 标价控制在标底+5%至-8%之间。标价与标底相同或低于3%以内者得满分,标价 低于标底3%至8%或高于标底5%以上者,每增减总造价的1%扣5分。 (二)质量(30分) 工程质量等级为市级优良得20分,合格者15分,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投入的设备 工具先进、安全措施得力得10分。 (三)工期(10分) 与标底工期相同得5分,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具体措施者得5分,超出工期10%以内 扣5分,超出10%以外不得分。 (四)企业社会信誉(10分) 由评委根据企业近几年施工情况,内部管理、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中标企业一经确定,应在开标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公布中标施工企业、 中标标价、工期质量及优惠条件等,并由建设单位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 第二十五条定标后由建设单位在五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标办复核,并按有关规定 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内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十日内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 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外,必须同时付给与保证金同额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 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投标、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 可对有关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的; (三)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二条对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 县长郭丰璞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