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证集体资金安全、增值和促 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农村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乡( 镇)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审计。 第二章村财乡管 第四条将村级的帐簿、凭证和现金存款由原来村里记载、管理改为乡(镇)代记, 代管,所有权仍归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村有资金乡(镇)代管的,必须坚持不平调,不借支挪用,不无偿占用,不 限制村合理使用,只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适当分离。 第六条实行村财乡(镇)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帐簿凭证由乡(镇)经管站专柜保 管存放,村会计按规定的时间到乡(镇)经管站报帐或记帐。 第七条实行周转备用金制度。各乡(镇)根据村合作经济的实际,确定周转备用金 限额,对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先拨入乡(镇)经管站;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收付互抵,坐支现金。 第八条乡(镇)经管站与村合作经济组织设置的会计科目,帐户要对应一致,对其 代管的资金应视为存款,定期与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利息。 第九条村合作经济组织每月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乡(镇)经管站审核。没有财务 支出计划或未被批准的一律不准提取现金和存款。 第三章定期审计 第十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要手续完备,真实可靠,必须由经手人和负责 人签字,不得以盖章代签。 第十一条乡(镇)经管站要对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开支单据逐单进行审查,审计人员 要严格把关,下列情况不予盖章: (一)内容不合法的; (二)手续不全的; (三)无领导人和经手人签字的; (四)计划外开支未批准追加的。 第十二条做到上月发生的收支本月审计,本月记帐,对跨月份的开支凭证,没有 特殊情况的原则不予审计,开支自负。 第十三条收支凭证审计合格后,及时入帐编制会计月报表,乡(镇)经管站每月的 10号将上月各村会计月报表汇总上报县经管站并附加说明,同时报送乡(镇)主要领导 。年底向乡(镇)人代会汇报全年的收支情况,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十四条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任期内的产量、产值、税金等有无虚报、假报现象,完成计划情况; (二)集体积累增加情况; (三)有无造成损失,浪费和以权谋私; (四)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情况; (五)各项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给后任干部留下的问题; (七)其他事项。 第四章开支审批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内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计划外的开支 由民主理财领导小组审批。 下列事项,由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提出,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执行: (一)制定、调整收益分配方案和全年财务收支计划; (二)对内、对外投资和兴办新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固定资产的购建,变卖、报废处理; (四)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五)呆帐的处理; (六)村干部的报酬数额; (七)其他重大的财务开支事项。 第十六条严格结算手续,一切收支事项先由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真实、合理、合 法负责人签字后出纳员据以收付钱物。每季公布一次帐目。 第十七条严禁个人及外单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 第五章招待费限额 第十八条制订招待费限额应坚持精减节约,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各 乡镇应根据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人口多少、工农关系等指标确定招待费限 额。 第十九条对规定的招待费限额,不得擅自突破,确属特殊情况,限额不足者,应 向乡(镇)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否则,由责 任人和主要领导自付。 第二十条招待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完备,内容清楚,本月开支本月 结算,由村负责人“一支笔”审签。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建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制度,要有专 人负责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 产折旧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按原价的8-10%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用于固定资产重置 更新。 第二十二条凡村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应纳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帐内核算,固定资产 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理确定每年上交的承包金和折旧费 。以固定资产或其它方式进行对内、对外投资的,每年应确定合理的分红比例。 第二十三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管理使用制度,产品物资要有 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产品物资的验收保管,出入库等手续。产 品物资要定期盘点,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对物资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 物资保管等人员。 第二十五条为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应稳定,应以乡镇为单位对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的聘任,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荐,乡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 县经管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会计证,由乡镇政府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 第二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应建立会计人员的考评制度,一年考评一次,考评合格 者可连聘连任,不合格的解除聘约。考评结果要与财会人员的报酬挂钩,聘任后的会 计应享受村主要领导干部工资及福利待遇,对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被聘任的财会人员 应给予相应的技术职务补贴,村主要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经管站应加强对聘任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 被聘财会人员应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未经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被聘任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被聘任人 员解聘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一切交接手续,乡镇主管部门负责监交,验印存档 。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八章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九条每年末,村合作经济组织编制下年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 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收益分配计 划等。各项财务计划要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 主管部门审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财务计划,按规定的报批程序调整,并接受 乡镇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 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其中有本条第(一)、(五)、 (六)、(九)、(十)项行为之一者,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政 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执行备用金额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招待费限额的; (三)无任何理由不按规定接受审计的; (四)谋取私利、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五)不按规定出据“统一收据”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等款项的; (六)采取收不入帐、造假凭证、私设小金库、借用外单位帐户或多开帐户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帐簿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民主理财和公布帐目的; (九)借支挪用集体资金的; (十)随意撤换财会人员,不按规定报批和办理交接手续的; (十一)其它违反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利津县城镇县以下集体、私营企业职工 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促进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利津县城镇户口的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均应实 行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缴纳养老金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可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标准 (一)企业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23.5%缴纳,其中企业负担20.5%,个人 负担3%,企业所缴20.5%养老金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3%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 缴。 (二)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基数;超过全省上一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 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部分。 (四)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全省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养老保险待遇 从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缴纳养老保险金多少和时间长短挂钩计发,在国家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新的计发办法正式出台前,暂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累计缴纳养老金满十年以上者,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第一部分,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 年限长短计发。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者 按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 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二)职工缴费年限不满十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 金和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全省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 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三)从业者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结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 利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 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 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四)从业者退休死亡后,当月退休费照发,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 费。 第六条缴纳养老金年限的计算 从业者如参军、上学、劳教、判刑及其它原因停止缴纳养老金的,原办理的养老 关系预以保留,以后再缴养老金的可连续计算投保年限。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时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或投保人六个月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自动停保处理,自动停保的时间不 作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 从业者如迁出本县可持有关证件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第七条从业者所缴养老保险金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筹集,受保单位或个人将 每季度应缴纳的养老金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填好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 体劳动者缴纳养老金花名册和审报表一式两份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并缴纳 基金,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金专户。 从业者《养老保险手册》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一编号,由所在单位或县社 会劳动保险机构填写,由单位或本人保管,办理停保手续时,经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 处审核无误后再交本人保管。投保人退休时凭此证件领取退休费。 第八条养老金存入专户银行,专款专用。养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按城镇居民个人 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全部并入养老金专户,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在收缴的养老金中 提取5%的管理服务费,用于办公和开展业务,养老保险金及管理费不计税、费和基 金。 养老金的管理、预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县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