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在下述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 和个人。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成果。 (四)科技情报方面和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成果,包括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 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理论方法、情报管理、情报研究和制定我县 科技发展战略或科技政策、科技管理改革、现代化科技管理等。 (五)标准化科技成果和计量科学技术成果,包括研究制定专业、企业标准和标准 化科技成果、计量标准、精密测试技术、检定系统、规程等。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做出 创造性贡献或对本学科分支学科发展有较大的科学意义,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 科学研究成果。 (七)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科技成果 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 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评审标准 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其基本标准是: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达省内先进水平,有创新,在推动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 济发展、社会发展中发挥显著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市内领先水平,影响较大,在推动全县科学技术进步 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明显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达市内先进水平,有一定影响,在推动全县科学技术 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县科技进步特等奖 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 效益(年获纯利3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等十分显著,可授予县科技进步特 等奖。 第五条县长特别奖 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委员会推荐,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县长特别奖。 第六条对获得县长特别奖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授 予人民奖章。 第七条奖励等级标准及方法 (一)奖励等级标准 [WX(7KG1,5KG1,4]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三等奖[]奖状、证书[]300元[]二等奖[]奖状、证书[]500元[]一等奖[]奖状、证书[]800元[]特等奖[]奖杯、证书[]1000元[]县长特别奖[]奖杯、证书[]2000元[WX)] (二)奖励方法 1.经批准的科技进步奖励成果,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 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者,即 行授奖。 2.获奖成果的奖状、奖杯授予单位;奖励证书授予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凡获奖 成果是个人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成果,则首席主持人所得奖励不低于 奖励总数的50%。 第八条申报及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按照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过鉴定,有成果应 用单位的推荐意见或必要的证明,并办理成果登记,报乡镇科委或县直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科委或县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 会。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上报的渠道和程序 同前。 (三)申报材料:申报书、鉴定书、研究实验报告、研究实验工作报告、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五)凡有异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六)县科技进步奖,每三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年度的十二月一日起,至本 年度的二月底止。 第九条县科技进步奖奖金,从县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 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 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行业评审组,各行业根据本办法评审标准,自行制定具体评审标准 ,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本办法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 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曹连杰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